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须追责
S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以6000万元认购了某私募产品,截至2025年12月25日,巨亏4692万元,亏损幅度高达81.54%,且亏损金额超过S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亏损幅度如此之高,在上市公司理财史上也是较为罕见的。 S公司子公司于2025年3月份认购的私募理财产品,但在上市公司知悉理财产品出现巨亏时,上市公司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正因为如此,证监会及深交所分别向S公司下发了《警示函》与《监管函》,并对其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此后,S公司收到实控人发来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就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损失先行补偿,最终补偿金额为公司初始投资本金扣除该基金届时赎回到账金额及公司通过相关措施实际追回的全部款项后的差额。对于S公司的此次理财而言,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 不过,在该案例中,有几个方面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是子公司理财巨亏且金额占比如此之高的情形下,S公司居然当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似的,简直是将上市公司信披监管规则视为儿戏。二是监管部门仅仅只是出具警示函,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而言,无异于“隔靴搔痒”,也再次凸显出资本市场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三是实控人虽然承诺补偿投资本金,但个中的利息是否也应补偿给上市公司,个人以为是值得考量的。毕竟,即使是对于不差钱的上市公司而言,6000万元也并非小数目。该资金如果存放于银行,期间利息也是笔不小的收入。 因为有实控人承诺补偿,S公司的理财似乎没什么损失。如果说有,那损失的也只是利息。但对于市场上众多上市公司而言,因理财、投资,以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可能是无法追回的。个人以为,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以上市公司频现的信披违规为例。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监管部门往往会对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罚款基本成为常态。但对于上市公司的罚款,必然会影响到其净利润,亦即全牵涉到全体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代价,最终由全体股东埋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凭什么承担违规者的责任呢?尽管个中不公平,但在如今的市场中不幸却是事实。 个人以为,针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责任人员除了须承担罚款处罚外,还需要承担上市公司的损失。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罚款,最终应该由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补偿。如此,不仅上市公司的损失能降到最低,也能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违规者承担责任,既能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也能在市场上产生震慑作用。 个人以为,S公司实控人补偿理财亏损不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更具“推广”意义。基于此,个人建议,只要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责任人员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都必须对其进行追责,并让责任人员承担个中的补偿责任。那种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责任人员置身事外的现象,应该成为历史了。??? .曹.中.铭.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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