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安储能源(02399):有关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须予披露交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CHINA ANCHU ENERGY STORAGE GROUP LIMITED 中國安儲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99) 有 關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1 0 0 %股 權 的 須 予 披 露 交易 本 公 司 的 財務 顧 問 收 購 事 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2 0 2 6 年 1 月 2 6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與 賣 方 、 目 標 公 司 及 擔 保 人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據 此 ,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而 買 方 同 意 以 代 價 人 民 幣 6 4 , 0 0 0 , 0 0 0 元( 相 當 於 約 7 1 , 6 8 0 , 0 0 0 港 元 () 可 予 下 調 )收 購 股 權 , 即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註 冊 及 繳 足 股 本 。 上 市規則 的影 響 由 於 收 購 事 項 涉 及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高 於 5 % 但 全 部 均 低 於 2 5 % , 故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於 2 0 2 6 年 1 月 2 6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與 賣 方 、 目 標 公 司 及 擔 保 人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據 此 ,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而 買 方 同 意 以 代 價 人 民 幣 6 4 , 0 0 0 , 0 0 0 元 ( 相 當 於 約 7 1 , 6 8 0 , 0 0 0 港 元 () 可 予 下 調 )收 購 股 權 , 即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註 冊 及 繳 足 股 本 。 股 權轉 讓 協 議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之 主 要 條 款 概 述 如 下 : 日 期 20 26 年 1 月 26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訂 約 方 A 中 國 安 儲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 B 寧 夏 晉 欣 勝 輝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賣 方 );C 吳 忠 市 瑞 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目 標 公 司 ); D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作 為 擔 保 人 之 一 ); 及E 王 團 維 先 生( 作 為 擔 保 人 之 一 )。 主 體 事 項 : 股 權 , 佔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賣 方 所 持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註 冊 及 繳 足 股 本 。 代 價 及 付 款 條 款 : 代 價 人 民 幣 6 4 , 0 0 0 , 0 0 0 元( 相 當 於 約 7 1 , 6 8 0 , 0 0 0 港 元 () 可 按 下 文「 最 終 代 價 」一 段 所 載 方 式 下 調 ()「 最 終 代 價 」)將 按 以 下 方 式 以 現 金 支 付 :(i ) 初 步 訂 金 人 民 幣 6 , 4 0 0 , 0 00 元 , 須 於簽 訂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後 七 (7 ) 個 營 業 日 內(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支 付 。 在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後 , 初 步 訂 金 將 被 視 為 第 一 期 款 項 。 倘 最 終 代 價 因 向 下 調 整 而 低 於 代 價 , 則 第 一 期 款 項 應 退 還賣 方 , 並 由 相 等 於 最 終 代 價 1 0 % 的 金 額 取 代 。 股 權 轉 讓( 包 括 目 標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幣 6 5 百 萬 元 )之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應 於 ( i ) 初 步 訂 金 被 視 為 第 一 期 款 項 之 日 ; 或 ( i i ) 買 方 已 全 數 支 付 第 一 期 款 項 以 替 代 初 步 訂 金 之 日 起 十 五 ( 1 5 ) 個 營 業 日 內(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完 成 。 若 因 賣 方 原 因 導 致 延 遲 完成 , 賣 方 應 於 延 遲 期 間 按 每 日 代 價 的 0 .0 5 % 向 買 方 支 付 罰 款 ;(i i) 第 二 期 相 當 於 最 終 代 價 的 2 0 % , 須 於 股 權 轉 讓 之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完 成 後 七 ( 7 ) 個 營 業 日 內(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支 付 。 賣 方 應 於 支 付 第 二 期 款 項之 日 起 五 ( 5 ) 個 營 業 日 內(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向 買 方 交 付 目 標 公 司 的 所 有 印 章 及 相 關 文 件 。 若 因 賣 方 原 因 導 致 延 遲 交 付 , 賣 方 應 於 延 遲 期 間每 日 按 相 當 於 代 價 的 0. 0 5 % 向 買 方 支 付 罰 款 ; (i ii ) 在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後 , 第 三 期 相 當 於 最 終 代 價 的 3 0 % , 須 於 貸 款 期 限 及 利 率 變 動( 定 義 見 下 文 )完 成 日 期 起 七 ( 7 )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 「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貸 款 期 限 及 利 率 變 動 」一 段 ; (i v) 在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後 , 第 四 期 相 當 於 最 終 代 價 的 2 0 % , 須 於 買 方 支 付 初 步 訂 金 當 日 起 滿 3 0 0 個 曆 日 後 七 ( 7 ) 個 營 業 日 內 或 訂 約 各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支 付 ; 及 (v ) 最 後 一 期 相 當 於 最 終 代 價 的 2 0 % , 須 於 目 標 公 司 刊 發 買 方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1 0 0 % 股 權 期 間 之 首 個 完 整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報 告 起 計 十 五 ( 1 5 ) 個 營 業 日 內 支 付 。 倘 目 標 公 司 未 能 達 成 表 現 目 標( 定 義 見 下 文 ), 本 公 司 有 權 直 接 從 最 後 一 期 中 扣除 差 額( 定 義 見 下 文 ), 扣 除 後 之 餘 額 將 於 其 後 支 付 。 詳 情 請 參 閱「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擔 保 」一 段 。 代 價 乃 經 賣 方 與 買 方 公 平磋 商 後 釐 定 , 並 參 考( 其 中 包 括 )( i ) 根 據 獨 立 估 值 師 仲 量 聯 行 企 業 評 估 及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獨立 估 值 師 」)編 製 之 初 步 報 告(「 估 值 報告 」), 截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估 值 日 期 」)股 權 之 市 值 人 民 幣 6 6 , 0 0 0 , 0 0 0 元( 相 當 於 約 7 3 , 9 2 0 , 0 0 0 港 元 ()「 評 估 價 值 」); ( i i ) 目 標 公 司 的 未 來 前 景 ; 及 ( i i i ) 本 公 告 下 文「 進 行 收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一 節 所 載 的 理 由 。 代 價 較 評 估 價 值 折 讓 約 3 . 0 % 。 最 終 代 價 若 賣 方 及 目 標 公 司 未 能 達 成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 且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訂 約 方 可 就 其 他 事 項 進 行 協 商 並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 則 應 從 代 價 中 扣 除 調 整 金 額(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完 成 日 期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中 顯 示 之 任 何 額 外 負 債 或 現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付 款 , 且 該 等 調 整 須 經 雙 方 同 意 ), 以 釐 定 最 終 代 價 , 並 須 由 所 有 訂 約 方 共 同 簽 署 單 獨 書 面確 認 。 若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均 已 達 成 , 則 收 購 事 項 應 由 買 方 與 賣 方 以 代 價 作 為 最 終 代 價 進 行 。 股 權 估 值 根 據 估 值 報 告 , 獨 立 估 值 師 已 採 用 成 本 法 下 之 總 和 法( 該 方 法 適 用 於 其 業 務 本 質 上 以 資 產 為 驅 動 、 其 價 值 主 要 源 自 其 有 形 及 可 識 別 無 形 資 產 的 估 值 主 體 ), 以 估 計 股 權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價 值 。 總 和 法 根 據 目 標 公 司 以 下 三 個 主 要 部 分 估 計 股 權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價 值 : (i ) 固 定 資 產 ; (ii ) 無 形 資 產 ; 及 (ii i )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 (i ) 固 定 資 產 就 設 備 而 言 , 市 場 法 主 要 用 於 評 估 存 在 活 躍 二 級 市 場 的 設 備 。 就 所 有 其 他 沒有 活 躍 二 級 市 場 的 資 產 而 言 , 獨 立 評 估 師 採 用 成 本 法 , 對 複 製 或 重 置 成 本 進行 估 計 , 並 減 去 因 狀 況 、 效 用 、 老 化 、磨 損 及 陳 舊 而 產 生 的 折 舊 或 價 值 損 失撥 備 。 基 於 物 業 樓 宇 及 構 築 物 的 性 質 及 其 所 處確 切 位 置 , 不 大 可 能 有 可 供 查 閱 的 市場 可 資 比 較 的 相 關 銷 售 個 案 。 故 已 採 用 成 本 法 評 估 物 業 權 益 , 並 參 考 其 折 舊重 置 成 本 。 (i i) 無 形 資 產 於 釐 定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價 值 時 , 已 參 考 該 地點 可 獲 得 的 銷 售 證 明 。 物 業 權 益 的折 舊 重 置 成 本 視 乎 有 關 業 務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潛 在 盈 利 能 力 而 定 。 就 軟 件 而言 , 價 估 值 乃 基 於 目 標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賬 面 值 。 (i ii )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就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應 收 款 項 、 預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等 其 他 資 產 , 以及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負 債 而 言 , 估 值 乃 基 於 目 標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賬 面 值 。 估 值 報 告 所 依 據 的 主 要 假 設 概 要 如 下 : (a ) 評 估 價 值 主 要 根 據 獨 立 估 值 師 可 取 得 之 最 新 歷 史 財 務 資 料 ;(b ) 目 標 公 司 目 前 或 將 來 均 具 備 充 足 的 資 本 需 求( 財 力 、 人 力 、 物 力 )可 達 成 或 促 進 當 前 及 未 來 的 生 產 ; (c ) 目 標 公 司 的 核 心 營 運 與 現 時 及 ╱ 或 預 期 相 比 將 不 會 有 重 大 改 變 ;(d ) 所 有 與 目 標 公 司 有 關 的 相 關 法 律 、 法 規 、 條 例 及 規 例 獲 遵 守 , 且( 如 適 用 )於 屆 滿 時 可 重 續 ; (e ) 與 目 標 公 司 相 關 的 合 約 及 協 議 訂 明 的 營 運 及 合 約 條 款 將 獲 遵 守 ;(f) 獨 立 估 值 師 已 假 設 目 標 公 司 及 ╱ 或 其 資 產 並 不 存 在 可 能 對 所 報 告 的 估 值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的 任 何 隱 藏 或 意 外 的 物 理 、 法 律 、 環 境 或 營 運 狀 況 ;(g ) 現 有 政 治 、 法 律 、 技 術 、 財 政 或 經 濟 狀 況 與 現 時 及 ╱ 或 預 期 相 比 將 不 會 出 現 可 能 對 目 標 公 司 業 務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重 大 變 動 ; 及(h ) 評 估 價 值 乃 基 於 持 續 經 營 假 設 進 行 , 該 假 設 視 目 標 公 司 於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持 續 經 營 業 務 。 董 事 會 已 就 估 值 報 告 之 主 要 編 製 事 項( 包 括 所 採 用 之 估 值 方 法 及 主 要 假 設 )與 獨 立 估 值 師 進 行 討 論 。 董 事 會 亦 已 審 閱 估 值 報 告 , 並確 認 該 報 告 乃 經 獨 立 估 值 師 進 行 審 慎 調 查 後 編 製 而 成 。 鑑 於 上 述 情 況 , 董 事 會 認 為 評 估 價 值 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完 成 之 先決 條 件 完 成 須 待 下 列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 1 目 標 公 司 已 向 銀 行 全 數 提 取 本 金 額 人 民 幣 1 4 0 百 萬 元 之 銀 行融 資(「銀 行融資 」), 並 提 供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徵 信 中 心 獨 立 出 具 之 最 新 企 業 信 用 報 告 ,確 認除 銀 行融 資 外 , 目 標 公 司 並 無 欠 付 任 何 其 他 金融 機 構 之 未 償 債 務 或 外 部 私 人借 款 ; 2 目 標 公 司 已 根 據 相 關 採 購 合 約 , 全 數 結 清 應 付 供 應 商 之 所 有 未 付 款 項 ;3 目 標 公 司 維 持 充 足 現 金 , 以 覆 蓋 合 約 下 任 何 未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 以 及 所 有 現 有 採 購 及 建 造 合 約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之 未 來 進 度 付 款 ;4 目 標 公 司 所 有 在 建 工 程 於 其 財 務 報 表 內 重 新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並 由 賣 方 提 供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目 標 公 司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經 審 核 財務 報 表 」() 其 中 刊 發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核 數 師 須 經 買 方 及 賣 方 同 意 委 任 )及 於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目 標 公 司 估 值 報 告( 其 中 刊 發 估 值 報 告 之 獨 立 估 值 師 須 經 買 方 及 賣 方 同 意 委 任 () 即 估 值 報 告 ); 5 目 標 公 司 與 賣 方( 或 其 指 定 實 體 )訂 立 項 目 營 運 協 議 , 據 此 賣 方( 或 其 指 定 實 體 )須 向 目 標 公 司 擁 有 的 儲 能 電 站 項 目(「 項 目 」)提 供 項 目 營 運 服 務 連 同 擔 保 , 條 款 及 條 件 須 令 買 方 滿 意 ; 6 目 標 公 司 取 得 銀 行 提 供 銀 行融 資 之 書 面 同 意 函 ,確 認 收 購 事 項 不 會 觸 發 目 標公 司 於 銀 行融 資 項 下 之 任 何 違 約 或 提 前 償 還 責 任 ;7 買 方 已 於 中 國 甘 肅 省 清 陽 市 設 立( 直 接 或 透 過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具 有 效 營 業 執 照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並 完 成 相 關 外 匯 結 算 及 將 代 價 匯 入 中 國 的 監 管 手 續 ;8 買 方 、 賣 方 及 目 標 公 司( 如 適 用 )已 取 得 收 購 事 項 所 需 之 所 有 必 要 第 三 方 同意 、 監 管 批 准 、 授 權 及 許 可 , 且 未 獲 任 何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反 對 或 異 議 ;9 賣 方 就 收 購 事 項 取 得 其 股 東 批 准 ,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已 就 擔 保 取 得 其 股 東 批 准 , 且 買 方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中 有 關 收 購 事 項 之 所 有 規 定 ;10 賣 方 向 買 方 提 供 書 面 承 諾 ,確 認 截 至 完 成 日 期 , 目 標 公 司 及 項 目 及 目 標 公 司 所 擁 有 之 資 產 並 無 發 生 或 可 合 理 預 見 將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事 件 、 事 實 、 狀 況或 變 動 ; 及 11 項 目 已 取 得 並 有 效 維 持 其 業 務 營 運 所 需 之 所 有 必 要 資 格 及 認 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負 責 工 商 、 電 力 監 管 、 能 源 、 發 展 和 改 革 、 環 境 保 護 、 商 務 、 工 作 安 全 、消 防 及 電 網 的 政 府 機 關 強 制 規 定 之 資 格 及 認 證 ), 且 目 標 公 司 所 有 資 格 及 認 證 均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 目 標 公 司 能 夠 在 其 核 准 經 營 範 圍 內 開 展 業 務 。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均 不 可 獲 豁 免 。 倘 上 述 先 決 條 件 未 能 於 2 0 2 6 年 6 月 3 0 日 之 前 達 成( 或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各 方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 ( i ) 賣 方 收 取 的 任 何 款 項( 包 括 初 步 訂 金 )須 於 買 方 指 定 的 期 間 內 退 還 買 方 而 不 計 利 息 ; 及 ( i i )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將 自 動 終 止 , 雙 方 均 無 責 任 繼 續 進 行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 亦 不 得 向 對 方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 惟 終 止 前 已 發 生 之 違 約 行 為 除 外 )。 完 成 完 成 將 於 支 付 最 終 代 價 第 二 期 後 五 ( 5 ) 個 營 業 日 內 落 實 。 完 成 後 , 目 標 公 司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其 財 務 業 績 將 綜 合 計 入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內 。 保 證與 賠 償 於 完 成 日 期 前 , 倘 目 標 公 司 產 生 任 何 未 披 露 債 務 、 法 律 或 監 管 違 規 、 需 補 繳 或 賠 償 之 逃 稅 ╱ 漏 稅 行 為 , 或 倘 賣 方 、 目 標 公 司 或 擔 保 人 違 反 任 何 聲 明 或 保 證 , 目 標 公 司 遭 受 實 際 或 潛 在 損 害 時 , 買 方 有 權 在 每 期 代 價 中 單 方 面 扣 除 相 應 損 失 或 責 任 金 額(「 補 償 」), 直 至 代 價 結 清 為 止 。 若 從 代 價 中 可 收 回 之 補 償 金 額 不 足 , 賣 方 應 以 現 金 支 付 予 買 方 或 其 指 定 實 體 的 方 式 補 償 買 方 及 目 標 公 司 蒙 受 之 全 部 損 失 。 貸 款 期限 及利 率 變動 於 完 成 後 , 賣 方 應 配 合 目 標 公 司 取 得 期 限 不 少 於 1 0 年 且 實 際 年 利 率( 含 所 有 費 用 ) 不 超 過 3 . 8 % 之 新 增融 資( 不 論 透 過融 資 租 賃 或 銀 行 貸 款 ), 用 以 償 還 及 取 代 現 有 銀 行 貸 款 , 或簽 訂 新 貸 款 協 議( 由 買 方 決 定 取 代 貸 款 或 修 改 貸 款 期 限 ()「 貸 款 期限 及 利 率 變動 」)。 倘 貸 款 期 限 及 利 率 變 動 未 於 完 成 日 期 起 3 6 5 日 內 完 成( 不 包 括 貸 款 期 限 及 利 率 變 動 因 買 方 的 公 司 資 格 或 信 貸 狀 況 而 無 法 完 成 的 情 況 ), 買 方 與 賣 方 應 就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項 下 第 三 期 付 款 之 條 款 進 行 協 商 並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 若 於 上 述 3 6 5 日 期 限 屆 滿 後 三 十 ( 3 0 ) 個 工 作 天 內 未 能 訂 立 補 充 協 議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權 單 方 面 終 止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擔 保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賣 方 已 承 諾 並 擔 保 目 標 公 司 應 於 買 方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1 0 0 % 股 權 之 首 個 財 政 年 度(「首 個 財 政 年 度 」)達 成 表 現 目 標(「 表 現 目 標 」() 或 雙 方 協 定 的 其 他 較 後 日 期 )。 倘 收 購 事 項 於 2 0 2 6 年 完 成 ,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則 為 截 至 2 0 2 6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年 度 。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表 現 目 標 為 : 目 標 公 司 於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總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人 民 幣 3 0 百 萬 元(「 目 標 收 益 」)。 倘 未 能 達 成 表 現 目 標 , 賣 方 應 於 目 標 公 司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發 出 之 日 起 十 五 ( 1 5 ) 個 營 業 日 內 , 就 目 標 公 司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實 際 表 現 與 表 現 目 標 之 差 額(「差 額 」)向 買 方 支 付 現 金 補 償 。 差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目 標 公 司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實 際 收 益 與 目 標 收 益 之 差 額 。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買 方 有 權 單 方 面 從 應 付 賣 方 的 最 終 代 價 最 後 一 期 中 扣 除 差 額 。 倘 最 終 代 價 的 最 後 一 期 款 項 不 足 以 支 付 差 額 , 則 買 方 有 權 向 賣 方 追 討 餘 下 差 額 。 目 標 公 司 的 資 料 目 標 公 司 乃 於 2 0 2 2 年 5 月 2 0 日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之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2 5 百 萬 元 。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及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 目 標 公 司 之 實 際 繳 足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6 5 百 萬 元 。 目 標 公 司 由 賣 方 全 資 擁 有 。 目 標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的 經 營 項 目 為 位 於 中 國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中 部 吳 忠 市 轄 下 同 心 縣 的 電 化 學 儲 能 電 站 項 目 。 該 項 目 由 2 0 個 模 組 化 儲 能 單 元 及 5 4 0 個 1 8 6 千 瓦 ╱ 3 7 2 千 瓦 時 的 能 源 模 組 組 成 , 採 用 鋰 離 子 電 池 技 術 實 現 高 效 充 放 電 循 環 , 以 實 現 靈 活 的 能 源 儲 存 及 釋 放 。 電 站 總 裝 機 容 量 約 達 1 0 0 兆 瓦 ╱ 2 0 0 兆 瓦 時 , 定 位 為 大 型 公 用 事 業 級 儲 能 設 施 , 可 支 援 區 域 電 網 穩 定 性 及 可 再 生 能 源 整 合 。 項 目 透 過 提 供 削 峰 服 務 、 頻 率 調 節 及 輔 助 服 務 來 創 造 收 益 , 以 支 持 電 網 穩 定 性 並 平 衡 供 需 。 項 目 透 過 部 署 模 組 化 儲 能 單 元 提 供 削 峰 服 務 。 主 要 於 夜 間 低 用 量 時 段 以 較 低 價 格 向 國 家 電 網 購 電 , 並 於 日 間 高 用 量 時 段 以 較 高 價 格 向 國 家 電 網 放 電 或 售 電 , 藉 此 優 化 負 載 管 理 , 並 配 合 中 國 工 商 業 儲 能 運 營 的 現 行 市 場 慣 例 , 把 握 峰 谷 套 利 機 會 。 目 標 公 司 營 運 設 施 已 於 2 0 2 5 年 3 月 初 竣 工 , 而 目 標 公 司 已 於 2 0 2 5 年 4 月 開 始 投 產 。 截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年 度 , 目 標 公 司錄 得 收 益 約 人 民 幣 2 5 . 4 百 萬 元 及 毛 利 約 人 民 幣 1 1 . 6 百 萬 元 。 目 標 公 司 於 營 運 首 年 完 成 初 步 試 運 後 , 預 期 將 於 截 至 2 0 2 6 年 1 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達 至 全 面 商 業 營 運 產 能 時 實 現 更 高 收 益 。 下 表 為 摘錄 自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2 0 2 4 年 及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 截至 2024 年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概 約 概 約 ( 未 經 審 核 ) ( 未 經 審 核 ) — 收 益 2 5, 42 0, 77 6 — 毛 利 1 1, 64 7, 44 3 除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淨 額 (59 1, 58 1) 59 2, 01 7 除 稅 後 溢 利 ╱( 虧 損 )淨 額 (59 2, 63 0) 59 3, 82 9 於 20 25 年 12 月 31 日 , 目 標 公 司 未 經 審 核 淨 資 產 約 為 人 民 幣 65. 0 百 萬 元 。 有 關 賣 方 及擔 保 人 的 資 料 賣 方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並 由 上 海 晉 欣 勝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 而 上 海 晉 欣 勝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則 由 李 銀 才 及 馬 紅 蓮 分 別 擁 有 5 0 % 權 益 , 彼 等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所 載 之 持 股 委 託 安 排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王 先 生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 賣 方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分 別 由 薔 薇( 上 海 )企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寧 縣 后 曄 新 能 源 企 業 管 理 中 心( 有 限 合 夥 )及黃 河 山 西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50 % 、 35 % 及 15 % 權 益 。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薔 薇( 上 海 )企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並 由 王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 薔 薇( 上 海 )企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寧 縣 后 曄 新 能 源 企 業 管 理 中 心( 有 限 合 夥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 分 別 由 王 先 生 、黃 河 山 西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馬 慧 、 李 成 温 及 梁 立 中 持 有 約 6 1 . 9 % 、 2 3 . 8 % 、 7 . 1 % 、 4 . 8 % 及 2 . 4 % 權 益 。 寧 縣 后 曄 新 能 源 企 業 管 理 中 心( 有 限 合 夥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黃 河 山 西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分 別 由 山 西 鑫 東 華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恒 鑫 投 資 諮 詢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 )、 海 南 鑫 兆 晟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前 海 亞 鑫 科 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財 起 智 惠 管 理 諮 詢( 上 海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及 上 海 九 道 木 管 理 諮 詢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 )持 有 約 2 1 % 、 1 9 . 2 % 、 1 7 % 、 1 7 % 、 1 5 . 8 % 及 1 0 % 權 益 。黃 河 山 西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不 少 於 3 9 名 最 終 股 東 , 當 中 並 無 持 有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超 過 5 % 實 益 權 益 , 該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據 董 事 會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確 信 , 賣 方 、 擔 保 人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有 關 本集團 的 資 料 買 方 為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 i ) 向 位 於 沙 特 阿 拉 伯 的 客 戶 銷 售 工 業 產 品 ; ( i i ) 在 中 國 銷 售 男 裝 服 飾 及 品 牌 授 權 ; 及 (i i i) 在 中 國 銷 售 儲 能 電 池 。 本 公 司 委 託 Mo nst e r Po we r A sset s Li mi te d(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5 1 % 權 益 的 附 屬 公 司 )取 得 收 購 事 項 , 而 收 購 事 項 為 該 附 屬 公 司 的 首 個 項 目 及 其 營 運 實 體 開 展 的 相 應 業 務 。 進 行 收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公 司 於 2 0 2 2 年 拓 展 其 業 務 至 儲 能 電 池 板 塊 , 主 要 從 事 生 產 及 銷 售 鋅 溴 液 流 電 池 。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 0 2 5 年 1 2 月 1 2 日 之 公 告 所 述 , 鑒 於 新 能 源 領 域 技 術 發 展 與 市 場 機 遇 急 速 演 進 , 本 集 團 一 直 積 極 探 索 儲 能 業 務 及 互 補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業 務 的 發 展 契 機 。 於 2 0 2 2 年 3 月 ,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及 國 家 能 源 局 聯 合 發 佈《 十 四 五 新 型 儲 能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設 定 了 到 2 0 2 5 年 非 抽 水 蓄 能 裝 機 規 模 達 到 3 0 吉 瓦 的 目 標( 該 目 標 已 提 前 實 現 )。 作 為 補 充 , 2 0 2 3 年 1 月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六 部 門 聯 合 發 布 的《 關 於 推 動 能 源 電 子 產 業 發 展 的 指 導 意 見 》, 依 託 國 家 在 光 伏 、 鋰 離 子 電 池 等 領 域 的 產 業 優 勢 , 旨 在 通 過硬 科 技 創 新 推 動 供 給 側 製 造 業 升 級 。 在 中 國 新 能 源 領 域 技 術 快 速 進 步 與 利 好 政 策 的 背 景 下 , 本 集 團 積 極 拓 展 儲 能 及 配 套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業 務 。 目 標 公 司 於 中 國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中 部 吳 忠 市 轄 下 同 心 縣 營 運 的 電 化 學 儲 能 電 站 項 目 , 裝 機 容 量 約 1 0 0 兆 瓦 ╱ 2 0 0 兆 瓦 時 。 項 目 屬 大 型 公 用 事 業 級 儲 能 設 施 , 可 支 援 區 域 電 網 穩 定 性 及 可 再 生 能 源 整 合 , 並 能 透 過 向 國 家 電 網 提 供 削 峰 移 載 服 務 、 頻 率 調 節 及 輔 助 服 務 創 造 穩 定 收 益 。 完 成 後 , 目 標 公 司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其 收 益 及 純 利 將 綜 合 計 入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內 。 鑒 於 目 標 公 司 營 運 穩 健 且 有 能 力 產 生 現 金 流 , 收 購 事 項 符 合 本 集 團 多 元 化 收 益 入 來 源 之 策 略 目 標 , 可 帶 來 穩 定 收 益 與 營 運 現 金 流 , 促 進 可 持 續 長 期 增 長 並 最 大 化 股 東 價 值 。 此 外 ,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倘 目 標 公 司 未 能 達 成 表 現 目 標 , 賣 方 提 供 之 擔 保 安 排 可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行 保 障 。 經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 , 董 事 認 為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之 條 款 均 為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 屬 公 平 合 理 , 故 收 購 事 項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規則 的影 響 由 於 收 購 事 項 涉 及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高 於 5 % 但 全 部 均 低 於 2 5 % , 故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 收 購 事 項 」 指 建 議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條 款 及 條 件 收 購 股 權「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營 業 日 」 指 於 中 國 的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以 外 之 日「 本 公 司 」或「 買 方 」 指 中 國 安 儲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23 99 ) 「 完 成 」 指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條 款 完 成 收 購 事 項— 「 先 決 條 件 」 指 本 公 告「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完 成 之 先 決 條 件 」一 段 所 載完 成 之 條 件 「 代 價 」 指 人 民 幣 6 4, 00 0, 00 0 元( 相 當 於 約 7 1, 68 0, 00 0 港 元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股 權 」 指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註 冊 及 繳 足 股 本 「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指 賣 方 、 買 方 及 擔 保 人 就 買 賣 股 權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 0 2 6 年1 月 26 日 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 指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擔 保 」 指 賣 方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向 買 方 提 供 的 擔 保 , 有 關 於 完成 後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目 標 公 司 經 審 核 收 益 低 於 人 民 幣 3 0百 萬 元 之 賠 償 金 額 「 擔 保 人 」 指 甘 肅 慶 寧 禾 生 及 王 先 生 「 港 元 」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 香 港 」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確 信 , 獨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之 個 人 或公 司 及 其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王 先 生 」 指 王 團 維 先 生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 中 國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 人 民 幣 」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目 標 公 司 」 指 吳 忠 市 瑞 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限 責 任 公 司 ,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由 賣 方 持 有 1 0 0 %股 權 「 賣 方 」 指 寧 夏 晉 欣 勝 輝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 」 指 百 分 比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 貨 幣 換 算 採 用 人 民 幣 1 . 0 0 元 兌 1 . 1 2 港 元 的 匯 率( 如 適 用 )。 該 匯 率 僅 供 說 明 用 途 , 並 不 代 表 任 何 人 民 幣 或 港 元 金 額 已 經 、 本 可 或 可 以 按 該 匯 率 兌 換 兌 換 。 承 董 事 會 命 中國 安 儲能源集團 有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段惠 元 香 港 , 2 026 年 1 月 26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執 行 董 事 為 郭 建 新 先 生 、 郭 漢 鋒 先 生 、 陸 克 先 生 、 段 惠 元 先 生 及 馬 曉 玲 女 士 ;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昕 先 生 ; 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張 照 東 先 生 、 潘 翼鵬 先 生 及 馬 有 恒 先 生 。 網 站 : ww w. ch in aa nc hu 23 99. c om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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