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 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利益的协同共享,依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方案及其他薪 酬事项依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公平与竞争力相统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所属行业、规 模及业绩相适应,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 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和 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和薪酬事项,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薪酬事项,并向 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其薪酬 核算、发放及调整。 (二)具体组织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研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薪酬结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 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70%。 第十条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指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固定基本工资, 主要依据个人岗位的相对价值、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任职能力、 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浮动收入,体现个人完成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经营计划和目标 的情况,按考核结果执行。绩效薪酬包括年度绩效、任期绩效和 特殊嘉奖。 第十二条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中长期激励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监管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决定,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以职工身份领取 薪酬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不另行 发放董事津贴。未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亦不以职工身份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但经股东 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四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十五条薪酬兑现方式 基本薪酬:按月按标准支付。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在绩效考核结 束后的约定时间内发放。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地方政府奖励、兼职取 酬、福利及津补贴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或岗位在任期内发生 变动的,其绩效薪酬按照任职时限(以月份计算)相应调整。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兑现当期及剩余年度年度绩效和任期绩效。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 正常履职的,根据病休期的时间长短确定是否扣减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职业)年金的 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政府 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信息。薪酬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大,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 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发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公司有权将超发部分追索扣回: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误记载或重大遗漏,导致考核结 果失真,经审计后考核结果发生调整的; (二)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离职或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应依法追索扣回的; (三)其他超发薪酬应进行追索扣回的。 第二十三条超发薪酬优先从任期尚未兑现的绩效薪酬、中 期或之后年度扣回;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离职或退休等情况无 法继续扣回薪酬的,应以现金形式交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日后发布的 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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