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青岛双星(000599):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原标题:青岛双星: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股票代码:000599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 财务顾问声明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五、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财务顾问承诺 联储证券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收购事宜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 1 财务顾问承诺........................................................................................................... 3 释义 .......................................................................................................................... 6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核查 .......................................... 9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核查 ................................................................................ 9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 ................................................................................................................. 10 (一)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10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 11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能力的核查 ................................. 12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 12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 12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核查 ............................ 13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 13 (一)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 13 (二)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14 六、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 15 七、对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 15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 16 九、对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安排的核查 ............................ 16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6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 17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 17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17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7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8 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 18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 18 (二)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 19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及解决措施 .............................. 22 十一、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3 (一)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23 (二)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 26 十二、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2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 32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32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33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3 十三、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核查 ................................................................................................................. 33 十四、对收购人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实力的核查 ............................................ 33 十五、对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34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4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4 十六、对收购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5 十七、结论性意见 .......................................................................................... 35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核查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及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核查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1、注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一步拓展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空间,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2、发挥协同优势,打造行业领先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双星将成为从事轮胎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全球化专业平台,并进一步发挥与目标公司的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打造行业领先上市公司。 3、解决同业竞争,践行资本市场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与青岛双星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双星集团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 诚信记录的核查 (一)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1、双星集团
(二)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1、双星集团 双星集团成立于 1980年 9月 12日,注册资本为 16,341.46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城投创投 城投创投成立于 2019年 4月 19日,注册资本为 1,447,534.834728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主要通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其购买资产而取得。 (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及出具的承诺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核查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收购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 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一)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1、双星集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双星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2、城投创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城投创投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双星集团和城投创投共同受城投集团控制,城投集团持有双星集团 76.00%的股份并全资控股城投创投,青岛市国资委是城投集团的唯一出资人,是双星集团、城投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双星集团和城投创投基本情况详见“三、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之“(一)对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城投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六、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系主要通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收购人购买资产而取得,以现金认购青岛双星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对应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且不超过 20,000万元。截至2025年 6月 30日,双星集团货币资金 306,477.26万元,同时双星集团就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作出了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本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需要运用杠杆融资、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后续不排除存在相关融资安排的可能性;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融资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本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七、对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关于本次收购青岛双星所取得的授权和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已经青岛双星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已就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完成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备案; 4、本次交易已取得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涉及的反垄断事项已获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无条件批准; 7、本次交易涉及的反垄断事项已获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57号); 8、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6年第 2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通过; 9、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关于同意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过渡期内对青岛双星公司章程、员工、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九、对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安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双星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城投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保证青岛双星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青岛双星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青岛双星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双星公司章程中关于青岛双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青岛双星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青岛双星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保证青岛双星人员独立。本公司承诺,青岛双星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青岛双星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间完全独立。 3、保证青岛双星的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青岛双星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青岛双星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青岛双星的资金使用。 4、保证青岛双星的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青岛双星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青岛双星的业务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星投基金、星微国际,目标公司锦湖轮胎,本公司承诺,为进一步增强标的公司及目标公司采购、销售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目标公司的购销体系及购销相关制度将与青岛双星保持一致。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青岛双星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同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青岛双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青岛双星业务的独立性。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如上述承诺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将能有效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青岛双星的主营业务为轮胎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全钢子午线胎、半钢子午线胎、工程胎,广泛应用于商用车、乘用车、工程机械、特种车辆等领域。 2018 年 4 月,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星微韩国与目标公司及韩国产业银行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星微韩国认购目标公司 45%股份并成为其控股股东。目标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轮胎企业,主要产品为乘用车轮胎,包括轿车胎、运动型多用途车(SUV)轮胎、赛车轮胎等。 双星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购目标公司后导致与上市公司部分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双星集团于 2018年 4月出具了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前述收购锦湖轮胎控股权的交易交割完成后不超过 5年的时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等合法合规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 前述交易完成后,受宏观环境、原材料及海运费上涨等因素影响,轮胎行业景气度下滑,包括目标公司在内的业内公司业绩普遍承压。受此影响,在原同业竞争承诺到期前将目标公司注入青岛双星的时机尚不成熟,双星集团于 2023年5月出具了关于延期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将原承诺履行期限延长三年至 2026 年 7月 5日。青岛双星于 2023年 6月 2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延期解决同业竞争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45%的股份并控股目标公司,即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与青岛双星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双星集团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收购人双星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作为青岛双星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本公司作为青岛双星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避免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双星集团控股股东城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作为青岛双星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本公司作为青岛双星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避免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