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嘉澳(60382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822 公司简称:ST嘉澳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2026年4月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32元(含税)。 截至本报告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76,825,886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内493,4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3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404,162.28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0%,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适用√不适用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环保增塑剂、环保稳定剂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聚焦于具有前瞻性、环境友好、可再生、可生物降解的生物基增塑剂产品,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已经形成了以生物基增塑剂类、无苯增塑剂类、功能性特种增塑剂三大系列为主的多种类环保型产品体系,以及辅助的环保型稳定剂系列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增塑剂、稳定剂产品以及定制化的特种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汽车内饰、儿童玩具、食品包装、建材、管材、塑料薄膜、家装材料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塑料制品领域。 生物质能源 2024年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落地(生物航煤未列入其中),欧盟地区出口受阻,为应对冲击,企业加速市场多元化,向东南亚、日韩等地区积极拓展,并依托国内生物柴油政策推动内需。2023年欧盟委员会 A9-0199/2022可持续航空燃料(ReFuelEU航空修正案)强制对其成员国以及在欧盟境内过往飞机强制添加可持续航空燃料,自 2025年 1月 1日起,每年至少占 2%;自2030年 1月 1日起,每年至少占 6%;自 2035年 1月 1日起,每年至少占 SAF的 20%;自 2040年 1月1日起,每年至少占 SAF的 34%;自 2045年 1月 1日起,每年至少占 SAF的 42%。生物航煤全球需求预计快速增长,公司目前已取得 ISCC及适航批准以及“白名单”出口许可,生物航煤已成为公司转型关键方向。 在全球推动碳中和的背景下,国内外的环保政策、减排政策日益严格,也为生物柴油、生物航煤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相关政策,为生物柴油、生物航煤进入交通燃料领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生物质能源需求量未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公司下属子公司利用各类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柴油,与欧盟美国等以大豆油、菜籽油等粮食作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生物柴油相比,不仅具有更高的 GHG(二氧化碳减排值),而且其不与人类争夺粮食资源,更具可持续意义。 随着技术进步和消费升级,增塑剂下游塑胶制品行业消费量未来将平稳增长,塑料制品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实现环保增塑剂市场占有率和整体增塑剂市场占有率双提升;提升产品环境友好性,实现更多领域对非环保增塑剂的替代。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适用√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83,102.52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279.33%,利润总额27,911.7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34.81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