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688545):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3月)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02:51:56 中财网
原标题:兴福电子: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3月)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湖北兴福电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
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
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
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
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
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
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1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
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者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
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
内容;
4.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人民币100
万元或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金额达人民币100万或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金额在人
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
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批准项目和
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
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
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递送关于其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
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
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
务。

第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
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
信息后及时通过OA、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的应当在2日内补充提交书面报告材料。部
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
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
收手续。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的当日,向董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四)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
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
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
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
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
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
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
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
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
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
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
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和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门的
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未通知董事会秘书、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
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
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
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
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
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
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
的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
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
日内。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
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
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积
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
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
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
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
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兴福司董〔2023〕1
号)同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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