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上海青浦消防(08115):(1)建议更改公司名称(2)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3)临时股东大会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2:56:50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青浦消防:(1)建议更改公司名称(2)建议修订章程细则及(3)临时股东大会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15)
( 1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2 ) 建議 修訂 章 程細 則

( 3 ) 臨 時股 東大 會 及 暫停 辦理股 份過 戶 登記 手續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舉 行 董 事 會 會 議 , 以 議 決 以 下 事
項 :
1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一 項 特 別 決 議 案 將 提 呈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 以 審 議 及 批 准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董 事 會 建 議 將 本 公 司 中 文 名 稱 由「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 改 為「 清 大 東 方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將 本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由「 S h a n g h a i Q i n g p u F i r e -
Fi ght i ng Eq ui pm e nt C o. , L t d. 」更 改 為「 Q in gd a Or ie nt a l Gr oup C o. , L t d.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董 事 會 建 議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本 公 司 任何 執 行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根 據 監 管 機關 的 要 求 全 權處理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包括 工 商 登 記 變 更 、 證 書 、 資 格 、 公 司 制 度 及 所 有 涉 及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的 相關 工 作 。 如 更 改 名 稱 失 敗 , 董 事 會 將 建 議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負 責 終 止 更 改名 稱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之 原 因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五 日 之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成 功 完 成 收 購 清大 東 方 消 防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目 標 公 司 」)。 於 完 成 後 , 目 標 公 司 已 成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董 事 會 認 為 , 現 有 名 稱「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著 重 製 造 及 銷售 器 材 。 然 而 , 成 功 整 合 目 標 公 司 之 消 防 安 全 培 訓 及 教 育 服 務 使 本 集 團 之 業務 架 構 更 多 元 化 , 且 為 更 好 應 用「 清 大 東 方 」字號 在 全 國 消 防 行 業 裏 的 極 高知名 度 和 美 譽 度 。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旨 在 為 本 公 司 建 立 更 合 適 的 企 業 形 象 , 以 覆 蓋 其 經 擴 展 之服 務 範 圍 , 並 促 進 創 造 其 現 有 器 材 業 務 與 新 收 購 培 訓 服 務 之間 的 協 同 效 應 。

董 事 會 認 為 , 新 名 稱 將 更 充 分 反 映 本 集 團 作 為 消 防 安 全 科 技 與 服 務 供 應 商 之全 面 戰 略 定 位 , 此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之 最 佳 利 益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之條 件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將 須 待 以 下 條 件 達 成 後 , 方 可 作 實 :(a )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及 修 訂章 程 細 則 ; 及
(b) 就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取 得 中 國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准 、 授 權 或登 記( 如 適 用 )。

待 上 述 條 件 達 成 後 , 本 公 司 將 向香 港 公 司 註 冊處 完 成 辦理 所 有 必 要 的 存 檔 手續 。

建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之影響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將 不 會 影 響 股 東 的 任 何 權 益 。 所 有 印 有 本 公 司 現 有 名 稱 之現 有 已 發 行 股 票 將繼續 為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法 定 所 有 權 憑 證 , 並 有 效 作 買 賣 、 結算 、 登 記 及 交 付 用 途 。 因 此 ,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就 現 有 股 票 換 領 印 有 本 公 司 新 名稱 之 新 股 票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 倘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生 效 , 其 後 所 發 行 之 本 公 司之 股 票 將 以 本 公 司 之 新 名 稱 發 行 , 而 本 公 司 股 份 將 以 新 名 稱 於 G E M 進 行 買賣 。

此 外 , 待 聯 交 所確 認 後 ,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所 用 之 中 英 文 股 份簡 稱亦 將 於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生 效 並 完 成香 港 之 存 檔 手續 後 更 改 。

2 . 建議 修訂 章 程細 則
一 項 特 別 決 議 案 將 提 呈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 以 審 議 及 批 准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

鑒 於 本 公 司 有 意 更 其 名 稱 , 董 事 會 建 議 對 章 程 細 則 的 相關 條 款 作 出 以 下 修訂 :
原細 則 建議 修訂為
封面 :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封面 : 清 大 東 方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股 份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股 份 有有 限 公 司 ) 限 公 司 )
第 一 條︰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第 一 條︰ 清 大 東 方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限 公 司( 以 下簡 稱「 公 司 」)係 依 照《 中 司( 以 下簡 稱「 公 司 」)係 依 照《 中 華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以 下簡 稱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以 下簡 稱「《 公「《 公 司法》」)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司法》」)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下簡下簡 稱「 中國 或國 家 」)其 他 有關 法 稱「 中國 或國 家 」)其 他 有關 法 律 、律 、 行 政 法 規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行 政 法 規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司 。 公 司 經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 滬 府 體 司 經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 滬 府 體 改改 審 ( 2 0 0 0 ) 0 3 5號 ] 文 件 批 准 , 以 發起 審 ( 2 0 0 0 ) 0 3 5號 ] 文 件 批 准 , 以 發起 方
方 式 設 立 , 於 2 0 0 0 年 1 2 月 1 日 在 上 海 式 設 立 , 於 20 00 年 1 2 月 1 日 在 上 海 市市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註 冊 登 記 ,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註 冊 登 記 , 取 得 企企 業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 其 統 一 社 會 信 業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 其 統 一 社 會 信 用用 代碼 為 : 9 13 100 00 13 431 41 87 6 代碼 為 : 91 31 00 00 134 31 41 876第 二 條︰ 公 司 註 冊 名 稱 的 中 文 為 : 第 二 條︰ 公 司 註 冊 名 稱 的 中 文 為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清 大 東 方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英 文 為 : Shanghai Qingpu Fire-Fighting 英 文 為 : Qingda Oriental Group Co.,Equipment Co, Ltd Ltd.
( 僅 供 識 別 ) ( 僅 供 識 別 )
除 上 述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外 , 章 程 細 則 的 其 他 條 款 維 持 不 變 。

建 議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的 英 文 版 為 其 中 文 版 的 非 官 方 翻 譯 。 如 有 任 何 歧 義 , 概 以中 文 版 為 準 。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須 待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形 式 批 准 , 且於 取 得 中 國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准 、 授 權 或 登 記( 如 適 用 )後 , 方 可生 效 。 此 外 ,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並 由 董 事 會 轉 授 權 本 公 司 任 何 執 行 董事 或 公 司 秘 書 以處理 有關 該 事 項 涉 及 的 相關 監 管 機 構 的 批 准 及 存 檔 手續 。

3 . 臨 時股 東大 會 及 暫停 辦理股 份過 戶 登記 手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星 期 一 )舉 行 。

載 有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及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的 臨 時 股 東大 會 通 函 , 連 同 G E M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相關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於 實 際 可 行情 況 下 盡 快 寄 發 予 股 東 , 並 刊 載 於 G E M 網 站www.hkgem .com「 最 新 公 司 公 告 」網 頁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s hanghaiqingpu.com 。

為 釐 定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權 利 ,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十 六 日( 星 期 一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星 期 一 () 包 括首 尾 兩 日 )暫 停 辦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該 期間 不 辦理 股 份 過 戶 手續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星 期一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將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 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全 部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關 股 票 須 於 二 零 二 六 年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一 併 送 交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處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 8 3號 合 和 中 心 1 7 M樓( 就 H 股 股 東 而 言 )。

本 公 司 將 就 建 議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及 建 議 修 訂 章 程 細 則 之 生 效 另 行 作 出 公 佈 。

4 . 釋義
於 本 公 佈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章 程 細 則 」 指 本 公 司 的 組織 章 程 細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董 事 會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G EM 上 市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內 資 股 」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 . 1 0 元 之 普通 股 , 由 中 國 公 民 及 ╱ 或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實 體以 人 民 幣 認 購
「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 指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星 期 一 )上午 十 時 正 假 座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普 陀 區 交 通路 4 6 2 1 弄4號 樓 2 層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 G EM 」 指 聯 交 所 GE M
「 G EM 上 市 規 則 」 指 GE 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港 元 」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 指 中 國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H 股 」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 . 1 0 元 之 普通 股 , 全 部 於 GE M 上 市 , 並 以 港 元 認 購 及 買 賣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就 本 公 佈 而 言 , 不 包 括香 港 、中 國 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 人 民 幣 」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 股 份 」 指 內 資 股 及 H 股
「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承 董 事 會 命
上海青浦消 防 器 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周 金 輝
上 海 ,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金 輝 先 生 、 史惠 星 先 生 及 周 國 平 先 生 ;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國 忠 先 生 、 祝軼娟 女 士 及 宋 子 章 先 生 。

本 公 佈( 各 董 事 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此 負 全 責 )乃 遵 照 G E M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而 提 供 有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 後確 認 , 就 彼 等 所 深知 及確 信 , 本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確 及 完 整 , 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 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 , 致 使 本 公 佈 或 本 公 佈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

本 公 佈 將 由 刊 發 之 日起 計 最 少 一 連 7 日 刊 載 於 G E M 網 站 w w w . h k g e m . c o m 之「 最 新 公
司 公 告 」網 頁 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 w w .s h an gh ai qi ng pu .c o m 刊 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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