[预警]新里程(002219):收到甘肃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6-02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相关 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杨林、刘军: 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新里程2023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956,350.98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9.07%;2025年半年报净利润少计2,155,652.76元,占当期净利润的30.62%;2025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少计2,856,975.8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43%。 新里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里程董事长林杨林、财务总监刘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里程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里程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林杨林、刘军于2026年4月23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在2025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更加严谨审慎,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相关人员将根据要求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将严格按照甘肃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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