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6-020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七彩云南第壹城1#办公楼(双子星·天枢)55层。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765,9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47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36,9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245%。其中: 1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428,977.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6.350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36,9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24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00,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61%;反对728,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3%;弃权3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58,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3%;反对756,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2%;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79,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75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0%;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50,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643%;反对75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279%;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78%。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08,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2%;反对720,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7%;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6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007,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41%;反对708,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4%;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78,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063%;反对708,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465%;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72%。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00,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0%;反对760,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5%;弃权104,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10,471,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678%;反对760,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124%;弃权104,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199%。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2026 、《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85,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8%;反对738,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8%;弃权4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2,845,627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4%;反对830,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5%;弃权8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甍先生、洪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26,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55%;反对81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1%;弃权98,7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26,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655%;反对81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31%;弃权98,7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14%。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2026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1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3%;反对76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4%;87,400 0.1043%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82,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655%;反对766,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635%;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09%。 此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刘甍先生、洪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2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32%;反对811,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87%;弃权9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1%。 10,428,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832%;反对811,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587%;弃权97,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581%。 此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907,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8%;反对77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78,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250%;反对772,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112%;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39%。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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