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以及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根据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和北部湾港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宁波舟山港和北部湾港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6.公司引入北部湾港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0.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行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11.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尚需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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