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92037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1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林杰、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1,简称:住建局) 负责人:熊建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2,简称:执法局) 负责人:安伟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国民、北京浩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新安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9日,被告1对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10月29日,原告(2017年9月8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服务期为3年,中标金额为61,965,369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及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设备配置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季度首月15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5,163,780.75元。2022年11月30日,被告 2与原告签订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1与原告签订的《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延期至下一轮服务企业入驻,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1,721,260.25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直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202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2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服务费51,637,807.5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已付12,999,918.25元,欠付38,637,889.25元。2025年1月24日,被告2支付了服务费1,000,000元,至今尚欠37,637,889.25元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服务费37,637,889.25元; 2.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以38,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126,209.01元; 3.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以37,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年 8月 23日为983,122.29元); 4.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1-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42,747,220.55元。 公司诉讼依据: 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得“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与被告1和被告2分别签署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和《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且按要求履行了合同,为被告提供了项目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 1.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25)冀0631民初1726号案件的民事诉讼; 2.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申请人服务费37,637,889.25元; 3.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以 38,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126,209.01元; 4.请求判决被告住建局和被告执法局支付以 37,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为983,122.29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是新安洁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之后,履行了原告与被告住建局、被告执法局签订的合同义务,分别为被告提供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直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并收取了服务费。2024年3月5日,第三人与被告执法局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应付服务费51,637,807.5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已付12,999,918.25元,欠付38,637,889.25元。2025年1月24日,被告执法局向申请人支付了服务费1,000,000元,至今尚欠37,637,889.25元未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住建局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被告执法局辩称,对本金不认可,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函应当在扣除质量扣款金额为737,500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对要求的资金占用利息不认可。理由: 1.第三人在服务期间存在违约情况,有罚款情况,质量扣款金额为737,500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 2.曾与第三人沟通,第三人不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但没有相关盖章签字的文件; 3.合同无约定,且原告及第三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过高。 被告执法局对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的独立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同对原告新安洁公司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束,具体情况详见判决结果。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在2026年3月28日作出的编号为(2025)冀063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37,637,889.25元; 二、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38,637,889.25元基数,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算;2.以37,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案件受理费255,536.10元,由被告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望都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若本次判决生效,公司将积极推进案件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5)冀063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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