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优质治理LOF (160611):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9:13:25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优质治理LOF :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04月
重要提示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文核准的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文核准的普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25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2015年8月3日,“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03月05日,其中“基金管理人”章节的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04月0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绪言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普润证
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合并而成
普润基金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普
华基金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
放式,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
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
管协议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普华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
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普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集中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日常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SGR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副总裁、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西雅图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SanpaoloPrivate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薛华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通号创新投资集团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聂连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金伟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经理,2024年08月担任鹏华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理,陈金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经理
2024年08月担任鹏华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年04月至2007年08月程世杰
2007年08月至2009年01月张卓
2007年04月至2009年10月杨靖
2007年08月至2009年10月顾少华
2009年10月至2014年07月谢可
2014年07月至2015年12月张戈
2015年02月至2017年03月吴印
2015年12月至2017年07月胡东健
2017年07月至2019年04月郑川江
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陈璇淼
2023年04月至2024年04月张鹏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的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5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549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1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胡莲莲
经办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基金、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成。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汕头市金信投资基金和银海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1号《关于广东省金券基金、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及金信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润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份额 20322万份,原定存续期10年(自 1992年 5月 9日至 2002年 5月 8日)。

2001年 8月 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润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1](140)号文审核同意,于 2001年 9月 4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 10月 15日由原 2.03亿基金份额扩募至 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 5年(至 2007年 5月 8日)。

2007年 3月 15日,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普润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润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 4月 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润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金信投资基金、银海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金信投资基金
金信投资基金是经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以汕银字(1992)第 216号文件批准,由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金信投资基金 4000万元,1993年至 1996年期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分别以汕银发字(1993)第 434号文、汕银发字[1996]第 54号文批复同意金信投资基金分红转增股本、送股及配售方案,金信投资基金份额增至 1.008亿元。除 1993、1995年实施送基金份额之外,其余各年(含 1993、1995年)均以现金分红。

2、银海投资基金
银海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管字(1992)第 278号、汕银发字(1993)第 13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海投资基金 1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1993)第 137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基金增发第二期投资基金 4000万元,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 10号文件批准扩募至 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95)第 26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投资基金红利转存及扩募后基金总额为 1.125亿元。除 1993年红利转存和 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南山基金和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1号《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华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规模为 22685.9万份基金份额,原定存续期 10年(自 1992年 5月 29日至 2002年 5月 28日)。

2001年 8月 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华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01](76)号文审核同意,于 2001年 8月 2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 10月 9日由原 2.26859亿基金规模扩募至 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 5年(至2007年 5月 28日)。

2007年 3月 15日,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 4月 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华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原南山基金、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南山基金
深圳南山基金系由原公司型基金改制而成,1994年 1月 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 036号文批复,对原深圳市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进行规范化改组,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限十年,定名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1995年 3月 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1995)第 045号文批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柜交易。

1996年 5月 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6)125号文批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公司型基金改制为契约型基金,核准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受益人现有权益的基础上成立“南山基金”,基金规模不变,基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35.9万元,作为南山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总额,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共 10935.9万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十年。同意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发起人的基础上,设立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南山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南山基金的信托人。

2、银城投资基金
银城投资基金是 1992年 5月 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2)汕银管字第 24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城投资基金 7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3)汕银发字第 496号文件批准同意基金第一年的分红以红利转存的方式进行;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 9号文件批准扩募至 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5)汕银发字第 25号文确认,基金总额为 11750万元。除 1993年红利转存和 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1993年 6月 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发字[1993]第 184号文批复,银城投资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三)普润基金和普华基金完成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其原有的基金财产将合并至本基金财产,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普润和普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已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充分配合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等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一)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和《关于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自 2007年 5月 8日起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截至 2007年 5月 9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集中申购期共募集 9,382,669,143.0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23,981户。

(二)基金份额激励
对原普润基金、普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鼓励其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自有资金提供份额激励,并已于 2007年 12月 20日实施。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年 7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7年 7月 13日发布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本部分中关于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各项规定,仅适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通过场内、场外办理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原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类基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3、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项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年 6月 20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2、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年 7月 18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7年 7月 18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07年 7月 13日刊登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 2010年 12月 31日披露《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4、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限制为 2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相关数额限制,但必须在调整的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 M<500万0.6%
500万≤ M<1000万0.6%
M ≥10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 M<500万1.2%
500万≤ M<1000万1.0%
M ≥1000万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投资者在普润基金、普华基金退市后,在集中申购期间及开放日常申购之后通过场外申购而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其办理赎回业务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并记入其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其对该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已成功转至场外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者对已转托管至场外的 A类基金份额办理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的,将根据其持有场外 A类基金份额的期限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适用相关费率。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不含 7日)1.5%
1年以内(不含 1年)0.5%
1年到 2年(不含 2年)0.25%
2年(含 2年)以上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场内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Y≥7日0.50%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5%
30天≤Y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但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的资金将返回至投资者资金帐户。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份
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办理场外申购,则可得到 4,367.12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办理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A类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 11,451.30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3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2300=12,300.00元
赎回费用=12,3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300-0.00=12,3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3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3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新规定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上述 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场内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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