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68833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8:01:34 中财网
原标题:荣昌生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刘兆明、高元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31.SH
注册资本56,447.748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 5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 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东
实际控制人王威东、房健民、林健、王荔强、王旭东、邓勇、熊晓滨、温庆 凯、杨敏华、魏建良
联系人温庆凯(董事会秘书)、梁玮(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电话0535-35736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3月 2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3月 3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3月 30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3月 28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3月 28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3月 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年 3月 6日、2024 年 4月 3日、2025年 4月 18日、2026年 3月 31日对发行人进行
项目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 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年 4月 3日、2025年 4月 18日、 2026年 3月 31日对发行人证券部员工等进行了 3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50,594.55万 元,投资于“生物新药产业化项目”、“抗肿瘤抗体新药研发项目”、 “自身免疫及眼科疾病抗体新药研发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项目。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45,044.16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1,864.97万元(含利 息收入扣除手续费金额及现金管理产品收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4月 1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昌生物制药(烟台)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 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 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 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2)保荐机构于 2022年 4月 16日对发行人通过开立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 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荣昌生物制药(烟 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 (3)保荐机构于 2022年 9月 26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荣昌生物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且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荣昌生物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昌生物制药(烟台)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29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荣昌生物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荣昌生物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 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项目工作内容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荣昌生物 在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年 10月 3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是公司根据原项目实施条件和自身发展战略需要而做出 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拟实 施的上述事项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7)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昌生物制药(烟台)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荣昌生物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荣昌生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 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荣昌 生物在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6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 昌生物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发展。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
项目工作内容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昌生物制药(烟 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 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 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荣昌生物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荣昌生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 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荣昌 生物在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荣昌生物制药(烟 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核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保障公司正常 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 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 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实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荣昌 生物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荣昌生物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荣昌 生物在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
项目工作内容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5月 24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3-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202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均 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年 5月 24日对发行人调整 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调整预计关联交 易额度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 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较大依赖。综上所述,保荐机 构对荣昌生物调整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无异 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年 11月 17日对发行人调整 2023-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审核委员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调整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 较大依赖。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荣昌生物调整 2023-202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6日对发行人调整 2024-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荣昌生物本次 调整 2024-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 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荣昌生物调整 2024-202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5年 10月 30日对发行人 2026-2028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6-2028年度
项目工作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召开专门 会议并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预计关联 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6-2028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三、关于限售股解禁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9月 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一)公司本次申请上 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 承诺;(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荣昌生物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 对荣昌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一)公司本次申请上 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 承诺;(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荣昌生物关于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 述,保荐机构对荣昌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22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本 保荐机构同意荣昌生物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四、其他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5月 5日对发行人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工作内容
 核心技术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5年 2月 6日对发行人董事暨核心技术 人员离职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何如意先生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 成果、知识产权等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 利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公司研发团队总体稳定,研发活动不存 在重大依赖个别人员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何如意先 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生产经营与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何如 意先生的离职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5月 23日对发行人 2024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问题 1、(1) 报告期内,公司两款商业化产品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的同比 变化具有合理性,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2)维 迪西妥单抗的海外研发合作进展顺利,未出现竞争处于劣势或商 业价值下降等重大风险;(3)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研发服务 供应商采购金额的同比变化、临床试验开支金额的同比变化、员 工薪酬变动与公司研发人员变动幅度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研发 费用的归集和会计核算准确,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 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问题 2、(1)公司目前的银行借款与 公司目前的业务需求、发展阶段、日常运营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2)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和流动性压力。但公司通过现 有资金安排,预计可以应对前述偿债和流动性需求。未来,公司 将加强公司管理效率,进一步统筹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公司各项 业务有序推进。问题 3、(1)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投资规模 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相匹配,具备合理性,不存在产能消化 的风险;(2)2022至 2024年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的前五名支付对象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 质、能力,不存关联关系或在其他利益安排;(3)生物工程三期 项目尚未完全转固,公司在当前经营状况下扩产与业务发展及市 场需求相匹配,具备必要性;(4)公司账面价值约 5.30亿元的固 定资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系其连同其他资产作为整体的在建工程 进行抵押,需该在建工程内的各个建筑物需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后 方能办理产权证书,实际前述固定资产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房产测绘、权籍调查等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的必备程序,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问题 4、(1)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2)关联方采购金额增加符合公司 业务实际情况,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较大业务依赖。问题 5、(1) 公司 2024年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加,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量增 加,相应导致本年票据使用量增加,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相符,
项目工作内容
 同行业可比公司恒瑞医药 2024年亦存在票据使用量随收入增加 情形;公司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已终止确认的票据终 止确认依据充分;(2)公司大额的工程设备预付款与公司车间建 设的设备需求相匹配,大额研发服务预付款与公司临床阶段的管 线研发需求相匹配,公司大额预付款具备合理性。”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2025年 4月,因 2024年年度报告交易所曾向发行人发出问询, 保荐机构配合进行专项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 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吴小武工作变 动,保荐机构委派刘兆明接替吴小武担任公司保 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抗肿瘤抗体新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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