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利达(301268):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36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6.98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6.7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东莞市讯凌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讯凌新”)向银行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由公司为东莞讯凌新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上述事项自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莞讯凌新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为1,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市讯凌新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01B9K9D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1号楼102室 5、法定代表人:黄兴华 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时间:2024年9月6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9、股权结构: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讯凌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东莞讯凌新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10、东莞讯凌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东莞讯凌新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1、保证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债务人)名称:东莞市讯凌新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2月27日至2030年2月27日止 5、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69,8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6.79%。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7,112.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55%。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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