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友联国际教育租赁(01563):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ALLIANC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EASING HOLDINGS LIMITED 友聯國際教育租賃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563) 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交易時段後),出租人(作為出租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擬與承租人(作為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據此(i)出租人同意合併計算以代價人民幣50,000,000元向承租人購買租賃資產,其中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對價為人民幣40,000,000元,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對價為人民幣10,000,000元;及(ii)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賃資產I及出租租賃資產II,租期為三十六個月,租賃總額約為人民幣55,506,000元,即租賃本金及租賃利息的總和,其中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支付的租賃本金及利息約為人民幣44,405,000元,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支付的租賃本金及利息約為人民幣11,101,000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承租人為同一實體(即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終實益所有人控制,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之交易須合併計算以依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釐定百分比率,並就上市規則第14章而言,將其視為猶如於十二個月期間內進行的一項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比率合併計算後超過5%但低於25%,因此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融資租賃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交易時段後),出租人(作為出租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已與承租人(作為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據此(i)出租人同意合併計算以代價人民幣50,000,000元向承租人購買租賃資產,其中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對價為人民幣40,000,000元,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對價為人民幣10,000,000元;及(ii)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賃資產I及出租租賃資產II,租期為三十六個月,租賃總額約為人民幣55,506,000元,即租賃本金及租賃利息的總和,其中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支付的租賃本金及利息約為人民幣44,405,000元,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支付的租賃本金及利息約為人民幣11,101,000元。 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出租人(作為出租人);和 (ii)承租人(作為承租人)。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承租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包括(i)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租賃資產;及(ii)回租安排,其詳情載於下文。 (a)買賣安排 標的資產: 融資租賃協議I之標的資產為租賃資產I; 及融資租賃協議II之標的資產為租賃資產II。 出租人應向承租人 融資租賃協議I的代價為人民幣40,000,000元; 支付的代價: 及融資租賃協議II的代價為人民幣10,000,000元。 釐定標的資產代價的 租賃資產之代價乃經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公平磋商參考基準: 租賃資產之帳面值及其狀況後釐定。 代價的支付方式: 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所有付款條件達成後,出租人須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承租人支付代 價。 本集團擬以內部資源撥付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 議II項下的代價。 付款條件: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 (a)融資租賃協議I已生效,並已完成相關登記; (b)各項擔保均已生效(詳見本公告下文「(b)回租安 排」),且出租人已收到泰山集團及樂陵榮耀正式 簽署的股東決議,批准泰山集團及樂陵榮耀已就 承租人妥善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義務簽訂連 帶責任擔保; (c) 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正式簽署的股東決議,批准 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售後回租安排,且該決議的 形式和內容得到出租人認可; (d)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支付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保 證金(詳見本公告下文「(b)回租安排」);及 (e) 承租人已授權出租人代表查閱載有承租人業務賬 目及其應收帳款的資料。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 (a)融資租賃協議II已生效,並已完成相關登記; (b)各項擔保均已生效,且出租人已收到泰山集團及 樂陵榮耀正式簽署的股東決議,批准泰山集團及 樂陵榮耀已就承租人妥善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 的義務簽訂連帶責任擔保; (c) 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正式簽署的股東決議,批准 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售後回租安排,且該決議的 形式和內容得到出租人認可; (d)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支付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保 證金(詳見本公告下文「(b)回租安排」);及 (e) 承租人已授權出租人代表查閱載有承租人業務賬 目及其應收帳款的資料。 上述各項付款條件均不能得到豁免。截至本公告日 期,所有上述付款條件已獲達成,但付款條件(d)除 外,詳情載於本公告下文「保證金」一段。 (b)回租安排 標的資產: 融資租賃協議I之標的資產為租賃資產I;及 融資租賃協議II之標的資產為租賃資產II。 租賃期: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租賃資產I及租 賃資產II的租賃期均為三十六個月,自出租人根據對 應的融資租賃協議支付 租賃資產代價之日起計算。 租賃付款金額: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承租人應支付(a)租賃本金金額人民幣40,000,000元(為租賃資產I總代價的100%); 及(b)租賃利息總額約人民幣4,405,000元,分十二期等 額支付。租賃利息按固定年利率6.58%計算。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承租人應支付(a)租賃本金金額 人民幣10,000,000元(為租賃資產II總代價的100%); 及(b)租賃利息總額約人民幣1,101,000元,分十二期等 額支付。租賃利息按固定年利率6.58%計算。 釐定租賃付款的 租賃本金金額及租賃利息乃經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公平基準: 磋商後參考就租賃資產應付之購買價及可資比較設備 融資租賃之現行市場利率而協定。 保證金: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協議I簽訂 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800,000元(不計息)。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協議II簽訂 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200,000元(不計息)。 擔保: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 (a)泰山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泰山集團」)(承租人 的的母公司)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 項下的義務訂立連帶責任擔保; (b)樂陵榮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樂陵榮耀」)(為泰山 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並持有承租人約24%的股 權)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項下的義 務訂立連帶責任擔保;和 (c) 卞志良先生(卞先生)和王秀榮女士(王女士)(卞先 生為泰山集團最終實益擁有權人兼董事長,王女 士為卞先生的配偶)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其於融資 租賃協議I項下的責任訂立連帶責任擔保。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 (a)泰山集團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 的義務訂立連帶責任擔保; (b)樂陵榮耀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 的義務訂立連帶責任擔保;和 (c) 卞先生和王女士已就承租人適當履行其於融資租 賃協議II項下的責任訂立連帶責任擔保。 租賃資產所有權: 在租賃期內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租賃資產所有權 租賃期屆滿,如承租人已適當及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協轉移: 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的所有付款及其他義務,承 租人可按名義購買價每項人民幣100元,購回租賃資產 I及租賃資產II。 訂立融資租賃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乃於出租人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預期為本集團帶來穩定融資租賃收入及現金流量。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公平合理地進行,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租賃資產之資料 租賃資產I包括承租人用於人造草坪產品的全套單絲拉絲及簇絨機組設備,總帳面價值約為人民幣82,702,500元。 租賃資產II包括承租人用於人造草坪產品的高溫及水定型拉絲機組加工設備,總帳面價值約為人民幣20,685,000元。 有關本公司及訂約方之資料 本集團及出租人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i)融資租賃及向主要於中國醫療保健、航空、航運、製造行業及公共基礎設施行業的客戶提供融資租賃及諮詢服務,及(ii)主要透過南山學院(提供本科及專科文憑課程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在中國提供民辦高等教育,其財務業績於本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中綜合入賬。 出租人主要於中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業務重點為航空、醫療及製造行業。出租人是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承租人 承租人主要從事各種人工草坪(如運動草坪、休閒草坪、機場草坪)的研究和生產。 承租人為泰山集團的子公司。承租方是泰山集團的非全資子公司,泰山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樂陵榮耀合共持有承租人約75%的股權,其餘股權由周巍先生(獨立第三方)持有。泰山集團最終實益擁有權人為卞先生,持有大約98%的股權。 因此,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承租人、泰山集團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承租人為同一實體(即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終實益所有人控制,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之交易須合併計算以依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釐定百分比率,並就上市規則第14章而言,將其視為猶如於十二個月期間內進行的一項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項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比率合併計算後超過5%但低於25%,因此融資租賃協議I及融資租賃協議II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釋義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友聯國際教育租賃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1563)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資租賃協議I」 指 出租人與承租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簽定的融資租賃協議,出租人將租賃資產I出租予承租人 「融資租賃協議II」 指 出租人與承租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簽定的融資租賃協議,出租人將租賃資產II出租予承租人 「融資租賃協議I及 指「融資租賃協議I」和「融資租賃協議II」,其詳情載於本公融資租賃協議II」 告「融資租賃協議」一節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 指 泰山集團、樂陵榮耀、卞先生和王女士為使出租人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承租人的義務而以出租人為受益 人訂立的擔保,其詳情載於本公告上文「融資租賃協議 — — (b)回租安排 擔保」一段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任何實體或人士連同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就董事於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所知悉,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 義見上市規則)且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並無關連 「租賃資產I」 指 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向承租人出租的設備(包括其任何零部件、更換件、配件及輔助部件或未來將附於其 上),其詳情載於本公告上文「有關租賃資產之資料」一節 「租賃資產II」 指 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協議II向承租人出租的設備(包括其任何零部件、更換件、配件及輔助部件或未來將附於其 上),其詳情載於本公告上文「有關租賃資產之資料」一節 「租賃資產」 指 租賃資產I及租賃資產II 「承租人」 指 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及泰山集團的子公司 「出租人」 指 南山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南山學院」 指 煙台南山學院,位於中國山東省龍口市,一所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七日根據中國法律註冊及批准為民辦非企業 單位的民辦學校,以及其下屬實體及單位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證券交易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友聯國際教育租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璐強 香港,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李璐強先生、劉鎮江先生、劉美娜女士及袁建山先生組成;及劉長祥先生、劉學偉先生、焦健先生、石禮謙先生及邢莉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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