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工作 长江保荐作为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国能日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国能日新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同意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项目发展阶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功率预测产品及大数据平台升级项目”“新能源控制及管理类产品升级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3 4 12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年 月 日公告。 (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能源功率预测产品及大数据平台升级项目”“新能源控制及管理类产品升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4月13日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国能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超 伍俊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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