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30009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8:35: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伍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48号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14:00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聂景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0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701,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019%,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92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40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78,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78,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4,11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7%;反对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1%;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8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011%;反对4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78%;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4,080,550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99%;反对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1%;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2,157,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22%;反对5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06%;弃权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088,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18%;反对4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6%;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193%;反对4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31%;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7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09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8%;反对4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弃权1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7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749%;反对4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48%;弃权1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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