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牧原股份:配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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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5日 22:43: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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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牧原股份:配发结果公告
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1月29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本公告乃承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之命而作出。董事會就本公告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並非招股章程。
潛在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於發售股份前,應細閱招股章程以了解下文所述有關全球發售的詳細資料。投資者應僅依賴招股章程所載資料作出有關發售股份的任何投資決定。
本公告不會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地、美國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或法律禁止此類發佈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本公告並不構成或組成在美國境內或於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證券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不時修訂)(「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權區的證券法登記。該等證券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出售、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惟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或在毋須遵守登記規定的交易中且依據任何適用美國州證券法進行者則除外。發售股份僅可(a)依據第144A條或美國證券法其他可用豁免登記規定於美國境內向合資格機構買家及(b)依據S規例在美國境外以離岸交易方式提呈發售及出售。將不會在美國公開發售證券。
就全球發售而言,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代表承銷商可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於上市日期後一段有限期間內作出超額分配或進行交易,以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釐定的價格、金額及方式穩定或維持H股市價並使其高於原應達至的水平。然而,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並無責任進行任何該等穩定價格行動。倘採取該等穩定價格行動,(a)將由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全權酌情按穩定價格操作人合理認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進行,(b)可隨時終止及(c)須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起計30日(即2026年3月5日(星期四))內結束。
該等穩定價格行動一經採取,可於所有獲准進行有關行動的司法權區進行,惟在任何情況下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監管規定,包括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的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經修訂)。
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不得於穩定價格期間(將自上市日期開始,預期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即2026年3月5日(星期四))屆滿)後採取穩定價格行動以維持H股的價格。該日後,不可再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屆時對H股的需求可能下降,因而可能導致H股的價格下跌。
香港發售股份將根據招股章程所載條款及條件提呈發售予香港公眾人士。香港發售股份不會提呈發售予身處香港境外及╱或並非香港居民的任何人士。發售股份的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聯席保薦人及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有權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之前任何時間,在發生招股章程「承銷-承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載任何事件MUYUAN FOODS CO., LTD.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 273,951,4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 27,395,200股H股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 246,556,2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最終發售價 : 每股H股39.00港元,另加1.0%經紀
佣金、0.0027%香港證監會交易徵
費、0.00565%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及
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須於申
請時以港元繳足,多繳款項可予退
還)
面值 : 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
股份代號 : 2714
聯席保薦人、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配發結果公告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發的日期為2026年1月29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 | | | | 警告:鑒於股權高度集中於少數H股股東,即使少量H股成交,H股價格亦可能
大幅波動,H股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H股時務請審慎行事。 | | | | 摘要
公司資料
股份代號 2714
股份簡稱 牧原
開始買賣日 2026年2月6日*
* 請參閱本公告底部附註
價格資料
最終發售價 39.00港元
最高發售價 39.00港元
發售股份及股本
發售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273,951,400
香港公開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7,395,200
國際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246,556,200
(1)
於上市時已發行的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5,736,722,666
附註:
(1) 於上市時已發行的股份數目包括本公司持作庫存股的69,586,523股購回A股且不包括轉
換尚未行使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可予發行的A股。 | | | | | 公司資料 | | | | 股份代號 | 2714 | | | 股份簡稱 | 牧原 | | | 開始買賣日 | 2026年2月6日* | | | | | | | 價格資料 | | | | 最終發售價 | 39.00港元 | | | 最高發售價 | 39.00港元 | | | | | | | 發售股份及股本 | | | | 發售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 273,951,400 | | | 香港公開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 27,395,200 | | | 國際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 246,556,200 | | | (1)
於上市時已發行的股份數目(於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 5,736,722,666 | | | | | | 超額分配
超額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 41,092,700
國際發售 41,092,700
該超額分配可以通過行使超額配股權或在二級市場以不高於發售價的價格購
買或通過遞延交付或上述方式的組合補足。倘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本公司將
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
所得款項
所得款項總額 10,684.1百萬港元
減:按最終發售價計算的預計應付上市開支 213.7百萬港元
所得款項淨額 10,470.4百萬港元
附註:所得款項總額指本公司有權收取的金額。有關所得款項用途的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
未來計劃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本公司將按招股章程「未來計劃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載
的用途,按比例調整行使超額配股權(如有)所得款項淨額的分配。 | | | | | 超額分配 | | | | 超額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 | 41,092,700 | | | 國際發售 | 41,092,700 | | | 該超額分配可以通過行使超額配股權或在二級市場以不高於發售價的價格購
買或通過遞延交付或上述方式的組合補足。倘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本公司將
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 | | | | | | | | 所得款項 | | | | 所得款項總額 | 10,684.1百萬港元 | | | 減:按最終發售價計算的預計應付上市開支 | 213.7百萬港元 | | | 所得款項淨額 | 10,470.4百萬港元 | | | | |
配發結果詳情
香港公開發售
| | | | 有效申請數目 | 21,268 | | 受理申請數目 | 21,268 | | 認購額 | 5.88倍 | | 觸發回補機制 | 不適用 | | 香港公開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 | 27,395,200 | | 從國際發售重新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 | 0 | | 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最終發售股份數目 | 27,395,200 | | 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最終發售股份數目佔全球發售項下最終發售
股份數目的百分比 | 10% | | | | | 承配人數目 | 160 | | 認購額 | 8.62倍 | | 國際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 | 246,556,200 | | 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 0 | | 國際發售項下最終發售股份數目 | 246,556,200 | | 國際發售項下最終發售股份數目佔全球發售項下最終發售股份
數目的百分比 | 90% |
董事確認,據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除(a)聯交所批准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及授出上市規則附錄F1(「配售指引」)第1C(2)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向若干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國際發售中的若干發售股份,及(b)取得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項下同意,允許本公司(其中包括)向若干現有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以及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進一步分配國際發售中的H股外,(i)承配人及公眾人士認購的發售股份概無由本公司、其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控股股東、主要股東、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現有股東或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及(ii)概無購買發售股份的承配人及公眾人士就以其名義登記或由其以其他方式持有的H股作出購買、出售、投票或其他處置,而慣常聽取本公司、其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現有股東或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的指示。
基石投資者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
發售
股份數目 | 佔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
(1) (2)
百分比 | 佔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2) (3)
百分比 | 是否為
現有
股東或
其緊密
聯繫人 | | Charoen Pokphand Food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CPF」) | 39,992,200 | 14.60% | 0.70% | 否 | | Wilmar | | | | | | – Wii Pte Ltd | 9,998,000 | 3.65% | 0.17% | 否 | | – HPRY Holdings Limited
(「HPRY」) | 3,999,200 | 1.46% | 0.07% | 否 | | 小計 | 13,997,200 | 5.11% | 0.24% | | | 中化香港(集團)有限公司
「中化香港」) | 12,997,400 | 4.74% | 0.23% | 否 | | 香港豫農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豫農國際」) | 9,998,000 | 3.65% | 0.17% | 否 | | 富達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 | 15,996,800 | 5.84% | 0.28% | 是 | | 加皇環球資產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加皇環球資產
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 5,998,800 | 2.19% | 0.10% | 否 | | 高毅實體 | | | | | | –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 | 6,518,700 | 2.38% | 0.11% | 是 | | –上海高毅資產管理合夥
企業(有限合夥)(「上海
高毅」)及華泰資本投資
有限公司(「華泰資本
投資」)(與高毅場外
掉期有關) | 5,478,900 | 2.00% | 0.10% | 是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
發售
股份數目 | 佔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
(1) (2)
百分比 | 佔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2) (3)
百分比 | 是否為
現有
股東或
其緊密
聯繫人 | | 小計 | 11,997,600 | 4.38% | 0.21% | | |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平安資產香
港」) | 5,998,800 | 2.19% | 0.10% | 是 | | 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大家人壽」) | 5,998,800 | 2.19% | 0.10% | 是 | | 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UBS
AM Singapore」) | 3,999,200 | 1.46% | 0.07% | 是 | | 美的發展控股(BVI)有
限公司(「美的發展控股
BVI」) | 5,998,800 | 2.19% | 0.10% | 是 | | Integrated Core
Strategies (Asia) Pte. Ltd.
「Millennium ICSA」) | 1,999,600 | 0.73% | 0.03% | 是 | | Jane Street Asia Trading
Limited(「JSAT」) | 1,999,600 | 0.73% | 0.03% | 否 | | 總計 | 136,972,800 | 50.00% | 2.39% | | | 附註:
(1)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H股數目與全球發售項下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數目相同。
(2)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3) 全球發售後已發行股本總額包括截至本公告日期持作庫存股的69,586,523股A股且不包
括轉換尚未行使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可予發行的A股。
(4) 除以基石投資者身份認購的發售股份外,中化香港、富達基金、加皇環球資產管理(亞
洲)有限公司、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上海高毅及華泰資本投資(與高毅場
外掉期有關)、平安資產香港、大家人壽、UBS AM Singapore、美的發展控股BVI、
Millennium ICSA及JSAT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為國際發售的承配人進一步獲分配發售
股份。詳情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得豁免╱同意的獲分配者」一
節。只有以基石投資者身份認購的發售股份須受禁售(如下文所示)規限。詳情請參閱本
公告「禁售承諾-基石投資者」一節。
(5) 有關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及配售指引第1C(2)段有關現有少數股東及╱或現
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認購H股的事先同意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其他╱新增資料-向
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一節。 | | | |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獲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的規定並獲得配售指引第1C(2)段項下有關持有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本
(4)
公司已發行股本1%或以上的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認購H股的同意的獲分配者 | | | | | | 零 | 零 | 零 | 零 | 零 | | 獲得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項下有關向現有股東及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進一步分配
(5)
H股的同意的獲分配者 | | | | | | 中化香港 | 6,998,600 | 2.55% | 0.13%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 | 富達基金 | 7,998,000 | 2.92% | 0.15%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現有股東 | | 加皇環球資產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 3,000,000 | 1.10% | 0.05%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 | 高毅實體 | | | | | | –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 | 409,400 | 0.15% | 0.007%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現有股東 | | –上海高毅及華泰資本
投資(與高毅場外掉
期有關) | 190,300 | 0.07% | 0.003%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若干現有股東的緊密聯
繫人 | | 小計 | 599,700 | 0.22% | 0.01% | | | 平安資產香港 | 3,600,000 | 1.31% | 0.07%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若干現有股東的緊密聯
繫人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大家人壽 | 3,999,000 | 1.46% | 0.07%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現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 | | UBS AM Singapore | 3,000,000 | 1.10% | 0.05%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現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 | | 盧德燕 | 3,000,000 | 1.10% | 0.05% | 基石投資者美的發展控股
BVI的緊密聯繫人 | | Millennium實體 | | | | | | – Millennium ICSA | 2,000,000 | 0.73% | 0.04% | 與基石投資者為同一實體
及現有股東 | | – Centerlin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 8,000 | 0.0029% | 0.0001% | 基石投資者Millennium
ICSA的緊密聯繫人 | | 小計 | 2,008,000 | 0.7329% | 0.0401% | | | Jane Street Financial
Limited | 2,000,000 | 0.73% | 0.04% | 基石投資者JSAT的緊密
聯繫人 | | (6)
獲得配售指引第1C(1)段及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項下有關向關連客戶作出分配的同意的獲分配者 | | | | | | (7)
華泰資本投資 | 5,478,900 | 2.00% | 0.10% | 關連客戶作為基石投資者 | | | 190,300 | 0.07% | 0.003%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中信證券國際資本管理有
限公司(「CSI」) | 4,471,700 | 1.63% | 0.08%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中信証券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証券資管」) | 40,000 | 0.01% | 0.001%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廣發國際」) | 599,700 | 0.22% | 0.01%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達基金」) | 569,300 | 0.21% | 0.01%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易方達香港」) | 30,400 | 0.01% | 0.001%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及惠理
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統稱「惠理基金管理」) | 1,598,000 | 0.58% | 0.03%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
(「博時基金」) | 399,000 | 0.15% | 0.01% | 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附註:
(1)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H股數目與全球發售項下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數目相同。
(2)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3) 全球發售後已發行股本總額包括截至本公告日期持作庫存股的69,586,523股A股且不包括轉換尚未行使的可轉換公司
債券後可予發行的A股。
(4) 在基石投資者中,富達基金、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上海高毅及華泰資本投資(與高毅場外掉期有關)、
平安人壽保險、大家人壽、UBS AM Singapore、美的發展控股BVI及Millennium為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就
Millennium而言,其於本公司的現有權益乃通過場外掉期持有),其各自於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概無持有本公司已發
行股本(包括庫存股)1%或以上。聯交所已批准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的規定並授出配售指引第1C(2)段項
下的同意,准許向該等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配售國際發售中的H股。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豁免及免
除-向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一節。
聯交所批准豁免的條件為(其中包括):向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包括庫存股)1%以上的現有少
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出分配的詳情將於招股章程及╱或配發結果公告中披露。
(5) 分配予本小節所列相關投資者的發售股份數目僅指於國際發售中分配予作為承配人的投資者的發售股份數目。有關向
作為基石投資者的相關投資者分配發售股份的情況,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基石投資者」一節。
關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項下有關向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進一步分配H股的同意的詳情,請
參閱本公告「其他╱新增資料-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同意向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
發售股份」一節。
(6) 關於配售指引第1C(1)段及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項下有關向關連客戶作出分配的同意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其
他╱新增資料-根據配售指引第1C(1)段取得同意後向關連客戶配售」及「其他╱新增資料-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
第4.15章第18段同意向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章節。 | | | |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7) 根據適用的中國法律,中國投資者目前不得在香港直接參與首次公開發售(「首次公開發售」)。然而,中國投資者獲
准投資於持牌可進行跨境衍生產品交易活動的合適境內證券公司發行的產品。就該等產品而言,持牌境內證券公司可
透過其香港聯屬公司,以承配人或基石投資者的身份參與香港首次公開發售(「跨境衍生產品交易制度」)。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1688)、其H股於聯交所上市(股
份代號:6886)及其全球存託憑證於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LON:HTSC))為持牌可進行跨境衍生產品交易活動的境內
證券公司之一。華泰證券與其間接全資子公司華泰資本投資訂立ISDA協議(「ISDA協議」),以訂明華泰證券與華泰
資本投資之間任何未來總回報掉期的主要條款。
華泰金融控股為關連分銷商。根據ISDA協議,華泰資本投資(擬作為承配人參與國際發售)將根據背對背總回報掉期
(「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按非全權委託方式作為單一相關持有人持有發售股份的實益權益,該華泰背對背總回報
掉期將由華泰資本投資就華泰最終客戶(定義見下文)發出及全額融資(即華泰資本投資不提供融資)的華泰總回報掉
期(定義見下文)而訂立,藉此,華泰資本投資將把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扣除慣常費用及佣金後)最終轉移至華
泰最終客戶,而實際上,華泰資本投資將代表華泰最終客戶持有發售股份的實益權益。華泰金融控股及華泰資本投資
均為華泰證券的間接全資子公司。因此,根據配售指引第1B(7)段,華泰資本投資被視為華泰的「關連客戶」。
根據跨境衍生產品交易制度,境內投資者(「華泰最終客戶」)不能直接認購發售股份,但可投資於持牌可進行跨境衍
生產品交易活動的境內證券公司(如華泰證券)發行的以發售股份為相關資產的衍生產品。華泰最終客戶將不直接認
購發售股份,而是透過其投資經理,就本公司首次公開發售向華泰證券發出總回報掉期訂單(「華泰總回報掉期」),
而華泰證券將根據ISDA協議條款向華泰資本投資發出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訂單。為對沖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
風險,華泰資本投資參與本公司的首次公開發售,並於國際發售期間透過向華泰金融控股下單認購發售股份。
就本次配售認購而言,華泰最終客戶為上海高毅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全權管理的以下若干投資基金:
持有30%或以上
權益的最終實益
華泰最終客戶名稱 擁有人(如有)
高毅任昊優選致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不適用
高毅任昊長期價值朗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不適用
高毅任昊臻選春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不適用
高毅任昊精選承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不適用
高毅-曉峰1號睿遠證券投資基金 不適用
高毅曉峰2號致信基金 不適用
據華泰資本投資所知及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華泰最終客戶為華泰資本投資的獨立第三方,且該等公司為與華泰資
本投資屬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 | | | | | | | 華泰最終客戶名稱 | 持有30%或以上
權益的最終實益
擁有人(如有) | | | | | 高毅任昊優選致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不適用 | | | | | 高毅任昊長期價值朗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不適用 | | | | | 高毅任昊臻選春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不適用 | | | | | 高毅任昊精選承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不適用 | | | | | 高毅-曉峰1號睿遠證券投資基金 | 不適用 | | | | | 高毅曉峰2號致信基金 | 不適用 | | | | | | | | | | 投資者 | 獲分配的發
售股份數目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H股
總數的概約百
(1) (2)
分比 | 佔全球發售
後已發行股
本總額的概
(2) (3)
約百分比 | 關係 | | 華泰資本投資認購發售股份的目的為對沖與華泰最終客戶所發出的華泰總回報掉期訂單相關的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
期。根據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的合約條款,在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合約期
內,在扣除慣常費用及佣金後,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回報將通過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最終轉移至
華泰最終客戶,且所有經濟損失將由華泰最終客戶最終承擔。除慣常費用及佣金外,華泰資本投資將不會就發售股份
取得任何經濟回報或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投資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與投資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QDII」)類似,即華泰最終客戶將
獲得相關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利益,不同之處在於QDII基金會將匯率風險轉移至投資的名義價值及投資的損益中。
相比之下,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的損益則考慮到華泰總回報掉期終止時的人民幣匯率波動,按終
止時的現行匯率折算損益。因此,華泰最終客戶將承擔交收當日的損益匯率風險。
華泰最終客戶可酌情自華泰總回報掉期發行日期(應為發售股份於聯交所上市當日或之後)起隨時行使提前終止權,
終止華泰總回報掉期。當華泰總回報掉期屆滿而終止或由華泰最終客戶提前終止時,華泰資本投資將在二級市場處置
發售股份,而華泰最終客戶將根據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華泰總回報掉期的條款及條件以現金收取最終結算金額,
該金額考慮與發售股份相關的全部經濟回報或經濟損失。倘華泰總回報掉期屆滿時,華泰最終客戶有意延長投資期
限,經華泰證券與相關華泰最終客戶進一步協議後,華泰總回報掉期的期限可通過新發行或延長期限的方式延長。因
此,華泰證券將通過新發行或延長期限的方式延長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期限。
建議華泰資本投資將自行持有發售股份的法定所有權及投票權,並將經濟風險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即向華泰證券發
出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售相關的華泰總回報掉期訂單的境內客戶)。華泰資本投資在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期限內將
不會行使發售股份的投票權。
在華泰總回報掉期及華泰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期限內,華泰資本投資可繼續在其託管賬戶中持有發售股份,或出於股票
借貸目的,將部分或全部發售股份存放於主經紀商賬戶中,而華泰資本投資將以符合市場慣例的股票借貸形式出借其
持有的相關發售股份,以降低其融資成本,惟華泰資本投資有權隨時收回借出的發售股份,以履行其在華泰背對背總
回報掉期項下的義務,以確保經濟利益最終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 | | | | |
控股股東
| (6)
名稱╱姓名 | 於本公司
持有的
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股份數目 | 佔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H股
總數的
(1) (2)
百分比 | 佔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本公司股權
(2)
百分比 | 須遵守禁售承諾的
(3)
最後一天 | | 秦英林先生 | 2,086,287,906 | – | 36.37% | 2026年8月5日
(首個六個月
(4)
期間)
2027年2月5日
(第二個六個月
(5)
期間) | | 牧原實業集團有限公
司(「牧原集團」) | 848,762,153 | – | 14.80% | 2026年8月5日
(首個六個月
(4)
期間)
2027年2月5日
(第二個六個月
(5)
期間) | | 錢瑛女士 | 64,445,240 | – | 1.12% | 2026年8月5日
(首個六個月
(4)
期間)
2027年2月5日
(第二個六個月
(5)
期間) | | (6)
名稱╱姓名 | 於本公司
持有的
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股份數目 | 佔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H股
總數的
(1) (2)
百分比 | 佔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本公司股權
(2)
百分比 | 須遵守禁售承諾的
(3)
最後一天 | | 附註:
(1)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H股數目與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數目相同。
(2)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3) 根據適用的上市規則,首個六個月期間規定的禁售期將於2026年8月5日結束,第二個
六個月期間規定的禁售期將於2027年2月5日結束。
(4) 各控股股東成員可於所示日期後出售或轉讓股份(包括牧原集團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以及在行使其轉換權時可由該等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相應股份(如適用)),惟任何控
股股東成員須仍然為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5) 控股股東於所示日期後將不再被禁止出售或轉讓股份。
(6) 僅出於說明目的,本小節僅列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控股股東成員。根據上市規則
第10.07條,各控股股東(即秦英林先生、錢瑛女士及牧原集團)已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承
諾,除就全球發售(包括超額配股權)外,其須且須促使其於當中擁有實益權益的股份的
相關登記持有人遵守適用禁售規定。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承銷-承銷安
排及開支-根據上市規則向香港聯交所作出的承諾」一節。 | | | | | | 名稱 | 於本公司
持有的
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股份數目 | 佔上市後
須遵守禁售
承諾的
全球發售後
已發行H股
總數的
(1) (2)
百分比 | 佔上市後
須遵守
禁售承諾的
本公司股權
(2)
百分比 | 須遵守禁售承諾
(3)
的最後一天 | | CPF | 39,992,200 | 14.60% | 0.70% | 2026年8月5日 | | 豐益 | | | | | | –Wii Pte Ltd | 9,998,000 | 3.65% | 0.17% | 2026年8月5日 | | –HPRY | 3,999,200 | 1.46% | 0.07% | 2026年8月5日 | | 小計 | 13,997,200 | 5.11% | 0.24% | | | 中化香港 | 12,997,400 | 4.74% | 0.23% | 2026年8月5日 | | 香港豫農國際 | 9,998,000 | 3.65% | 0.17% | 2026年8月5日 | | 富達基金 | 15,996,800 | 5.84% | 0.28% | 2026年8月5日 | | 加皇環球資產管理
(亞洲)有限公司 | 5,998,800 | 2.19% | 0.10% | 2026年8月5日 | | 高毅實體 | | | | | | –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 | 6,518,700 | 2.38% | 0.11% | 2026年8月5日 | | –上海高毅及華泰資本投資
(與高毅場外掉期有關) | 5,478,900 | 2.00% | 0.10% | 2026年8月5日 | | 小計 | 11,997,600 | 4.38% | 0.21% | | | 平安資產香港 | 5,998,800 | 2.19% | 0.10% | 2026年8月5日 | | 大家人壽 | 5,998,800 | 2.19% | 0.10% | 2026年8月5日 | | UBS AM Singapore | 3,999,200 | 1.46% | 0.07% | 2026年8月5日 | | 美的發展控股BVI | 5,998,800 | 2.19% | 0.10% | 2026年8月5日 | | Millennium ICSA | 1,999,600 | 0.73% | 0.03% | 2026年8月5日 | | JSAT | 1,999,600 | 0.73% | 0.03% | 2026年8月5日 | | 附註:
(1)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H股數目與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發售股份數目相同。
(2)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3) 根據各基石投資協議,規定的禁售期將於2026年8月5日結束。基石投資者於所示日期後將不再被
禁止出售或轉讓根據其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的股份。 | | | | |
| 配發佔 配發佔發售
配發佔
國際發售的 配發佔發售 股份總數的
國際發售的
百分比(假設 股份總數的 百分比(假設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獲配發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H股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39,992,200 16.22% 13.90% 14.60% 12.69%
110,577,500 44.85% 38.44% 40.36% 35.10%
157,215,300 63.76% 54.66% 57.39% 49.90%
243,712,300 98.85% 84.73% 88.96% 77.36% | 佔上市後
佔上市後 已發行
已發行 股本總額的
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假設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上市後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所持H股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39,992,200 0.70% 0.69%
110,577,500 1.93% 1.91%
157,215,300 2.74% 2.72%
243,712,300 4.25% 4.22% |
附註
* 承配人排名基於分配予承配人的H股數目而定。
H股股東集中度分析
| 配發佔
配發佔 配發佔 發售股份
配發佔 國際發售的 發售股份 總數的
國際發售的 百分比(假設 總數的 百分比(假設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獲配發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H股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39,992,200 16.22% 13.90% 14.60% 12.69%
110,577,500 44.85% 38.44% 40.36% 35.10%
157,215,300 63.76% 54.66% 57.39% 49.90%
243,712,300 98.85% 84.73% 88.96% 77.36% | 佔上市後
佔上市後 已發行H股
已發行H股 股本總額的
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假設
上市後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所持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H股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39,992,200 14.60% 12.69%
110,577,500 40.36% 35.10%
157,215,300 57.39% 49.90%
243,712,300 88.96% 77.36% | 上市後
所持股份數目
39,992,200
121,656,682
201,098,429
289,463,587 |
附註
| 配發佔
配發佔 配發佔 發售股份
配發佔
國際發售的 發售股份 總數的
國際發售的
百分比(假設 總數的 百分比(假設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獲配發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H股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未獲行使) 新H股獲發行)
0 0.00% 0.00% 0.00% 0.00%
0 0.00% 0.00% 0.00% 0.00%
72,985,800 29.60% 25.37% 26.64% 23.17%
208,435,300 84.54% 72.46% 76.08% 66.16% | 上市後
所持
H股數目
0
0
72,985,800
208,435,300 | 佔上市後
佔上市後 已發行
已發行 股本總額的
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假設
百分比(假設 超額配股權
上市後 超額配股權 獲行使及
所持股份數目 未獲行使)新H股獲發行)
2,999,495,299 52.29% 51.91%
3,360,922,089 58.59% 58.17%
3,577,056,629 62.35% 61.91%
3,733,316,339 65.08% 64.61% |
附註
* 股東排名基於股東於上市後所持的(所有類別)股份數目而定。
待招股章程所載條件達成後,公眾人士提出的21,268份有效申請將按下列基準獲有條件分配:
甲組
獲配發H股
佔所申請總數
申請H股數目 有效申請數目 配發╱抽籤基準 的概約百分比
100 11,029 100股H股 100.00%
200 3,001 100股H股加上3,001名申請人中2,281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88.00%300 1,131 200股H股加上1,131名申請人中509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81.67%400 458 300股H股加上458名申請人中45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77.46%500 868 300股H股加上868名申請人中621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74.31%600 287 400股H股加上287名申請人中89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71.84%700 142 400股H股加上142名申請人中12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69.82%800 195 500股H股加上195名申請人中88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68.14%900 105 600股H股 66.67%
1,000 1,667 600股H股加上1,667名申請人中89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65.37%1,500 270 900股H股加上270名申請人中27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60.67%2,000 348 1,100股H股加上348名申請人中17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57.53%2,500 170 1,300股H股加上170名申請人中13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55.20%3,000 253 1,600股H股加上253名申請人中3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53.37%3,500 73 1,800股H股加上73名申請人中12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51.90%4,000 79 2,000股H股加上79名申請人中20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50.63%4,500 36 2,200股H股加上36名申請人中11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9.57%5,000 176 2,400股H股加上176名申請人中50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8.57%6,000 89 2,800股H股加上89名申請人中1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6.97%7,000 48 3,100股H股加上48名申請人中4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5.65%8,000 45 3,500股H股加上45名申請人中29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4.56%9,000 39 3,900股H股加上39名申請人中9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3.59%10,000 294 4,200股H股加上294名申請人中215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42.73%20,000 112 7,500股H股加上112名申請人中22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37.60%30,000 65 10,400股H股加上65名申請人中43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34.89%40,000 39 13,200股H股加上39名申請人中13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33.08%50,000 48 15,800股H股加上48名申請人中36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31.75%60,000 20 18,400股H股加上20名申請人中4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30.70%70,000 15 20,800股H股加上15名申請人中13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29.84%80,000 6 23,300股H股 29.13%
90,000 7 25,600股H股加上7名申請人中3名獲發額外100股H股 28.49%獲配發H股
佔所申請總數
申請H股數目 有效申請數目 配發╱抽籤基準 的概約百分比
200,000 31 30,000股H股 15.00%
300,000 20 43,100股H股 14.37%
400,000 3 55,800股H股 13.95%
500,000 4 68,200股H股 13.64%
600,000 3 80,300股H股 13.38%
700,000 2 92,200股H股 13.17%
800,000 2 103,900股H股 12.99%
1,000,000 6 127,000股H股 12.70%
2,000,000 2 236,000股H股 11.80%
3,000,000 1 339,400股H股 11.31%
13,697,600 7 1,322,700股H股 9.66%
總計 81 乙組獲接納申請人總數:81
截至本公告日期,先前存入指定代理人賬戶的相關認購款項已匯回至所有香港結算參與者的賬戶。投資者如有任何查詢,應與其相關經紀聯絡。
董事確認,除已獲豁免及╱或已取得同意的上市規則外,本公司已遵守有關本公司H股配售、配發及上市的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
董事確認,就彼等所知,除任何應付的經紀佣金、會財局交易徵費、香港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外,承配人或公眾人士(視情況而定)直接或間接就彼等認購或購買的每股發售股份支付的對價與最終發售價相同。
其他╱新增資料
向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向本公司批准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的規定及授出附錄F1第1C(2)段項下的同意,准許向若干現有少數股東配售國際發售中的H股,該等股東(i)於全球發售完成前持有本公司少於5%的總投票權,且(ii)並非亦不會(於全球發售完成後)成為本公司的核心關連人士或任何該等核心關連人士的緊密聯繫人(統稱「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可能獲本公司於國際發售中分配H股的各現有少數股東於上市前持有本公司總投票權少於5%;
(b) 緊接或緊隨全球發售前後,各現有少數股東並非亦不會成為本公司的核心關連人士或任何該等核心關連人士的任何緊密聯繫人;
(c) 概無現有少數股東有權委任董事及╱或擁有其他特別權利;
(d) 向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進行分配不會影響本公司遵守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9A.13A(2)條規定或聯交所另行批准的公眾持股量規定的能力;(e) 聯席保薦人確認上述(a)至(d)項所載事宜,並向聯交所書面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彼等並無理由相信任何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因與本公司的關係(不論作為基石投資者或承配人)而在分配中獲得任何優惠待遇,或有能力對本公司施加影響以取得實際或被視為優惠待遇,惟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所載原則於基石投資項下享有保證配額的優惠待遇除外,向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1%或以上的現有少數股東作出分配的詳a. 倘以基石投資者身份參與,除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所載原則,於基石投資項下享有保證配額的優惠待遇外,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未曾亦不會因與本公司的關係而獲得任何優惠待遇;現有少數股東亦無能力對本公司施加影響以取得實際或被視為優惠待遇;且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的基石投資協議並無載有任何較其他基石投資協議更有利於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的重大條款;或b. 倘以承配人身份參與,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未曾亦不會因與本公司的關係而在配售批次的任何分配中獲得任何優惠待遇,現有少數股東亦無能力對本公司施加影響以取得實際或被視為優惠待遇;
(g) 倘以承配人身份參與,整體協調人將向聯交所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未曾亦不會因與本公司的關係而在配售批次的任何分配中獲得任何優惠待遇。
有關豁免及同意的更多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豁免及免除-向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一節。
各聯席保薦人及本公司已提供招股章程所詳述的必要確認。特別是,由於本公司的A股自2014年1月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現有股東基礎非常廣泛,且向全體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披露分配詳情對投資者而言並無意義,因此,建議披露門檻(即豁免及同意的條件(e),其中規定向於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1%以上的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作出分配的詳情將在本公告中披露)屬適當。
所有向現有少數股東分配的發售股份均符合聯交所授出的豁免及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
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同意向現有股東及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項下的同意,准許本公司於國際發售中向若干現有股東及基石投資者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為承配人)進一步分配發售股份,惟須符合以下條件(「分配予規模豁免參與者」):
(b) 根據此項豁免獲准分配予所有現有股東(不論作為基石投資者及承配人)的發售股份不超過根據全球發售提呈發售的H股總數的30%;
(c) 分配予規模豁免參與者將不會影響本公司滿足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9A.13A(2)條規定項下聯交所規定的公眾持股量要求的能力;
(d) 本公司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及控股股東確認並無證券根據此項豁免分配予彼等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及
(e) 根據此項豁免向基石投資者作出分配的詳情已於本公告內披露。
發售股份的有關分配符合聯交所授出的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
有關向基石投資者進一步分配發售股份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得豁免╱同意的獲分配者」一節。
根據配售指引第1C(1)段取得同意後向關連客戶配售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配售指引第1C(1)段項下的同意,准許華泰資本投資作為關連客戶參與全球發售及作為基石投資者參與全球發售。有關授出的同意詳情,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基石投資者」一節。
此外,國際發售項下若干發售股份已根據配售指引配售予其關連分銷商的關連客戶(作為承授人)。詳情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得豁免╱同意的獲分配者」一節。本公司已根據配售指引第1C(1)段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同意,准許本公司將國際發售項下的發售股份配發予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向該等關連客戶配發發售股份符合聯交所授出的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向關連客戶(作為承配人)配售的詳情載列如下。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2) (3)
百分比 | 0.10% | 0.08% | 0.001%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3)
百分比 | 1.80% | 1.42% | 0.01% |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1) (2)
百分比 | 0.10% | 0.08% | 0.001%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1)
百分比 | 2.07% | 1.63% | 0.01% | | 將配發的
H股數目 | 5,669,200 | 4,471,700 | 40,000 | | 投資金額
(美元) | 28,351,452 | 22,362,849 | 200,038 | | 全權委託
或非全
權委託 | 非全權委託 | 非全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 關連客戶與關連
分銷商的關係 | 華泰資本投資與華泰
金融控股為同一集團
公司的成員公司 | CSI與中信里昂證券
為同一集團公司的成
員公司 | 中信証券資管與中信
里昂證券為同一集團
公司的成員公司 | | 關連分銷商 | 華泰金融控股
(香港)有限公
司(「華泰金融控
股」) | 中信里昂證券有
限公司(「中信里
昂證券」) | 中信里昂證券 | | (11)
關連客戶 | (4)
華泰資本投資 | (5)
CSI | (6)
中信証券資管 | | 序號 | 1. | 2. | 3. |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2) (3)
百分比 | 0.01% | 0.01% | 0.001% | 0.03%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3)
百分比 | 0.19% | 0.18% | 0.01% | 0.51% |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1) (2)
百分比 | 0.01% | 0.01% | 0.001% | 0.03%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1)
百分比 | 0.22% | 0.21% | 0.01% | 0.58% | | 將配發的
H股數目 | 599,700 | 569,300 | 30,400 | 1,598,000 | | 投資金額
(美元) | 2,999,077 | 2,847,048 | 152,029 | 7,991,537 | | 全權委託
或非全
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 關連客戶與關連
分銷商的關係 | 廣發國際與廣發証券
(香港)經紀為同一集
團公司的成員公司 | 易方達基金與廣發証
券(香港)經紀為同一
集團公司的成員公司 | 易方達香港與廣發証
券(香港)經紀為同一
集團公司的成員公司 | 惠理基金管理與廣發
証券(香港)經紀為同
一集團公司的成員公
司 | | 關連分銷商 | 廣發証券(香港)
經紀 | 廣發証券(香港)
經紀 | 廣發証券(香港)
經紀 | 廣發証券(香港)
經紀 | | (11)
關連客戶 | (7)
廣發國際 | (8)
易方達基金 | (8)
易方達香港 | 惠理基金
(9)
管理 | | 序號 | 4. | 5. | 6. | 7. |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2) (3)
百分比 | 0.01% | 附註:
(1)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2) 包括本公司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持有的69,586,523股庫存A股且不包括轉換尚未行使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可予發行的A股。
(3) 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
(4) 除作為承配人認購發售股份外,華泰資本投資作為國際發售的基石投資者獲分配5,478,900股發售股份。華泰金融控股為全球發售的分銷商。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3)
百分比 | 0.13% | | | 佔緊隨
全球發售
完成後
已發行股本
總額的概約
(1) (2)
百分比 | 0.01% | | | 佔全球發售
項下發售
股份的概約
(1)
百分比 | 0.15% | | | 將配發的
H股數目 | 399,000 | | | 投資金額
(美元) | 1,995,384 | | | 全權委託
或非全
權委託 | 全權委託 | | | 關連客戶與關連
分銷商的關係 | 博時基金與招商證券
及招銀國際為同一集
團公司的成員公司 | | | 關連分銷商 | 招商證券(香港)
有限公司(「招商
證券」)及招銀國
際融資有限公司
(「招銀國際」) | | | (11)
關連客戶 | (10)
博時基金 | | | 序號 | 8. | |
| 華泰金融控股為全球發售的分銷商。華泰資本投資及華泰金融控股均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間接全資子公司。因此,華泰資本投資為一名關連客戶。本公司亦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配售指引第
1C(1)段項下的同意,准許華泰資本投資作為基石投資者參與全球發售。亦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得豁免╱同意的獲分配者」一節。
(5) CSI將作為國際發售項下的承配人代表CSI最終客戶按非全權委託基準持有發售股份,據此:(i)CSI將作為背對背總回報掉期交易(「CSI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單一對手方,該交易將由CSI就蜂投金融有限公司、
Canaan China Flagship Fund及代表若干最終客戶行事的投資經理(Beeve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Hover4pi Capital Management、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筠道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景林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蜂投金融有限公司及Canaan China Flagship Fund統稱「CSI最終客戶」)下達及全數出資的總回報掉期訂單(「CSI客戶總回報掉期」)而訂立,據此,CSI會將其獲配售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轉
移至CSI最終客戶;(ii)據CSI及中信里昂證券確認,CSI將持有發售股份的合法所有權及實益權益,但將按約定同意以非全權委託基準將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及回報轉移至CSI最終客戶。CSI最終客戶可自CSI
客戶總回報掉期交易日期(應為發售股份於聯交所上市之日或之後)起隨時行使提前終止權,以終止CSI客戶總回報掉期。CSI最終客戶詳情如下:
有限合夥人╱持有
基金經理的最終實益 CSI最終客戶30%或
CSI最終客戶名稱 基金經理 擁有人 以上股權
Beeve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Beeve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Zeng Shuzhen ZENG Shuzhen
– Global Multi Alpha Fund
Beevest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不適用 不適用 KANG Lan
Canaan China Flagship Fund 不適用 不適用 LIANG Hao
Hover4pi Capital Management – Hover4pi Capital Management He Hui 無
Hover4pi Fund I OFC
招銀理財招睿量化穩健封閉9號固收 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無 無
增強理財計劃
招銀理財招睿量化穩健封閉10號固收 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無 無
增強理財計劃
筠道複利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廣東筠道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無 溫少模(Wen Shaomo) | | | | | | | | | | | 有限合夥人╱持有
CSI最終客戶30%或
以上股權 | ZENG Shuzhen | KANG Lan | LIANG Hao | 無 | 無 | 無 | 溫少模(Wen Shaomo) | | | 基金經理的最終實益
擁有人 | Zeng Shuzhen | 不適用 | 不適用 | He Hui | 無 | 無 | 無 | | | 基金經理 | Beeve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Hover4pi Capital Management | 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 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 廣東筠道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CSI最終客戶名稱 | Beeve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 Global Multi Alpha Fund | Beevest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 Canaan China Flagship Fund | Hover4pi Capital Management –
Hover4pi Fund I OFC | 招銀理財招睿量化穩健封閉9號固收
增強理財計劃 | 招銀理財招睿量化穩健封閉10號固收
增強理財計劃 | 筠道複利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 | | | | | | | | |
| 有限合夥人╱持有
基金經理的最終實益 CSI最終客戶30%或
CSI最終客戶名稱 基金經理 擁有人 以上股權
景林全球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致遠私募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豐收2號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豐收3號私募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上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林燕蕾
景林豐收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豐收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景泰豐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景林景泰全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錦志 無 | | | | | | | | | | | | | 有限合夥人╱持有
CSI最終客戶30%或
以上股權 | 無 | 無 | 無 | 無 | 林燕蕾 | 無 | 無 | 無 | 無 | | | 基金經理的最終實益
擁有人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蔣錦志 | | | 基金經理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 CSI最終客戶名稱 | 景林全球基金 | 景林致遠私募基金 | 景林豐收2號基金 | 景林豐收3號私募基金 | 景林上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景林豐收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景林豐收7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景林景泰豐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景林景泰全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 | | | | | | | | | |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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