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蟠科技(603906):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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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8:20: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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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龙蟠科技:江苏
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
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江苏
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
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
期预计额
度内 | 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
| 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可兰素”) | 2,500.00 | 36,300.00 | 是 | 否 |
| 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龙蟠”) | 2,000.00 | 3,000.00 | 是 | 否 |
|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锂源”) | 26,500.00 | 135,000.00 | 是 | 否 |
| 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锂源”) | 5,000.00 | 0.00 | 是 | 否 |
| 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锂源”) | 20,000.00 | 84,132.46 | 是 | 否 |
|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锂源”) | 248.13 | 62,459.87 | 是 | 否 |
| 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锂源”) | 9,000.00 | 51,361.60 | 是 | 否 |
|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锂源”) | 24,999.50 | 86,999.00 | 是 | 否 |
| LBMNEWENERGY(AP)PTE.LTD.
(以下简称“锂源(亚太)”) | 26,632.20 | 0.00 | 是 | 否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亿元) | 0.00 |
|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 76.85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42.43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注: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的分母为经追溯调整后公司2024年末净资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年3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116,879.83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授信机构 | 担保类型 | 反担保
情况 | 期限 |
| 江苏龙蟠科
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龙蟠科
技”或“公
司”) | 江苏可兰素 | 2,5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城东支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天津龙蟠 | 2,0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江苏锂源 | 1,500.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天津锂源 | 5,000.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四川锂源 | 2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遂宁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山东锂源 | 248.1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菏泽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湖北锂源 | 9,0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襄阳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9,999.5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鼓楼支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10,000.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港支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5,0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龙蟠科技、
常州锂源 | 江苏锂源 | 25,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常州锂源 | 锂源(亚太) | 26,632.2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合计 | 116,879.83 | | | | |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江苏锂源、天津锂源、四川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为常州锂源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
方式 | 持股比例 |
|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5,403.1398 | 货币 | 66.4205% |
|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5,020.3125 | 货币 | 6.0186%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4,601.9531 | 货币 | 5.5171% |
|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4,285.8091 | 货币 | 5.1381% |
|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500.0000 | 货币 | 4.1960% |
|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0.0000 | 货币 | 4.1960% |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150.0000 | 货币 | 3.7764% |
|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50.0000 | 货币 | 2.0980% |
|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1,501.5440 | 货币 | 1.8001% |
|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00.0000 | 货币 | 0.8392% |
| 合计 | 83,412.7585 | | 100.0000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锂源(亚太)为常州锂源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锂源、锂源(亚太)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锂源(亚太)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万美元)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常州锂源 | 8,464.3415 | 货币 | 56.04% |
| PTAKASYAINVESTASIINDONESIA | 4,979.0244 | 货币 | 32.97% |
| AISISALLIANCEL.P. | 1,659.6748 | 货币 | 10.99% |
| 合计 | 15,103.0407 | | 100.00% |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39亿元。
2026 1 2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
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690440328M |
| 成立时间 | 2009年8月20日 |
| 注册地 |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8号 |
| 注册资本 | 43,553.1144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危险化
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终端计
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医用包
装材料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02,655.07 | 122,335.99 |
| | 负债总额 | 38,013.44 | 60,258.54 |
| | 资产净额 | 64,641.63 | 62,077.45 |
| | 营业收入 | 25,610.40 | 38,194.18 |
| | 净利润 | 2,527.35 | 3,125.15 |
2、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64024247L |
| 成立时间 | 2013年3月27日 |
| 注册地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辽河一街36号 |
| 注册资本 | 26,5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润滑油加
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
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41,948.74 | 41,768.48 |
| | 负债总额 | 9,248.39 | 11,094.04 |
| | 资产净额 | 32,700.35 | 30,674.44 |
| | 营业收入 | 22,919.45 | 28,555.69 |
| | 净利润 | 2,024.14 | 1,309.95 |
3、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MA25504675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月28日 |
| 注册地 | 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 1-9
年 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
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28,235.13 | 202,371.79 |
| | 负债总额 | 200,043.04 | 172,088.54 |
| | 资产净额 | 28,192.09 | 30,283.25 |
| | 营业收入 | 121,058.64 | 204,151.13 |
| | 净利润 | -2,091.16 | -11,792.50 |
4、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锂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7871882 | | |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28日 | | |
| 注册地 | 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宝道9号 |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65,909.91 | 144,057.35 |
| | 负债总额 | 19,162.00 | 102,445.70 |
| | 资产净额 | 46,747.91 | 41,611.65 |
| | 营业收入 | 63,928.72 | 23,011.15 |
| | 净利润 | 5,136.26 | -7,382.53 |
5、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1MA62WWEG1Q | | |
| 成立时间 | 2020年10月21日 | | |
| 注册地 | 四川蓬溪经济开发区金桥工业园区 | |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
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 9 30
年 月 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 12 31
年 月 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374,532.58 | 365,402.82 |
| | 负债总额 | 241,083.54 | 231,267.01 |
| | 资产净额 | 133,449.04 | 134,135.81 |
| | 营业收入 | 195,550.30 | 365,277.72 |
| | 净利润 | -609.03 | 4,085.11 |
6、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MA94WG662T | | |
| 成立时间 | 2021年9月10日 | | |
| 注册地 |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长城街1999号 | | |
| 注册资本 | 41,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再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83,914.75 | 182,607.64 |
| | 负债总额 | 177,453.24 | 174,728.52 |
| | 资产净额 | 6,461.51 | 7,879.12 |
| | 营业收入 | 144,109.99 | 160,680.01 |
| | 净利润 | -1,417.61 | -17,819.83 |
7、湖北锂源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 | 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00MA4F5A9Q29 | |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2月2日 | | |
| 注册地 |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天舜大道20号 | | |
| 注册资本 | 41,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 1-9
年 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
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72,399.70 | 151,680.62 |
| | 负债总额 | 173,687.26 | 139,700.27 |
| | 资产净额 | -1,287.56 | 11,980.35 |
| | 营业收入 | 45,485.80 | 118,034.53 |
| | 净利润 | -13,267.91 | -16,348.57 |
8、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66.42%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石俊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2MA27PX3J8Y |
| 成立时间 | 2022 9 14
年 月 日 |
| 注册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3号高通科创基地 | |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24,906.17 | 39,817.13 |
| | 负债总额 | 183,699.67 | 43,853.25 |
| | 资产净额 | 41,206.50 | -4,036.12 |
| | 营业收入 | 248,152.32 | 16,083.28 |
| | 净利润 | -4,757.38 | -5,367.94 |
9、LBMNEWENERGY(AP)PTE.LTD.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LBMNEWENERGY(AP)PTE.LTD.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孙公司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37.22%的股份 | | |
| 法定代表人 | 不适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UEN:201833199D | | |
| 成立时间 | 2018年9月28日 | | |
| 注册地 | 3PHILLIPSTREET,#15-04,ROYALGROUP
BUILDING,SINGAPORE048693 | | |
| 注册资本 | 304,685,367美元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16,472.54 | 62,283.58 |
| | 负债总额 | 143,081.85 | 2.95 |
| | 资产净额 | 73,390.69 | 62,280.63 |
| | 营业收入 | 728.92 | 28.84 |
| | 净利润 | 1,019.24 | -55.81 |
注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江苏可兰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及在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照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为天津龙蟠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为天津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为四川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6、公司为山东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48.13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公司为湖北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9,999.50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10、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11、公司、常州锂源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2、常州锂源为锂源(亚太)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