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603267):鸿远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20:26:14 中财网

原标题:鸿远电子:鸿远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股东会文件目录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3
2025年年度股东会须知.................................................................................................... 5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13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14
议案四:《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15 议案五:《关于独立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17 议案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9
议案七:《关于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2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24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9
议案十:《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5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36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37
附件 1:《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8 附件 2:《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62 附件 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75 附件 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79 听取事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报告》 .......................................... 92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6年 4月 21日(星期二)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 6号院 1号楼元六鸿远总部大厦 813室
三、会议召集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参会人员: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七、会议登记方式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请详见公司 2026年 3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八、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情况。

(三)介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的出席情况。

(四)宣读会议审议议案。

(五)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七)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参会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按时进行现场登记、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谢绝参会。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

四、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交与计票人员。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投票总数之内。

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如有违反,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制止。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2025年度,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按照公司既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

一、2025年度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9,427.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989.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2.54%。

二、2025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及人员变动情况
2025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任期 3年,董事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6次,其中定期会议 2次,临时会议 4次,全体董事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无缺席会议的情况。在审议议案的过程中,各董事勤勉尽责、审慎决策,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完成了职工董事选举以及董事会换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制定或修订、“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多项议案的审议工作,董事会审议事项和提请股东会审议事项均未出现被否决的情况。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及会议记录等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三)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并组织召开 1次年度股东会和 2次临时股东会,就不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换届选举、利润分配预案、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历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所长,坚持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有效提升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6次,对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与监督。同时,履行了《公司法》中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效指导和监督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以及内控管理。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2次,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审议年度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状况。

2025年度,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人员均具备相关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分别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及成员,发挥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科学、客观地决策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5年度,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同中小股东的沟通与交流。

2025年度,独立董事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持续学习公司治理、合规内控、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确保自身履职能力提升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六)公司治理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先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回购股份管理办法》《市值管理办法》,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舆情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等制度,持续提升公司规范化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了独立审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健全且运行有效,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升运营效能及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提供了系统性保障。

(七)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情况
2025年度,公司披露了 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展现公司在治理、技术创新、数智化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供应链管理、员工权益、公益慈善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在经营稳健的同时,公司依法纳税,统筹兼顾经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切实对社会负责、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责任与担当。

(八)信息披露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网站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保障全体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2025年度,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表现突出,荣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 A级评价,同时荣获中国证券报“金牛奖”(2024年度金信披奖)。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公司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等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公司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公司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上证 e互动、投资者邮件、投资者热线等多元化渠道,主动倾听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构建良好的投资者沟通关系。

三、2026年度公司经营计划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未来发展仍面临较多不确定性。2026年度,为了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公司将以“同心聚力,克艰行远”为经营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创新驱动、聚焦主业、培育新业、提质增效”为发展路径;以“稳中求进、健康发展”为发展方针。加强创新驱动,突出技术引领,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升核心自主技术自主水平;深耕主业市场,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深化数智化建设,加强精细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加快提升运营水平,搭建先进制造体系建设;把握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市场机会,加快培育新业务;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公司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工作如下:
(一)深耕主业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大力发展以电子陶瓷技术为核心的电容器等元器件业务;全力培育滤波器、集成电路、微波组件、微纳系统封装等公司的新业务,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做强实业,坚持高可靠产品与民用产品协同发展,有序拓展国际业务,打造海外经济增长点。代理业务,聚焦规模突破与效能提升,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持续扩大市场影响力。

(二)加强科技创新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打造公司总部创新空间,持续开展前瞻性技术研究与重大项目储备。整合公司内外部优质资源,加速推动新产品、新项目落地。

(三)文化引领,凝聚合力
推动企业文化从理念向制度、行为、评价体系全面渗透,将“发展企业,有益员工,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企业宗旨与“团结进取、认真求实”的企业精神内化于日常管理与团队协作之中,增强组织凝聚力以及跨部门、跨地域团队的协同力。

(四)市场攻坚,业务协同
在高可靠领域,紧跟国防建设的大局,持续深耕高可靠领域,强化公司的行业地位、品牌形象与竞争优势;大力开拓民用产品市场,加强民用产品与现有业务的协同发展;围绕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方向,在战略新兴领域协同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完善公司整体营销体系。

(五)智能制造,产业升级
制定公司数字化与智能化建设中长期规划,遵循“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推广”原则,加速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数字化、管理智能化水平。

(六)合法合规,风险防控
全面建立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保密、职业健康等红线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作用,明确责任主体,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风控体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七)公司治理、市值管理
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体系,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扎实推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公司行稳致远筑牢坚实保障。

公司持续优化投资者结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传递公司内在投资价值,保持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同时,公司将适时通过投资、项目合作、技术协同等方式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力争以更优异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八)夯实人才梯队,增强组织韧性
完善人力资源体系,构建高效敏捷人力资源管理架构;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培养契合企业发展与时代需要的人才;营造全员学习、持续进步、与时俱进的氛围;加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的培养,尽快推出务实有效的举措,夯实人才梯队基础。全面加强员工关系管理与组织氛围营造,提升员工归属感与敬业度,打造高素质、高凝聚力、高执行力的战斗团队。

(九)持续推进降本增效
公司持续推进降本增效,管理精细化、执行高效化。一方面,鼓励管理模式创新,打破常规、提升效率;另一方面,将过往好的降本经验,在公司内推广复制,实现经验共享、共同提高。

同时,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执行闭环。各级管理者要敢于管理、善于总结,充分激发一线员工的创造力与主动性,将降本增效转化落实到日常点滴工作中,形成行动自觉。

(十)优化投资布局,服务长期发展
公司加强投后管理制度建设,覆盖投前、投中、投后各环节,强化对投资收益的阶段性评估与过程监督。紧盯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关注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提升机会,聚焦陶瓷电子元器件材料等战略关联领域,拓宽项目渠道,储备优质标的,为公司中长期发展积蓄势能。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其 2025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会述职,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附件 1:《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916,518,647.91元。公司 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含税),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231,080,892股,剔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471,000股,以 230,609,892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57,652,473.00元(含税)。

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完成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3,060,989.20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拟现金分红总额合计为 80,713,462.20元(含中期),占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32.30%。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姓名职务任职状态2025年度薪酬 (税前)
郑红董事长现任49.97
郑小丹副董事长现任79.96
刘辰董事、总经理现任99.16
王新董事、副总经理现任124.17
张瑞翔职工董事现任45.71
邢杰董事、董事会秘书届满离任58.06
李永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任123.16
二、非独立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2026年度公司任期内的非独立董事。

(二)适用期限
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岗位机制确定,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3、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履职以及绩效薪酬和支付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考核等管理规定进行绩效考评;非独立董事的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4、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当期考核结果核发。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激励方案核发。

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规定
1、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2、因换届、改选、解聘、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姓名职务任职状态2025年度薪酬(税前)
古群独立董事现任14.29
张文亮独立董事现任7.14
钟凯独立董事现任7.14
杨棉之独立董事届满离任7.14
林海权独立董事届满离任7.14
二、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2026年度公司任期内的独立董事。

(二)适用期限
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4.29万元(税前),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其他规定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1、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2、因换届、改选、解聘、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案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非关联成员不足半数,故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拟定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5年 12月 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注册会计师 179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700人。

信永中和 2024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亿元。2024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家,收费总额 4.7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 74民初 111号),判决信永中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500余万元。信永中和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民初 1736号),判决信永中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 01民初 11、12号),判决信永中和承担 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0.15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三)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止 2025年 12月 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3次、监督管理措施 21次、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1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 11次和纪律处分 2次。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崔迎先生,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4年-2017年曾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文杰女士,200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为 5家。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王亮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10家。

(二)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费用
2026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7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万元(含税)。2026年审计费用与上年持平。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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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 方持 股比 例(%)被担保 方最近 一期资 产负债 率(%)截至 2026年 3月 27 日担保 余额(万 元)本次审议 担保额度 (万元)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 比例(%)担保预计有 效期是否 关联 担保是否 有反 担保
一、对控股子公司         
1.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鸿远电子鸿远泽通10073.271,000.0025,000.005.65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 起 12个月, 以实际签署 的协议为准。
鸿远电子鸿立芯71.7089.453,153.9021,000.004.75   
        
鸿远电子成都蓉微100105.671,900.006,000.001.36   
        
鸿远电子鸿安信10091.600.005,00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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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鸿远电子创思北京10066.486,566.2825,000.005.65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 起 12个月, 以实际签署 的协议为准。
鸿远电子元陆鸿远10066.39120.0020,000.004.52   
        
鸿远电子鸿远苏州10012.040.008,000.001.81   
        
在预计总担保额度内,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内部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获得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若资产负债率变动为 70%以上,可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获得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等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票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依据新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二)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三)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承销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五)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七)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八)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九)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二)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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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等。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 电力电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 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 电路、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 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 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 子元器件生产;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电 力电子元器件(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销售电 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电路、 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材料检测服务;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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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所称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 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 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 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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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 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 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 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 外。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 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 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 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 者相近业务。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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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 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 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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