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美的置业(03990):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委托投资及提供财务资助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23:35:41 中财网
原标题:美的置业: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委托投资及提供财务资助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MIDEA REAL ESTATE HOLDING LIMITED
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990)
須 予 披露 及 關連 交 易
有 關 委 託 投 資 及 提供 財 務 資 助
委 託 投 資 及 提供 財 務 資 助
於 2 0 2 5 年 1 月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期 間 , 佛 山 美 置 及 廣 東 美 置( 作 為 委 託 人 , 均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各 自 與 相 關 受 託 人 訂 立 一 份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以 進 行 委 託 投
資 。

於 20 25 年 1 月 至 2 02 5 年 1 2 月 期 間 , 受 託 人 向 瀋 陽 正 匯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提 供
多 輪 貸 款 。 該 期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的 最 高 未 償 還 貸 款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5 0 百 萬 元 。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易 事 項 下 所 有 未 償 還 本 金 連 同 應 計 利 息 已 全 數 結 清 , 且
所 有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均 已 終 止 。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於 有 關 期 間 , ( i ) 瀋 陽 正 匯 由 瀋 陽 美 溢 持 有 5 0 % 權 益 , 而 瀋 陽 美 溢 為 美 的 建業 (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及 ( i i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各 自 為 美 的 建
業 (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由 盧 女士 通
過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各 自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瀋 陽 正 匯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各 自 為 盧 女士 、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的 聯 繫 人 , 並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 據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A 章 , 各 交 易 事 項 均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2 2條 及 第 1 4 A . 8 1條 , 交 易 事 項 須 予 以 合 併 計 算 。 由 於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條 計 算 有 關 交 易 事 項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 但 低 於 2 5 % , 故
交 易 事 項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及 非 豁 免 關 連 交 易 , 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及 1 4 A 章 項 下 的 申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規 定( 視 乎 情 況 而定 )。

董 事 認 為 , 本 公 司 未 能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乃 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團 內 部 各 部 門 之 間 溝 通 失
誤 所 致 。業 務 團 隊 批 准 並 進 行 了 交 易 事 項 , 但 未 有 通 知 合 規 團 隊 當 中 若 干 相 關
安 排 可 能 涉 及 關 連 人士 或 引 致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財 務 資 助 影 響 。 因 此 , 合 規 團 隊
僅核 實 了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的 交 易 對 手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而 未 識 別 出潛 在 的 間 接 關連 性 , 或 透 過 委 託 安 排 進 行 投 資 可 能 引 致 的 財 務 資 助 後 果 。 此 等 信 息 傳 遞 與 審
閱 的 缺 口 導 致 本 公 司 於 2 025 年 1 月 至 20 25 年 12 月 進 行 交 易 事 項 期 間 , 未 能 識 別 並
遵 守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 亦 未 能 取 得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

背 景
於 2 0 2 6 年 年 初 , 本 集 團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審 計 部 開 展 年 度 內 部 監 控 檢 查 , 以 評 估 本
集 團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系 統 , 在 檢 查 中 發 現 下 文 詳 述 的 委 託 投 資 的 相 關 交 易
涉 及 流 向 關 連 人士( 即 瀋 陽 正 匯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的 資 金 。根 據 審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指 示 ,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審 計 部 於 2 0 2 6 年 3 月 1 1 日 進 行 全 面 審 查 並 於 2 0 2 6 年 3
月 1 3 日 向 董 事 會報 告 。 本 集 團 認 為 , 在 1 4 宗 類 似 交 易 中( 除 交 易 事 項 外 ), 本 集 團
於 2 0 2 5 年 並 無 向 任 何 關 連 人士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財 務 資 助 。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易
事 項 下 的 所 有 未 償 還 本 金 連 同 所 有 應 計 利 息 已 悉 數 結 清 且 所 有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已 告
終 止 。

委 託 投 資
佛 山 美 置 及 廣 東 美 置( 均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各 自 作 為 委 託 人 與 相 關 受 託 人
訂 立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主 要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日 期 : 2 025 年 1 月 2 日 20 25 年 5 月 2 1 日 2 025 年 7 月 1 日委 託 人╱ 受益 人 : 佛 山 美 置 廣 東 美 置 廣 東 美 置
受 託 人 : 萬 向 信 託 粵 財 信 託 中 原 信 託
目的 : 進 行 委 託 投 資 及 賬 戶 管 理
類 別 : 理 財 信 託
規模 : 最 多 人 民 幣 最 多 人 民 幣 最 多 人 民 幣
5 億 元 2 . 5 億 元 10 億 元
委 託 期限 : 自 首 次 存 入 信 託 自 協 議 日 期 起 24 自 首 次 存 入 信 託起 36 個 月 個 月 起 36 個 月
參 考 年 化淨 回報率 : 3 .8 5 % 3. 20 % 3 .2 0 %
提供 財 務 資 助
於 2 0 2 5 年 1 月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期 間 , 受 託 人 向 瀋 陽 正 匯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提 供
多 輪 貸 款 , 主 要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已 償還 應 計 利 息
編 號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貸 款 日 期 利率 本 金 額 還 款 日 期 本 金 額 金 額( 期 限 ) ( 人 民 幣 ) ( 人 民 幣 ) ( 人 民 幣 )
1 萬 向 信 託 瀋 陽 正 匯 2 0 2 5 年 1 月 2 日 3 . 8 5 % 2 0 0 , 0 0 0 , 0 0 0 2 0 2 5 年 8 月 2 0 日 2 0 0 , 0 0 0 , 0 0 0 4 , 6 8 0 , 0 0 0
2 粵 財 信 託 南 海 美鳴 2 0 2 5 年 5 月 2 1 日 3 . 2 0 % 1 5 0 , 0 0 0 , 0 0 02 0 2 5 年 8 月 2 0 日 2 0 0 , 0 0 0 , 0 0 0 1 , 6 2 0 , 0 0 03 粵 財 信 託 南 海 美鳴 2 0 2 5 年 5 月 2 2 日 3 . 2 0 % 5 0 , 0 0 0 , 0 0 04 中 原 信 託 ( i ) 南 海 美鳴 2 0 2 5 年 7 月 1 日 3 . 2 0 % 2 5 0 , 0 0 0 , 0 0 0 2 0 2 5 年 1 2 月 2 6 日 2 5 0 , 0 0 0 , 0 0 0 3 , 9 6 0 , 0 0 0
( i i ) 順 德 天 美
上 述 貸 款 應 用 作 補 充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 該 等 貸 款 均 為 無 抵 押 及 須 按 要 求 償 還 。

於 該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的 最 高 未 償 還 貸 款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 5 0 百 萬 元 。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易 事 項 下 的 所 有 未 償 還 本 金 連 同 所 有 應 計 利 息 已 悉 數 結 清 且 所 有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已 告 終 止 。

進 行 交 易 事 項的理 由 及 裨益
於 2 02 4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約 人 民 幣 1, 0 33 . 95 百 萬 元 。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投 資 及 資 金 政 策 以 及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 以 審 閱 及 監 察 其 投 資 風 險 。 本 集 團
僅 在 擁 有 毋 須 用 於 短 期 營 運 資 金 的 盈 餘 現 金 時 , 方 會 考 慮 投 資 於 交 易 事 項 。 於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前 , 本 集 團 會 評 估 預 期 回報 及 相 關 風 險 , 以 冀 從 盈 餘 現 金 中 獲 取 合 理
高 於 一 般 銀 行 存 款 的 回報 。 因 此 , 進 行 交 易 事 項 旨 在 提 高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管 理 效
率 。

透 過 委 託 投 資 進 行 的 貸 款 屬 短 期 性 質 , 且 於 該 期 限 內 受 託 人 可 按 要 求 償 還 , 而 委
託 投 資 安 排 下 持 有 的 資 金 亦 同 樣 可 按 要 求 提 取 , 故 預 計 不 會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流 動 資
金 。 本 集 團 透 過 委 託 投 資 可 收 取 及 借 款 人 須 就 貸 款 支 付 的 利 率 高 於 ( i ) 同 期 三 個 月
及 六 個 月 期 限 銀 行 存 款 的 現 行 市場 利 率( 分 別 約 0 . 6 5 % 及 約 0 . 8 5 % ); 及 ( i i ) 同 期 本
集 團 投 資 的 其 他 理 財 產 品 的 回報 。 因 此 , 交 易 事 項 預 期 可 產 生 額 外 收 入 , 更 好 地
運 用 本 集 團 資 金 ,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基 於 此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但 不 包 括 ( i ) 何 劍 鋒 先 生( 何 先 生 之 子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盧 女士 之 配 偶 )
及 ( i i ) 趙軍 先 生(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等 已 放棄 投 票 )
認 為 , 交 易 事 項 乃 按 正 常 商業條 款 或 更 佳條 款 訂 立 , 且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有 關 訂 約 方的 資 料
本集 團
本 公 司 是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集 團 的 總 部 位 於 中
國 , 經 營 以 下 主 要業 務 : ( i ) 開 發 服 務 ; ( i i ) 物 管 服 務 ; ( i i i ) 資 產 運 營 ; 及 ( i v ) 房 地 產
科 技 。

受 託 人
萬 向 信 託 為 一 間 於 2 0 1 2 年 8 月 成 立 的 非 銀 行 金融 機構 。 該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獲 國 家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批 准 的 信 託業 務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確 信 , 萬 向 信 託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粵 財 信 託 為 一 間 於 1 9 8 5 年 3 月 成 立 的 國 有 非 銀 行 金融 機構 。 該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其 中
包 括 )獲 國 家 金融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批 准 的 信 託業 務 。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確 信 ,粵 財 信 託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中 原 信 托 為 一 間 於 1 9 8 5 年 8 月 成 立 及 於 2 0 0 2 年 1 0 月 重 組 的 國 有 金融 機構 。 該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信 託業 務 。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確 信 , 中 原 信 託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借 款 人
瀋 陽 正 匯 為 於 2 0 0 7 年 9 月 2 9 日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瀋 陽 美 溢 持 有
5 0 % 權 益 , 而 瀋 陽 美 溢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該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物業 開 發
業 務 。

南 海 美鳴 為 於 2 0 2 1 年 6 月 3 0 日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該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物業 開 發業 務 。

順 德 天 美 為 於 2 0 1 7 年 6 月 2 0 日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該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物業 開 發業 務 。

上 市 規 則 之涵 義 及違 反 情 況
於 交 易 事 項 進 行 日 期 及 本 公 告 日 期 , ( i ) 瀋 陽 正 匯 由 瀋 陽 美 溢 持 有 5 0 % 權 益 , 而 瀋
陽 美 溢 為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及 ( i i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各 自 為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由 盧 女士 通 過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各 自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瀋 陽 正 匯 、 南 海 美鳴 及 順 德
天 美 各 自 為 盧 女士 、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的 聯 繫 人 , 並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士 。 據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A 章 , 各 交 易 事 項 均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2 2條 及 第 1 4 A . 8 1條 , 交 易 事 項 須 予 以 合 併 計 算 。 由 於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條 計 算 有 關 交 易 事 項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 但 低 於 2 5 % , 故 交 易
事 項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及 非 豁 免 關 連 交 易 , 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及
1 4 A 章 項 下 的 申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規 定(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本 公 司
於 2 0 2 5 年 1 月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期 間 進 行 交 易 事 項 時 並 無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 亦 未 取 得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

鑒 於 交 易 事 項 已 告 完 成 , 且 交 易 事 項 下 所 有 未 償 還 本 金 連 同 所 有 應 計 利 息 均 已 悉
數 結 清 , 且 所 有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均 已 終 止 , 故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向 股 東 寄 發 通 函 或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以 審 議 及 批 准 交 易 事 項 。

違 反 上 市 規 則的 原 因
自 本 集 團 於 2 0 2 4 年 1 0 月 完 成 重 組 及 分 派 其 房 地 產 開 發業 務 後 , 本 集 團 已 大 幅 改 善
了 財 務 比 率 及 流 動 資 金 , 產 生 大 幅 的 現 金 盈 餘 。 自 2 0 2 5 年 起 , 作 為 其 資 金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 本 集 團 開 始 更 多 地 在 委 託 投 資 方 面 進 行 投 資 及 探 索 , 而 本 集 團 在 此 方 面
的 過 往 經 驗 有 限 。 現 有 的 內 部 監 控框 架 原 是 為 本 集 團 過 往 的業 務 模 式 而 設 計 , 並
未 充 分 針 對 委 託 投 資 安 排 所 特 有 的 監 管 風 險 進 行 調 整 。

董 事 認 為 , 本 公 司 未 能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乃 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團 內 部 各 部 門 之 間 溝 通 失 誤
所 致 。業 務 團 隊 批 准 並 進 行 了 該 等 交 易 , 但 未 有 通 知 合 規 團 隊 當 中 若 干 相 關 安 排
可 能 涉 及 關 連 人士 或 引 致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財 務 資 助 影 響 。 因 此 , 合 規 團 隊 僅核 實
了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的 交 易 對 手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而 未 識 別 出潛 在 的 間 接 關 連 性 , 或
透 過 委 託 安 排 進 行 投 資 可 能 引 致 的 財 務 資 助 後 果 。 此 等 信 息 傳 遞 與 審 閱 的 缺 口 ,
導 致 未 能 識 別 並 遵 守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 亦 未 能 取 得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

補 救 措 施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深 表 歉 意 , 本 公 司 謹 此 強 調 , 其 並 未 且 無 意 隱 瞞 有 關
交 易 事 項 的 任 何 資 料 。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易 事 項 項 下 所 有 未 償 還 本 金 連 同 所
有 應 計 利 息 均 已 悉 數 結 清 , 且 所 有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均 已 終 止 。

如 上 文 所 述 , 交 易 事 項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及 非 豁 免 關 連 交 易 , 須 遵 守 申
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的 批 准 。 為 防 止 任 何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的 風 險 :( a ) 本 公 司 將 委 聘 內 部 監 控 顧 問 以 識 別 其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監 管 不 同 形 式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及 關 連 交 易(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內 部 監 控 政 策 的 任 何 不 足 之 處 , 並 就 加強 相 關 內 部 監 控 政 策 提 出 建 議 , 包 括 處 理 違 規 事 宜 及 消 除業 務 部 門 與 合 規 部門 之 間 資 訊 差 距 的 措 施 ;
( b ) 本 公 司 將 向 本 集 團 相 關 員 工 提 供 一 份 更 詳 細 的 指 引 , 內 容 有 關 其 就 處 理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委 託 投 資 、 理 財 產 品 、 關 連 交 易 或 關 聯 方 交 易 及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相關 的 現 有 內 部 程 序 , 旨 在 加 強 及 鞏 固 彼 等 對 須 予 公 佈 及 關 連 交 易 的 了 解 及 識別潛 在 問 題 的 能 力 ; 及
( c ) 本 公 司 將 與 其 專業 顧 問 保 持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 以確 保 遵 守 監 管 規 定 及 上 市 規則 , 包 括 於 本 集 團 所 有 成 員 公 司 進 行 之 交 易 事 項 對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有 所 疑 問時 , 諮 詢 及 與 其 討 論 有 關 事 宜 。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下 列 詞 匯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美 的 置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3 99 0 )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委 託 投 資 」 指 根 據 各 份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進 行 的 相 關 委 託 投 資「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指 ( i ) 佛 山 美 置 與 萬 向 信 託 於 2 0 2 5 年 1 月 2 日 訂 立 的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 i i ) 廣 東 美 置 與粵 財 信 託 於 2 0 2 5 年 5 月 2 1 日 訂立 的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及 ( i i i ) 廣 東 美 置 與 中 原 信 託 於2 02 5 年 7 月 1 日 訂 立 之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 佛 山 美 置 」 指 佛 山 市 美 置 服 務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附 屬 公 司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廣 東 美 置 」 指 廣 東 美 置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屬 公 司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士 並 與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士概 無 關 連 的 第 三 方
「 上 市 規 則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貸 款 」 指 受 託 人根 據 委 託 投 資 授 出 的 貸 款
「 美 的 建業 指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英 屬 維 京(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美 的 建業(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由 盧 女士 通 過 其 全 資 擁 有 的 實 體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何 先 生 」 指 何 享 健 先 生 與 盧 女士 為 一 致 行 動 人士 , 故根 據 證 券 及期 貨條 例 , 何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盧 女士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權 益中 擁 有 權 益 , 亦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然 而 , 誠 如 何 先生 與 盧 女士 於 2 0 1 8 年 5 月 1 4 日 訂 立 的 一 致 行 動 契 約 中所確 認 , 何 先 生 並 無 持 有 本 集 團 的 任 何 經濟 利 益( 包括 獲 分 派 股 息 的 權 利 )。

「 盧 女士 」 指 盧 德 燕 女士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亦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何 劍鋒 先 生 的 配 偶 及 何 先 生 的 兒媳 。

盧 女士 持 有 美 的 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域 有 限公 司 各 自 的 全 部 股 權 , 而 此 等 公 司 繼 而 分 別 持 有1 , 1 2 7 , 0 2 9 , 7 2 7 股 及 3 7 , 5 7 6 , 7 3 6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 因 此 , 盧女士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被 視 為 於 美 的發 展 控 股 ( B V I )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域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本 公司 股 份 中 擁 有 合 共 約 81. 1 3 % 權 益 。

「 南 海 美鳴 」 指 佛 山 市 南 海 區 美鳴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人 民 幣 」 指 人 民 幣 ,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 經 不 時 修 訂 、 補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 股 東 」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瀋 陽 美 溢 」 指 瀋 陽 美 溢 企業 管 理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瀋 陽 正 匯 」 指 瀋 陽 正 匯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由 瀋 陽 美 溢 持 有 5 0 % 權 益 , 其 餘5 0 % 由 其 他 獨 立 第 三 方 持 有
「 順 德 天 美 」 指 佛 山 市 順 德 區 天 美 房 產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盧 女士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交 易 事 項 」 指 透 過 委 託 投 資 提 供 貸 款
「 受 托 人 」 指 萬 向 信 託 、粵 財 信 託 及 中 原 信 託
「 萬 向 信 託 」 指 萬 向 信 託 股 份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司 , 即根 據 其 與 佛 山 美 置 訂 立 之 日 期 為 2 0 2 5 年 1 月 2 日的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獲 委 任 為 受 託 人
「粵 財 信 託 」 指 廣 東粵 財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公 司 , 即根 據 其 與 廣 東 美 置 訂 立 之 日 期 為 2 0 2 5 年 5 月2 1 日 的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獲 委 任 為 受 託 人
「 中 原 信 託 」 指 中 原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司 , 即根 據 其 與 廣 東 美 置 訂 立 之 日 期 為 2 0 2 5 年 7 月 1 日的 委 託 投 資 協 議 獲 委 任 為 受 託 人
「 % 」 指 百 分 比
此 外 ,「 聯 繫 人 」、「 關 連 人士 」、「 控 股 股 東 」、「 百 分 比 率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詞 彙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

承 董 事 會 命
美的 置業 控 股 有限 公 司
聯 席 主 席 、 執 行 董 事 兼 總 裁
王 大 在
香 港 , 2 026 年 3 月 13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大 在 先 生( 聯 席 主 席 兼 總 裁 )、 郝 恒 樂 先 生
( 聯 席 主 席 )及 劉 敏 女士 ;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何 劍 鋒 先 生 、 趙軍 先 生 及 任 凌 艷 女
士 ; 而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譚 勁 松 先 生 、 歐 陽 偉 立 先 生 及 陸 琦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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