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300009):聘任窦昌林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8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窦昌林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强化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引领与创新药研发体系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窦昌林博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主要负责公司创新药研发体系建设、前沿技术平台搭建、全球化布局、重点管线推进及研发团队管理等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窦昌林博士系全球生物医药领域领军专家与资深管理者,拥有超过二十六年的海内外顶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与管理经验,在创新药全周期研发、关键技术平台搭建、临床开发及产业化落地方面成果卓著。曾在多家知名生物企业担任高级研发管理职务,带领团队推动多个重磅生物药实现商业化,兼具深厚的科学视野、成熟的管理经验与丰富的产业化实践能力。 窦昌林博士的加入,将为公司注入强劲的创新动能,推动公司创新战略发展。 其在创新药研发与全球化布局方面的深厚积累,与公司现有的产业基础、研发及商业化优势高度互补,有望形成强强联合、深度协同的战略格局,引领公司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此次引入行业顶尖人才,既是公司强化自主创新、加快布局前沿生物技术与全球竞争力创新管线的重要举措,更是公司迈向更高水平创新发展的关键一步。 未来,公司以上海创新研究院平台为依托,在窦昌林博士的专业赋能下深耕核心领域创新,着力打造差异化、突破性的创新产品管线,全面提升自主研发实力与核心竞争优势,助力公司实现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告。 附件:窦昌林博士简历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附件: 窦昌林博士简历 窦昌林先生,美国国籍,1963年4月出生,博士。1984年7月在北京大学取得生物学学士学位,1988年3月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前称中国科学院上海脑研究所)取得硕士学位,1995年12月在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取得博士学位。1995年9月至1999年11月,在MemorialSloanKetteringCancerCenter(一家美国领先癌症研究及治疗中心)任职,主要负责研发神经科学及发育生物学。1999年11月至2005年12月,在RegeneronPharmaceuticals,Inc.(一家在美国主要从事改变生命药物的生物技术公司)任职,主要负责抗体和融合蛋白药物,包括艾力雅?等重要产品的研发工作,领导了高表达技术开发并作为发明人获得两项美国授权专利。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在基因泰克(现为美国罗氏集团附属公司的生物技术公司)担任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抗体药物研发和创新抗体生产技术开发。2007年12月至2009年3月,在美国生物技术公司InvitrogenCorporation担任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稳定细胞株技术的研发和蛋白药物产品早期研发。曾在CellularDynamicsInternational(一家用于药物发现、毒性测试、干细胞库及细胞疗法开发的人类细胞的美国领先开发商及制造商)担任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带领团队进行细胞技术的研发。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在A-BioPharmaPte.Ltd(一家新加坡生物制品合同制造组织,主要从事研究、工艺开发及制造服务承包)任职,担任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制定及落实该公司的研发活动及战略发展。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在绿叶集团担任生物技术总监,主要负责绿叶集团生物药研发的战略发展及产品规划。2013年12月至2026年3月在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曾担任研发总裁、首席运营官,负责为博安生物制定研发及产品线开发战略、实施研发活动并监督及管理药物开发过程。窦昌林博士在制药行业积逾26年经验,包括曾在多家跨国公司负责生物制药研发、制造及质量管理。窦昌林博士为44项创新抗体与抗体偶联药物候选药物及生产工艺以及CAR-T疗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中17项已成功获授权,其余则正在申请中,同时在期刊共同撰写了大量科学出版物。 截至2026年3月31日,窦昌林先生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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