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以及拟为大津重工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大津重工与扬中市扬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航物资”)签署了4艘5200DWT多用途杂货船项目(船体号:DJHC6325/DJHC6326/DJHC6327/DJHC6328)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这些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涉及保函事项向扬航物资提供合计不超过2,130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14,623.30万元(以2026年4月10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与扬航物资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2、大津重工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含)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及开具保函。 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不超过(含)1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5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6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4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2025 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071)。 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100%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 股份 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扬中市扬航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2年。任一主合同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2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若以下保函发生船东索赔,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及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a.4艘5200DWT多用途杂货船保函总金额贰仟壹佰叁拾万美元【21,300,000.00美元】,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的出口合同如下:出口合同号:DJ2024JY-125,DJ2024JY-126,DJ2024JY-127,DJ2024JY-128;对应的船体编号:DJHC6325,DJHC6326,DJHC6327,DJHC6328。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履行(目前均未生效),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
3.2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进口设备保证金、保险费、佣金、代理费、汇率损失以及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为执行主合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手续费、税费等;3.3主合同中规定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并包括但不限于因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因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追索、成本或费用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3.4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银行手续费等)。 3.5甲方向乙方就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合同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且就每一条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乙方在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等程序之日起生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扬航物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6,572.1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8,131.8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248,284.85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27,138.19万元(以2026年4月10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6.98%。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42,138.19万元,占2025 12 31 183.20% 公司最近一期( 年 月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担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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