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3012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禄电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金禄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金禄电子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金禄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金禄电子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1、金禄电子于2023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PCB扩建项目的议案》,金禄电子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超募资金23,092.28万元及其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用于上述项目投资。 保荐机构认为金禄电子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超募资金23,092.28万元及其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投资PCB扩建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提示了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风险事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PCB扩建项目。 2、2025年7月,原保荐代表人江岚女士因退休离职,无法继续担任金禄电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罗倩秋女士接替江岚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金禄电子截至2025年末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无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李勇 罗倩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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