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七彩化学(300758):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中(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331.47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海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辽0381民初15073号,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已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先尼科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就先尼科名誉权纠纷(以下简称“本案件”),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案号:(2025)辽0381民初1507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 二、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祥 被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联路1730号 法定代表人:鹿传欣 2.申请事项 被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由申请人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3.裁决的主要内容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原告所在地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5)辽0381民初15073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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