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智能交通(01900):须予披露交易赎回私募股权基金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20:56:1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智能交通:须予披露交易赎回私募股权基金
香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 對 其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表 任 何 聲 明, 並表 明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責 任。China ITS (Holdings) Co., Ltd.
中?智能交通系?(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00)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贖回 私 募 股 權 基金
贖回 事 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i )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西藏 智 航(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 司)分 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7 , 8 8 3 , 9 4 8 份
及 2 , 6 2 7 , 9 8 3 份 單 位; 及 ( i i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西藏 智 航 向 基 金 經 理 發
出 贖 回 通知, 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5 ,2 5 5 ,9 6 6 份 單 位。

上 市規 則的 涵 義
由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計 算 的 最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 %,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及 第 二 次 基 金 贖 回( 按 獨 立 及 合 併 基準 計 算)均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易。 由 於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均 於 1 2 個 月 內 與 同 一 方 進行, 因 此 在 計 算 相 關 百 分 比 率時, 須 將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合 併 計 算 並 視 作 一 系 列 交 易 處 理。

鑒 於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按 合 併 基準 計 算 的 最高 百 分 比 率高 於 5 % 但 低 於 2 5 %, 第 三 次基 金 贖 回 項 下 擬 進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第 十 四 章 的 通 告 及 公 告 規 定。

引 言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西藏 智 航(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 司)就 認購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2 0 , 0 0 0 , 0 0 0 元 的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訂 立 認購 協 議, 該 基 金 由 廣 州 拙 一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十 日確 認, 最 終 認購 單 位 數 目 為
1 5 , 7 6 7 , 8 9 7 份, 認購 價 為 每 份 單 位 人 民 幣 1 . 2 7 元。 有 關 認購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該 等 贖回 事 項
第 一 次 基金 贖回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西藏 智 航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7 , 8 8 3 , 9 4 8 份 單 位。 贖 回
金 額( 按 交 易 日 期 的 贖 回 單 位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經 扣 除 任 何 以 績 效 為 基 礎 的 酬 金 及
適 用 贖 回費 用)為 人 民 幣 1 2 , 6 7 3 , 2 6 1 元, 相 當 於 贖 回 價 每 份 單 位 人 民 幣 1 . 6 1 元。 該
金 額 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收 取。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中 贖 回 單 位 所 實 現 的 收 益 為 人 民 幣 2 , 6 7 3 , 2 6 1 元。 該 金 額 乃 按 該 等
單 位 所 收 取 贖 回 金 額 與 已 付 原 始 認購 金 額 之 間 的 差 額 計 算。

第 二 次 基金 贖回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西藏 智 航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2 , 6 2 7 , 9 8 3 份 單 位。 贖
回 金 額( 計 算 方 法 與「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所 述 相 同)為 人 民 幣 5 , 1 9 8 , 8 0 9 元, 相 當 於 贖
回 價 每 份 單 位 人 民 幣 1 .9 8 元。 該 金 額 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收 取。

第 二 次 基 金 贖 回 中 贖 回 單 位 所 實 現 的 收 益 為 人 民 幣 1 , 8 6 5 , 4 7 6 元。 計 算 方 法 與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一致。

第 三 次 基金 贖回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西藏 智 航 向 基 金 經 理 發 出 贖 回 通知, 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5 , 2 5 5 , 9 6 6 份 單 位。 預 期 贖 回 金 額( 計 算 方 法 與「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所 述 相
同, 以 最 後 實 際 可行 日 期( 即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為 基準)估 計 為 約 人 民 幣1 1 , 1 8 4 , 1 6 1 元, 相 當 於 贖 回 價 每 份 單 位 人 民 幣 2 . 1 3 元, 惟 待 基 金 經 理 作 最 終確 認。

待確 認 後, 該 金 額 預 計 將 於 交 易 日 期 後 七 ( 7 ) 個 交 易 日 內 收 取。

第 三 次 基 金 贖 回 中 贖 回 單 位 將 實 現 的 經 估 計 收 益 為 人 民 幣 4 , 5 1 7 , 4 9 4 元。 計 算 方 法
與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一致。

於 第 三 次 基 金 贖 回 完 成 後, 西藏 智 航 將 不 再 持 有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任 何 單 位。

有關 訂 約 方的資 料
本 公 司 為 主 要 於 中 國 及 海 外 提 供 基 建 技術 相 關 的 產 品、 專 業 解 決 方 案 及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西藏 智 航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 司。

有關 基金 經 理的資 料
基 金 經 理 為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機 構, 提 供 私 募 股 權 投資 基 金 管 理 服 務, 具 有 在
中 國 經 營 金融 業 務 許 可 證 中 規 定 業 務 的資 格, 並 且 擁 有 充 分 的 權 力、 授 權 和 法 定
權 利 擁 有 其資 產 和 經 營 其 業 務。 根 據 公 開 可 得資 料, 基 金 經 理 由 畢麗 輝、 張 淑 敏及 丁 林 分 別 擁 有 4 6 . 7 %、 3 3 . 3 % 及 2 0 %。

就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及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獲 的 公 開資 料 所 深知、 全 悉 及確信, 基 金 經 理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該 等 贖回 事 項的 理 由 及益處
本 公 司 最 初 認購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單 位 乃 作 投資 用 途。鑒 於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近 期表現,董 事 會 認 為, 進行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有 利機 會, 以 部 分 變 現 投資, 從 而 釋 放資 金 以 探 求 市 場 上 的 其 他 潛 在機 會。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的 金 額 擬 於 適 當 時機 重 新 投 放 於 未 來 投資 或 一 般 公 司 用 途。

董 事 會 認 為,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的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且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體 利 益。

上 市規 則的 涵 義
由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計 算 的 最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 %,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及 第 二 次 基 金 贖 回( 按 獨 立 及 合 併 基準 計 算)均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由
於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均 於 1 2 個 月 內 與 同 一 方 進行, 因 此 在 計 算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時, 須 將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合 併 計 算 並 視 作 一 系 列 交 易 處 理。

鑒 於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按 合 併 基準 計 算 的 最高 百 分 比 率高 於 5 % 但 低 於 2 5 %, 第 三 次 基
金 贖 回 項 下 擬 進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的 通 告 及 公 告 規 定。

釋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指 中 国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董 事
「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指 西藏 智 航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金 7 ,8 8 3 ,9 4 8 份 單 位
「 基 金 經 理」 指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基 金 經 理, 即 廣 州 拙 一資 產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香港」 指 中 國香港特 別行 政 區
「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中 國」 指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不 包 括香港、 中 國澳 門特 別行 政 區 及 台 灣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指 拙 一 燎 原 3 號 私 募 證 券 投資 基 金, 由 廣 州 拙 一 管 理「 該 等 贖 回 事 項」 指 第 一 次 基 金 贖 回、 第 二 次 基 金 贖 回 及 第 三 次 基 金 贖 回的 統 稱
「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貨 幣 人 民 幣
「 第 二 次 基 金 贖 回」 指 西藏 智 航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基 金 2 ,6 2 7 ,9 8 3 份 單 位
「 聯 交 所」 指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第 三 次 基 金 贖 回」 指 西藏 智 航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贖 回 私 募 股 權 基金 5 ,2 5 5 ,9 6 6 份 單 位
「 西藏 智 航」 指 西藏 智 航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公司,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 司
「 交 易 日 期」 指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接 受 其 投資 者 或 單 位 持 有 人 提 交 認購、贖 回 或 其 他 預 留 交 易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 交 易 日」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北 京 證 券 交 易 所開 放 進行 一 般 證 券 交 易 的 任 何 日 子
「 %」 指 百 分 比
承董 事 會 命
中国 智 能 交通 系 统( 控 股)有限 公 司
主 席
廖 杰
北 京,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行董 事 為 廖 杰 先 生 及 姜 海 林 先 生; 而 獨 立 非 執行董 事 為 周 建 民先 生、黃 建 玲 女 士 及 來 宏 毅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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