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国恩科技(02768):章程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2:31:00 中财网
原标题:国恩科技:章程
青島國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股發行並上市後適用)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總則 ................................................. 2第二章 經?宗旨和範圍........................................ 3第三章 股份 ................................................. 4第一節 股份發行 ........................................... 4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5第三節 股份轉讓 ........................................... 7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 8第一節 股東 ............................................... 8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 11第三節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 12第四節 股東會的召集........................................ 15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 16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18第七節 股東會的表決和決議 .................................. 22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 ......................................... 26第一節 董事的一般規定...................................... 26第二節 董事會 ............................................. 30第三節 獨立董事 ........................................... 37第四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 40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 43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45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45第二節 內部審計 ........................................... 50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50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51第一節 通知 ............................................... 51第二節 公告 ............................................... 52第九章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 52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 52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 54第十章 修改章程 ............................................. 56第十一章 附則 ............................................... 56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由原青島國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同作為發人,以原青島國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賬面淨資產整體折股進行整體變更的方式設立,在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702007255650680。

第三條 公司於2015年6月9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000萬股,於2015年6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於2025年12月8日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於2026年2月3日經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聯交所」)核准,在中國香首次公開發行3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悉數行使超額配售權之前)(以下簡稱「H股」),前述H股於2026年2月4日在香聯交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青島國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青大工業園2號路。

郵編:266111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27,125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將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30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十條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訴股東,股東可以訴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訴公司,公司可以訴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經?宗旨和範圍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宗旨:用戶至上,信譽第一,實現企業穩步、持續發展。實現資產不斷增值,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範圍:塑料原料及產品、改性塑料、塑料合金材料、功能塑料板材、模具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複合材料及製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人造草坪、人造草絲及橡膠運動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塑膠運動場地設計及場地工程施工;電器電子配件、汽車零部件的加工、銷售;普通貨物道路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證後方可經?)。(以上範圍需經許可經?的,須憑許可證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記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別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類別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認購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面額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公司發行的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稱為「A股」;公司發行的在香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稱為「H股」。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A股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發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證券登記存管的慣例,主要在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屬下的受託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東以個人名義持有。

第二十條 公司發人、認購數額、持股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為:
序號股東股份數 (股)佔總股本的 比例(%)出資時間認購形式
1王愛國42,000,00070.002011.7淨資產
2南海創新(天津)股權投資 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6,600,00011.002011.7淨資產
3青島世紀星豪投資有限公 司6,000,00010.002011.7淨資產
4徐波3,000,0005.002011.7淨資產
5天津達晨創世股權投資基 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1,027,2001.7122011.7淨資產
6天津達晨盛世股權投資基 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892,8001.4882011.7淨資產
7山東中健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480,0000.802011.7淨資產
合計60,000,000100.00 
總數為301,250,000股,均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271,25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90.04%;H股普通股30,00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9.96%。

第二十二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借款等形式,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按照本章程或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經?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二)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份;
(五) 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在符合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香聯交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註銷。

儘管有上述規定,如適用的法律法規、本章程其他規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本條所涉事項另有規定的,在不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等適用的境內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應遵從其規定。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應當依照《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股份應當依法轉讓。所有H股的轉讓皆應採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面轉讓文據(括香聯交所不時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或過戶表格);而該轉讓文據僅可以採用手簽方式或加蓋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公司)。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依照香法律不時生效的有關條例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轉讓文據可採用手簽或機印形式簽署。所有轉讓文據應備置於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第三十條 公司公開發行A股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類別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對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國證監會、香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H股股東名冊正本的存放地為香;受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股份股東名冊正、副本的一致性。股東名冊香分冊必須可供股東查閱,但公司可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類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別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公司應當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持股變更(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

任何登記在H股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任何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遺失,可以向公司申請就該股份(即」有關股份」)補發新股票。

H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可以依照H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開、召集、主持、參加或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配;
(七) 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要求查閱、複製公司有關材料的,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的除外。

董事會、股東等相關方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存在爭議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決議等判決或裁定前,相關方應當執行股東會決議。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公司正常運作。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項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說明影,並在判決或裁定生效後積極配合執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項的,將及時處理並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一) 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二) 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 出席會議的人數或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的人數或所持表決權數;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訴訟;審計委員會成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訴訟,或自收到請求之日30日內未提訴訟,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訴訟或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監事會或監事、設審計委員會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

第四十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款;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四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或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 嚴格履行所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豁免;(三)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五) 不得強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與公司有關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 不得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八) 保證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公司的獨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質押其所持有或實際支配的公司股票的,應當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穩定。

第四十五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的承諾。

第三節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三)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六)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九) 審議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一)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述股東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供擔保,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並及時對外披露。公司發生下列擔保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審議:(一) 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四) 被擔保對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數據顯示資產負債率超過70%;(五) 最近十二個月內向他人提供擔保金額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六)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 中國證監會、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股東會審議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擔保事項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需經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並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開股東會之前,應提請公司董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三)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時;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第五十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會議室或股東會通知確定的地點。

股東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提供便利。股東會除設置會場以現場形式召開外,還可以同時採用電子通信方式召開。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會的,視為出席。

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 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的規定;(四) 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四節 股東會的召集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會。

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及時公告,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理由及其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第五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審計委員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審計委員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不同意召開的,董事會應當說明理由並及時公告,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理由及其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同時,董事會應當配合審計委員會自行召集股東會,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履行配合披露等義務。

第五十四條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及在股東會議程中加入提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委員會提出請求。

審計委員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審計委員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會通知的,視為審計委員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不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說明理由,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理由及其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同時,應當配合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履行配合披露等義務。

第五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審計委員會或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及股東會決議公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在股東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第五十六條 對於審計委員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

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於除召開股東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八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的規定,或不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六十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會召開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前述始期限時,不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六十一條 股東會的通知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普通股股東、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 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括以下內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 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三) 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要求的其他內容。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條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就延期召開或取消股東會的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在不違反境內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從其規定。

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在股東會上發言並行使表決權(除非個別股東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須就個別事宜放棄投票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發言和表決。代理人無需是公司的股東。任何有權出席股東會議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人或數人(該人可以不是股東)作為其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會議。執行事務合夥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執行事務合夥人資格的有效證明;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合夥企業股東單位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股東為香法律不時生效的有關條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持有公司股份的類別和數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名稱;
(三) 股東的具體指示,括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等;
(四) 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合夥企業股東的,應加蓋合夥企業單位印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八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決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該委託書委託表決的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或在指定表決時間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表決代理委託書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代理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以上人士在任何股東會或債權人會議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獲得授權,則授權書應載明每名該等人士經此授權所涉及的股份數目和種類,授權書由認可結算所授權人員簽署。經此授權的人士可以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利(不用出示持股憑證、經公證的授權和╱或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其正式授權),且須享有等同其他股東享有的法定權利,括發言及投票的權利,如同該人士是公司的個人股東。

第六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七十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公司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七十一條 股東會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第七十二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審計委員會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主持。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的一名審計委員會成員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召集人或其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出席股東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七十三條 公司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佈、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七條 股東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 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 會議主持人以及列席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 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 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 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八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九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盡快?復召開股東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八十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八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 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 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 股權激勵計劃;
(六) 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兩票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括股東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

股東會審議影中小投資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後的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香上市規則》,若任何股東需就某決議事項放棄表決權、或限制任何股東只能夠投票支持(或反對)某決議事項,則該等股東或其代表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的情況投下的票數不得計入表決結果內。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設立的投資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公司應當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條 股東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的迴避和表決程序是:在股東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按有關規定迴避表決,其持股數不應計入有效表決總數。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關聯股東迴避;如會議主持人需要迴避的,會議主持人應主動迴避,出席會議股東、無關聯關係董事均有權要求會議主持人迴避。無須迴避的任何股東均有權要求關聯股東迴避。如因關聯股東迴避導致關聯交易議案無法表決,則該議案不在本次股東會上進行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中作出詳細記載。

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本章程規定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時,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十五條 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將不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六條 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會表決。公司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東會就選舉兩名及以上的董事進行表決時,應實行累積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1、 在章程規定的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提出非獨立董事以及非職工代表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由公司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依法設立的投資保護機構可以公開請求股東委託其代為行使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

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提交公司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

2、 由公司董事會確定董事候選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東會選舉。

3、 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十七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股東或其代理人在股東會上不得對同一事項的不同提案同時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八條 股東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若變更,則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九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

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九十二條 股東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佈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佈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會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三條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五條 股東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六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本次股東會變更前次股東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會通過有關非職工代表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時間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就任。

第一節 董事的一般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公司董事可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經?管理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士。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未逾2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未逾3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未逾3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六)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期限未滿的;
(七)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期限未滿的;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將解除其職務,停止其履職。

第一百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解除其職務,但解除職務並不影該董事依據任何合同提出損害賠償。董事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公司設職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需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一百?一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採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 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二) 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 不得利用職權賄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並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但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或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的規定,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或為他人經?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 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係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適用本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

第一百?二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 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管理狀況;
(四) 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 應當如實向審計委員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三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辭任。董事辭任應當向公司提交書繼續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職(如繼續任職,說明繼續任職的情況)等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任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或因獨立董事辭任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少於董事會成員的1/3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佔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的規定,或獨立董事中沒有會計專業人士,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任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提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提出辭任之日60日內完成補選,確保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構成符合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

第一百?五條 公司建立董事離職管理制度,明確對未履行完畢的公開承諾以及其他未盡事宜追責追償的保障措施。董事辭任生效或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6個月內仍然有效。但屬於保密內容的義務,在該內容成為公開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董事在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因離任而免除或終止。

第一百?六條 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一百?七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八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人,職工代表董事1人。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六)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東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對外捐贈等事項;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三) 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事項;
(十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本章程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超過股東會授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會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對外捐贈等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會批准。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另有規定外,董事會相關權限如下:
(一) 對公司擬進行對外投資(含對子公司投資等,但不含證券投資、期貨與衍生品交易)、收購或出售資產、租入或出租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等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5%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作為計
算依據;
2、 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淨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該交易涉及的資產淨額
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為準;
3、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業收入佔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業收入的1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
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6、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5%以
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提交股東會審議:
1、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為準;
2、 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淨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千萬元,該交易涉及的資產淨額同
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為準;
3、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業收入佔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萬元;
4、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
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6、 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二) 審議批准未達到本章程規定提交股東會審議標準的對外擔保事項。

購、股票以及存託憑證投資、債券投資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行為),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證券投資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十二個月內證券投資範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證券投資額度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證券投資額度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審議。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證券投資額度。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進行證券投資的,還應當以證券投資額度作為計算標準,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四) 當公司發生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是指以期貨合約或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及衍生品交易行為(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以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和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和期權等產品或混合上述產品特徵的金融工具交易。期貨和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既可以是證券、指數、利率、匯率、貨幣、商品等標的,也可以是上述標的的組合。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十二個月內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範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並審議,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衍生品交易額度。

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審議:預計動用的交易保證金和權利金上限(括為交易而提供的擔保物價值、預計佔用的金融機構授信額度、為應急措施所預留的保證金等,下同)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預計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約價值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公司從事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未達到股東會審議標準的期貨和衍生品交易事項,由董事會審批決策。

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理財機構對其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或購買相關理財產品的行為),公司如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委託理財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十二個月內委託理財範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委託理財額度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委託理財額度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審議。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委託理財額度。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進行委託理財的,還應當以委託理財額度作為計算標準,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六) 審議批准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萬元的關聯交易、公司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超過0.5%的關聯交易。

但公司與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超過5%的關聯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提供擔保等除外),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批准。

(七) 公司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該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中不含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外的其他主體提供財務資助(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償或無償提供資金、委託貸款等行為),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並作出決議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審議:
1、 單筆財務資助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
2、 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數據顯示資產負債率超過70%;
人控制的主體)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
的,公司可以向該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全體非關聯
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審議通過,並提交股東會審議;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
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 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 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七)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14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全體過半數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話、傳真、郵件等;通知時限為:3日,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個人有關聯關係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如法律法規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對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及投票表決有任何額外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召開會議和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公司董事會召開和表決可以採用電子通信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獨立董事不得委託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無表決意向的委託、全權委託或授權範圍不明確的委託。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諮詢作用,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獨立董事必須保持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 在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係;
(二)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是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在公司前5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來的人員,或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
(六) 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括但不限於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覆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
(七) 最近12個月內曾經具有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對獨立性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每年對在任獨立董事獨立性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專項意見,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條 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 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獨立性要求;
(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
(四) 具有5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或經濟等工作經驗;
(五) 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記錄;
(六)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義務、勤勉義務,審慎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參與董事會決策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二) 對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衝突事項進行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三) 對公司經?發展提供專業、客觀的建議,促進提升董事會決策水平;(四)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三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 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諮詢或核查;(二) 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三) 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四) 依法公開向股東徵集股東權利;
(五) 對可能損害公司或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六)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獨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職權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獨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職權的,公司將及時披露。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將披露具體情況和理由。

事會審議:
(一) 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及相關方變更或豁免承諾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購時,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採取的措施;(四)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等事項的,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先認可。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事項,應當經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審議。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可以根據需要研究討論公司其他事項。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由過半數獨立董事共同推舉一名獨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職或不能履職時,兩名及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並推舉一名代表主持。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應當按規定製作會議記錄,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獨立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簽字確認。

公司為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召開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為3名,為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非執行董事或獨立董事,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由獨立董事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

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下列事項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 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二) 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 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四) 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2名及以上成員提議,或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審計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審計委員會決議應當按規定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審計委員會工作規程由董事會負責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其他專門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由董事會負責制定。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提名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必須有不同性別的董事。

序,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並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制定、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決定機制、決策流程、支付與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與方案,並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二) 制定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條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排持股計劃;
(四)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條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主要職責權限如下:
(一) 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 對本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並提出建議;
(四) 對其他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 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財務負責人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章程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離職管理制度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關於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在公司領薪,不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 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括下列內容:
(一) 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副總經理候選人的詳細資料,括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以及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懲戒等。總經理提出免除副總經理職務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免職的理由。副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副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副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負責公司某一方面的生產經?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投資關係工作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履行職責有權參加相關會議,查閱有則規定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董事會秘書應制定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應括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聘任程序、權力職責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忠實履行職務或違背誠信義務,給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報送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報送並披露中期報告。

上述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編製。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金,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違反《公司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公司須在香為H股股東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應當代有關H股股東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應付的款項,以待支付予該等H股股東。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或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註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或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股東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中期分紅條件和上限制定具體方案後,須在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能力。

(一) 利潤分配方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法律法規允許公司擬實施現金分紅時應至少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正值;
2、 合併報表、母公司報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潤為正值;
3、 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的資金需求,且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計劃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
或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的30%,且超過5,000萬元。

(三) 現金分紅的時間間隔及比例
公司原則上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原則上任何三個連續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模式、盈利水平、償債能力、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和投資回報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項規定處理。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的計算口徑為:現金股利除以現股東應分配的現金紅利中扣減其佔用的資金。

(四) 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在滿足現金股利分配的條件下,若公司?業收入和淨利潤增長快速,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之外,提出並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公司在確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金額時,應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後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規模、盈利增長速度相適應,並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以確保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的比例應符合本章程的規定。

(五) 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制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提交公司股東會批准。

2、 公司董事會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他決策程序、
股票股利分配的必要性等事宜,根據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形
成利潤分配預案。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要詳細記
錄管理層建議、參會董事的發言要點、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投票
表決情況等內容,並形成書面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3、 獨立董事認為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可能損害公司或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權發表獨立意見。董事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未採納或未完全
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獨立董事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
理由,並披露。

4、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審計委員會應就相關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發表專項說明和意見。審計委員會應對利潤分配
方案和股東回報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 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東參與股東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會的投票
權。

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
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六) 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會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時,可審議批准下一年中期現金分紅的條件、比例上限、金額上限等。年度股東會審議的下一年中期分紅上限不應超過相應期間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董事會根據股東會決議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制定具體的中期分紅方案。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利潤分配政策。如由於生產經?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外部經?環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保護股東權益為出發點,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會批准,並經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七) 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的要求,現金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公司未進行現金分紅的,應當披露具體原因,以及下一步為增強投資回報水平擬採取的舉措等,獨立董事是否履職盡責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維護等。如涉及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董事會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於現金股利分配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明確意見並公開披露。

(八) 公司提供多種途徑(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互動平台等)接受所有股東對公司分紅的建議和監督。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並對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業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向董事會負責。

內部審計機構在對公司業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內部審計機構發現相關重大問題或線索,應當立即向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公司根據內部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委員會審議後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作。

第一百六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參與對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考核。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會決定。

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以專人送出;
(二) 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要求向H股股東提供和╱或派發公司通訊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公司也可採用電子方式或在公司網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信息的方式,將公司通訊發送或提供給公司H股股東,以代替向H股股東以專人送出或以郵資已付郵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發出的,自發出之日第1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電子郵件發出的,自發出之日第1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僅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為刊登公司A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公司還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網站,刊登公司A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H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應當按照《香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在公司網站、香聯交所披露易網站以及《香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其他網站刊登。公司公告應符合《公司法》、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

第九章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併支付的價款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10%的,可以不經股東會決議,但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合併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本章程指定媒體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將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本章程指定媒體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股款的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不適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30內在本章程規定的指定媒體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註冊資本後,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八十五條 違反《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業期限屆滿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 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五) 公司經?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現前款規定的解散事由,應當在10日內將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且尚未向股東分配財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或經股東會決議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或股東會作出決議的,須經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15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本章程指定媒體上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 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
(三) 股東會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股東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百?二條 釋義
(一)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股東;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的股東,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定義的控股股東。

(二)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本章程中「關聯關係」不僅含以上定義,還含《香上市規則》所定義的「關連關係」;「關聯方」╱「關聯人」含《香上市規則》所定義的「關連人士」;「關聯交易」含《香上市規則》所定義的「關連交易」。

(四) 本章程中,「會計師事務所」的含義與《香上市規則》中「核數師」的含義一致,「獨立董事」的含義與《香上市規則》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含義一致。

第二百?三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含本數;「過」、「以外」、「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二百?六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七條 本章程附件括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百?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自公司發行的H股股票在香聯交所上市之日生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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