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植华集团(01842):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20:54:19 中财网
原标题:植华集团: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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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wn Up Group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植華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42)
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及
豁 免 嚴 格遵守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及 8 . 1 7 條
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植 華 集 團 投 資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稱「 本 集團 」)董 事(「董
事 」)會(「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執行董 事 兼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方浩 達 先 生(「方 先 生 」)已
獲 委 任為 本 公 司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 六 日 起 生
效 。

於 方 先 生 獲 委 任 後, 本 公 司 現 任 公 司 秘 書 倪 子軒 先 生(「 倪 先 生 」)將 繼 續 留 任 並 擔
任 另 一 名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方 先 生 及 倪 先 生 將 共 同 履行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的 職 責 。

方 先 生 的 履 歷 詳 情 概 述 如 下:
方 先 生, 3 8 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加 入 本 集 團 擔 任 財 務 經 理, 現 任 執行董 事 兼 集 團 財
務 總 監, 以 及 本 集 團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董 事 。 方 先 生 於 審 計 及 會 計行 業 擁 有 逾 1 8 年
經 驗 。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方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擔 任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雲 白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前稱萬 隆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3 0)的 財 務 副 總 監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方 先 生 在 會 計領 域 擔 任 多 個 專 業 及管 理 職 位, 包 括 出 任 聯 交 所 G E M 上 市 公 司
簡 樸 新 生活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前稱 利 駿 集 團( 香港)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8 3 6 0)的 財
務 經 理 。 方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獲 得 香港 公 開 大 學 工商管 理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獲 得 英 國 貝 德 福 德 大 學 會 計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 彼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在 香港 完 成 美 國
管 理 科 技 大 學碩 士 學 位 。

倪 先 生 的 履 歷 詳 情 概 述 如 下:
倪 先 生, 3 7 歲, 於 法 律行 業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 彼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於
香港 城 市 大 學 獲 得 法 律 學 士 及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 彼為 香港 執 業 律 師, 現為 丘 煥 法 律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及 倪 子軒 律 師行 主管 。 倪 先 生 亦 擔 任 多 間 聯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豁 免 嚴 格遵守 上 市 規 則第 3 . 28 及 8 . 17 條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 」)第 8 . 1 7 條, 發行 人 必須 委 任 一 名符 合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條 規 定 的 公 司 秘 書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條, 發行 人 必須 委 任 一 名 個
別 人 士為 公 司 秘 書, 該 名 人 士 必須為 聯 交 所 認為 在 學術 或 專 業 資 格 或 有 關 經 驗 方面 足 以 履行 公 司 秘 書 職 能 的 人 士 。

儘管 方 先 生 目 前 並 未 具 備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條 所 規 定 的 相 關 學術 或 專 業 資 格,董 事
會 認為 委 任 方 先 生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將 對 本 公 司 有 利, 當 中 已 考 慮: ( i ) 方 先 生 的 背
景; ( i i ) 彼 於 本 集 團 的 長 期 服 務 及 高 級管 理 層 經 驗; ( i i i ) 鑒 於 本 集 團 於 香港 、 中 國
及 丹 麥 經 營 業 務, 且海 外 收 入 佔 比 較 高, 彼 對 本 集 團 跨 司 法 權 區 的 監管 環 境 熟悉; 及 (i v) 彼 於 處 理 本 公 司 財 務 及 企 業管 治 事 宜 方 面 的 經 驗 。

倪 先 生 將 繼 續 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彼 具 備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條 規 定 的 所 有 必 要 資
格, 並 將確 保 隨 時 可 協 助 方 先 生 履行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的 職 責, 以 及 取 得 上 市 規 則第3. 2 8 條 附 註 2 規 定 的「 相 關 經 驗 」。

鑒 於 上 文 所 述,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並 獲 聯 交 所 批 准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及 8 . 1 7 條(「豁 免 」), 自 方 先 生 獲 委 任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之 日 起 計為 期 三 年(「豁
免 期 」), 惟須 遵 守 以 下 條 件:
(i ) 方 先 生須 於 豁 免 期 內 由 倪 先 生 協 助 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及(i i) 倘 本 公 司 嚴 重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則 豁 免 可被 撤銷 。

於 豁 免 期 屆滿 前, 本 公 司須 證 明 並 尋 求 聯 交 所確 認, 方 先 生 於 豁 免 期 內 得 益 於 倪先 生 的 協 助 後, 已 取 得 相 關 經 驗 及 有 能 力 履行 上 市 規 則第 3 . 2 8 條項 下 的 公 司 秘 書
職 能, 故 毋須 再 獲 豁 免 。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歡 迎 方 先 生 履 新 。

承董 事 會 命
植 華 集團 投資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行董 事
T hom as B e rg
香港,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 六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行董 事為 T h o m a s B e r g 先 生 、 J a n A n k e r s e n 先 生 及 方浩 達 先 生;
及 獨立 非 執行董 事為 曾 慶 煊 先 生 、 黃 繼 興 先 生 及 陳 霆 畧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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