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6:36:14 中财网
原标题:*ST金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监管函
2021年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公司未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2、〔2022〕5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出具〔2022〕53号《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1.3亿元,金额合计2.3亿元,占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总资产的23.23%,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就相关问题及时发布说明公告,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了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3、甘证监函〔2022〕350号监管函
2022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甘证监函〔2022〕350号《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薄弱;(2)公司治理还需进一步规范;(3)公司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要求公司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逐一进行了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了整改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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