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20:11:10 中财网
原标题:信德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5号四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尹洪涛
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
联系人李婷
联系电话0411-85235213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 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4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0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513.62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582.3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2022] ZC10338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辽证监函[2024]631号),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关注函关注事项的整改工作,并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交《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针对监管关注事项持续提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1)因财务人员对“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定义及界定原则理解不准确,导致《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递延收益、其他收益、非经损益等相关信息有误。(2)因财务人员对“停产损失”相关成本费用处理的理解不准确,导致《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相关信息有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的议案》,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影响现金流量表,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于 2025年4月2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调整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对2024年半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整。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督促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深入培训,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6年4月10日
邓俊
2026年4月10日
钟山
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26年4月10日
张佑君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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