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600537):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及公司自行聘任预重整引导人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22:15:52 中财网
原标题:亿晶光电: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及公司自行聘任预重整引导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及公司自行聘任
预重整引导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2月4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或“法院”)发来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债权人江苏杰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洋能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受理前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债权人常州凯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诺铝业”)以常州亿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州中院申请对常州亿晶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受理前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

? 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的受理文件,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 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之规定及《通知书》的指引,自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

? 公司预重整备案登记期间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公司及子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文件,公司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而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期末净资产为-6,800万元到-13,000万元。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的风险。

一、法院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情况概述
(一)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简述
2026年2月4日,公司和常州亿晶收到常州中院发来的《送达回证》,债权人杰洋能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受理前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债权人凯诺铝业以常州亿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州中院申请对常州亿晶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受理前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申请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法院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时间
2026年2月5日。

(三)《通知书》主要内容
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下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依照《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之规定,本院对你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你公司应参照上述工作指引自行聘任预重整引导人,并配合预重整引导人开展相关调查、接受监督,依法履行债务人各项义务,积极推动和完成预重整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自行聘任预重整引导人情况
2026 2 5
年月日,公司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之规定及《通知书》的指引,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专项顾问聘请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合称“甲方”

乙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
1、聘用
1.1聘用项目及工作内容
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预重整引导人,乙方接受该聘请并指定丁韶华律师为负责人,组织相关律师团队承担以下工作:
(2)监督甲方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预审查,开展审计以及评估,招募、遴选重整投资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等各项工作;
(4)监督甲方充分、及时披露涉及重整信息;
(5)协助甲方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6)通过召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出资人、有关部门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求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7)及时、完整汇报常州中院预重整相关程序、条件、操作流程、实施重点等事项,在常州中院指导下开展预重整工作;
(8)积极、主动请求常州中院相关司法支持,对预重整期间其他利益相关方面的不恰当行为、其他法院诉讼查封划扣等可能影响甲方实施重整的事宜,提请常州中院予以制止或协调处理;
……
1.2顾问团队
乙方承诺将为本项目的顾问服务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全程服务工作。

甲方确认,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表或出具的专业意见或建议,系根据中国法律和甲方提供的事实做出的专业意见,但由于甲方提供事实或者乙方理解和掌握有关事实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乙方的意见不一定十分准确地反映甲方的有关情况。甲方对于此类情况需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和要求。

……
3
、协助义务
甲方应当做好各项支持,确保与破产重整有关的信息披露完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处置财产状况、负债明细、重大不确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及其团队成员提供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并确保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应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方便条件。

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突发事件之外,应尽量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适当安排。

……”

三、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同意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尽快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备案登记期间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公司及子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期末净资产为-6,800万元到-13,000万元。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的风险。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法院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专项顾问聘请合同》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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