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600609):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9:36:26 中财网
原标题:金杯汽车: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4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9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9第五章 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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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协调投资者关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任何情况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报
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系
人;
5、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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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所规定的
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起草工作,并将需要披
露的定期报告及其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及披露工作,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的制作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编制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
报告。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在可能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4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一般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一般交易的报告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活动,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
(1)一般规定报告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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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经营业绩(或预计业绩)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时。

(五)公司面临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权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
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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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
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
司解聘;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制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7
制过户风险;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十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五)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

(二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产生的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
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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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
司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向公司总裁和董事长汇报,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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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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