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乐氏国际控股(01529):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江西乐老号中医药物流产业园项目的建筑协议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Yu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樂氏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529) 須 予 披 露 交易 有 關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物流 產 業 園 項目的 建 築 協議該 交易 董 事 會 宣 佈 , 於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 本 公 司 一 間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業 主 」)與 撫 州 市 創 弘 建 築 工 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承 包商 」)訂 立 建 築 合 約(「 建 築 協議 」), 據 此 , 承 包 商 同 意 就 將 於 中 國 江 西 省 撫 州 市 東 鄉 區 創 業 大 道 以 南 、 安 石 明 珠 以 西(「 該 土 地 」)興 建 的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物 流 產 業 園 項 目(「 該 項目 」)提 供 建 築 服 務 。 上 市 規則的涵 義 由 於 有 關 該 交 易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超 過 5 % 但 低 於 2 5 % , 故 該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須 遵 守 公 告 規 定 。 該 交易 董 事 會 宣 佈 , 於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業 主 與 承 包 商 就 該 項 目 訂 立 建 築 協 議 。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為 2 0 2 4 年 1 0 月 2 2 日 內 容 有 關 收 購 該 項 目 將 建 址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公 告(「 土 地 收購 事 項 」)。 該 土 地 佔 地 面 積 約 1 3 , 5 9 7 . 5 3 平 方 米 , 規 劃為 倉 儲 及 酒 店 用 途 , 使 用 年 限為 5 0 ╱ 4 0 年 。 建 築 協議 日期: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訂約 方: ( i )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作為 業 主 ); 及( i i ) 撫 州 市 創 弘 建 築 工 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作為 承 包 商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確 信 , 承 包 商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的 第 三 方 。 項目 名 稱 及位 置: 項 目 名 稱 :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物 流 產 業 園 項 目 位 置 : 中 國 江 西 省 撫 州 市 東 鄉 區 創 業 大 道 以 南 、 安 石 明 珠 以 西規 模: 總 建 築 面 積 約為 2 7 , 2 3 8 平 方 米 。 工 程 範 圍: 施 工 內 容 : 施 工 招 標 範 圍 內 的 勞 務 服 務 , 不 包 括 土 方 工 程 及 大 型 機 械( 如 挖 掘 機 、 裝 載 機 、 工 程車 輛 、起 重 機 、 塔 式起 重 機 及 客 貨 升 降 機 )等 。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均 載 於 施 工 圖 紙 。 合約 金 額 ╱ 代價: 合 約 金 額 : 約 人 民 幣 2 4 . 6 5 百 萬 元( 不 含 稅 及 其 他 費 用 )。 付 款 條 款: 業 主 須 於 簽 署 建 築 協 議 後 7 個營 業 日 內 向 承 包 商 支 付 相 當 於 合 約 金 額 1 0 % 的 預 付 款 。 該 項 目 採 用 按 月 付 款 安 排 , 並 基 於 實 際 進 度 分 項 結 算 。 基 於 已確 認 的 工 程 計 量 結 果 , 承 包 商 須 向 業 主 申 請 支 付 勞 務 費 用 ; 經 項 目 監理 工 程 師 審 核 後 , 業 主 須 向 承 包 商 支 付 經 核 實 金 額 的 8 5 % 。 竣 工驗 收 後 , 將 支 付 至 已 完 工 工 程 相 應 金 額 的9 9 % ; 剩 餘 1 % 將 留 作 質 量 保 留 金 , 於 缺 陷 責 任 期 屆 滿 後 支 付( 免 息 )。 將 預 留 人 民 幣 3 0 , 0 0 0 元 作為 缺 陷 責 任 保 留 金 。 竣 工驗 收 滿 六 個 月 後 , 業 主 須 於 7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有 關 保 留 金 額 支 付 予 承 包 商 。 承 包 商 須 於 收 到 業 主 缺 陷 修 復 通 知 之 日 起 4 8 小 時 內 作 出 回 應 。 倘 承 包 商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進 行 修 復 , 業 主 可 自 行 安 排 修 復 , 相 關 費 用 將 從 保 留 金 額 中 扣 除 。 施工期: 3 6 5 個 曆 日 , 自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至 2 0 2 7 年 1 月 2 2 日 。 實 際 開 工 及 竣 工 日 期 須 以 業 主 的 開 工 令 及 要 求為 準 。 代價 基準: 代 價 乃 經 公 平磋 商 後 基 於 承 包 商 提 供 的 投 標 價 格 釐 定 , 且 建 築 協 議 乃 業 主 於 招 標 程 序 後 授 予 承 包 商 。 業 主 已 對 承 包 商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 並 考 慮( 其 中 包 括 )承 包 商 過 往 的 項 目 經驗 、 其 管理 團 隊 的 能 力 及 專 業 知 識 、 其 資 質 及 合 規 情 況 、 其 技 術 方案 、 投 標 價 格 , 以 及 工 程 範 圍 及 施 工 期 。 董 事 會 認為 合 約 金 額 屬 公 平 合理 , 且 符 合 中 國 可 比 建 築 服 務 的 現 行 市 價 。 有 關 訂約 方的資 料 本 公 司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並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運 輸 、 倉 儲 、 廠 內 物 流 及 定 制 服 務 , 以 及 銷 售 羊 奶 粉 及 其 他 產 品 。 業 主為 於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運 輸 及 藥 品 銷 售 服 務 。 承 包 商為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建 築 及 工 程 服 務 。 該 公 司 由 堯 青 雲 及 宋 玲麗 分 別 持 有 6 7 % 及 3 3 % 權 益 , 據 董 事 所 深 知 , 彼 等 均為 本 集 團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 該 交易的理 由 及 裨益 該 項 目 涉 及 於 該 土 地 上 興 建 中 醫 藥物 流 產 業 園 , 以 提 升 中 醫 藥 產 品 的 倉 儲 服 務 質 素 。 如 本 公 司 日 期為 2 0 2 4 年 1 0 月 2 2 日 之 公 告 所 述 , 該 中 醫 藥物 流 產 業 園 亦 將 服 務 本 集 團 其 他 業 務 板 塊 , 包 括 中 醫 藥 倉 儲 、 配 送 、 醫 療 保 健 及 養 生 , 藉 此 開 拓 更 廣 闊 市 場 。 董 事 會 相 信 , 透 過 多 元 化 本 集 團 業 務 , 此 項 策 略 性 舉 措 將 支 持 長 遠 發 展 , 並 提 升 股 東 之 盈 利 能 力 及 回 報 。 董 事 認為 , 建 築 協 議 的 條 款 屬 公 平 合理 , 經 公 平磋 商 後 達 致 , 且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體 利 益 。 該 交易的財務影 響 合 約 金 額 指 本 集 團 用 於 該 項 目 建 築 的 資 本 開 支 。 根 據 建 築 協 議 , 業 主 應 付 合 約總 額 約為 人 民 幣 2 4 . 6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7 . 2 9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本 集 團 內 部 資 源( 包 括 先 前 供 股 及 配 售 新 股 份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撥 付 。 緊 隨 簽 署 建 築 協 議 後 , 本 集 團 的 盈 利 、 資 產 及 負 債 將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重 大 影 響 。 由 於 合 約 金 額 預 計 將 由 本 集 團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 於 支 付 全 部 代 價 後 ,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物 將 減 少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將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2 4 . 6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7 . 2 9 百 萬 港 元 )。 本 集 團 的總 資 產 及 總 負 債 將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 上 市 規則的涵 義 由 於 有 關 該 交 易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超 過 5 % 但 低 於 2 5 % , 故 該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須 遵 守 公 告 規 定 。 董 事 權益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確 信 , 概無 董 事 於 建 築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中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概無 董 事 須 就 批 准 建 築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釋 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樂 氏 國 際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建 築 協 議 」 指 業 主 與 承 包 商 就 該 項 目 訂 立 日 期為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的建 築 合 約 「 承 包 商 」 指 撫 州 市 創 弘 建 築 工 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業 主 」 指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該 土 地 」 指 該 土 地 位 於 中 國 江 西 省 撫 州 市 東 鄉 區 創 業 大 道 以 南 、安 石 明 珠 以 西 「 上 市 規 則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中 國 」 指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該 項 目 」 指 江 西 樂 老 號 中 醫 藥物 流 產 業 園 項 目「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該 交 易 」 指 建 築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承 董 事 會 命 樂 氏 國 際控 股 集 團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樂 康 香 港 , 2 0 2 6 年 1 月 2 3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包 括 四 名 執 行 董 事 樂 康 先 生 、 李 志 剛 先 生 、 劉 萍 女 士 及 樂 覺 心 先 生 ; 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偉 彪 先 生 、 王軼 博 士 及 張 耀 先 生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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