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 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 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 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 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 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 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关注。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 理。 第六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等。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 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 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