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江山欧派(603208):江山欧派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2、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等特殊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公司战略规划、内部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六、规划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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