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相关业务现货敞口,有效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交易黄金、银、铜等品种,目的是为生产所需的原料现货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 2、套期保值的计划量与实际现货敞口对应,保值比例限制在100%以内。 3、套期保值中期货头寸的持仓时间在原则上与实际现货交易时间段匹配。 4、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 5、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五条除此管理办法外,公司还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与相关人员职责。公司应确保《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与《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细则》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并且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与工作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设立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等构成,董事长任领导组组长;工作组由分管副总、采购、财务、内审等相关人员构成,分管副总任工作组组长。 第七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负责制订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审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工作细则、报告、方案、计划,并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在需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出具相关决策。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领导组有权调看一切账目档案及暂停、中止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周期性计划、年度汇报以及止损、平仓等风险性报告。相关资料呈交至领导组进行查阅,审核,批准。 第九条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领导组审核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领导组对套期保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原则上领导组不直接干预套期保值计划的具体执行。 第十条领导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组内,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各岗位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风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核查,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与期货期权业务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组监督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与相关期货期权从业人员,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期货期权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与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期权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黄金、银、铜等)进行的保值,对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以下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1、资金风险:监控期货期权账户的已占用保证金、可用资金余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金额。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监控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3、现货敞口浮动风险:通过套期保值头寸与现货采购计划,持续监控套期保值规模与现货风险敞口的匹配程度,测算因匹配不足或过度套期保值所产生的风险敞口。 4、交割/行权风险:监控临近交割月未处理导致被动交割或期权到期未按计划处理导致非预期行权的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以下相关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风险报告制度:当发生价格异动或其他市场异常情况且尚未出现止损、穿仓、强平等事件时(外部风险),工作组内相关成员应向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组长根据实际情况拟写《外部市场风险报告》呈交至领导组;如遇已触发止损机制、触发止损机制但未止损、穿仓/强平等事件,工作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拟写《止损/未止损/穿仓/强平情况报告》呈交至领导组;当发生违背规定和风控的事宜时(内部风险),由工作组组长拟写《内部风险情况说明》向领导组进行报告。 如认为却有必要或工作组组长不能进行汇报时,工作组内任意成员均可直接向领导组汇报,同样以《内部风险情况说明》的形式。 2、风险处理程序:领导组在接收到内、外部风险及止损类相关报告后,首先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停套期保值业务,随后根据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外部风险,由工作组组长牵头召开会议讨论风险情况及对策并形成《外部风险处理方案》,方案上报领导组进行审批,通过后相关人员执行方案。对于止损、未止损、穿仓、强平类风险报告,由领导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产生相关整改、处理意见与措施,下发至工作组进行执行。对于内部风险,由领导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措施与决策,下发至工作组进行执行。 3、风控人员汇报制度:工作组中的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领导组负责,对于工作组内部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任何类风险与问题,均可通过《风控人员报告》直接向领导组进行情况汇报。 4、风控汇报处理程序:领导组在接收到风控人员报告后,首先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停套期保值业务,随后研究相关内容及风控意见,形成反馈、决策或措施,下发至工作组进行执行。 第十九条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组组长,并由工作组组长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周期性套期保值报告制度,对套期保值计划的资金情况、执行情况等相关数据等进行综合性汇报。报告根据周期不同分为《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报告》、《套期保值季度/年度报告》等几种形式。计划执行报告与季度/年度报告由工作组组长负责,工作组其他成员参与、内部审计人员监督制作。相关报告呈交后,领导组进行审核与评价,产生相关意见、建议、要求等反馈。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