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600629):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联合保荐机构”)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4号)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21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53,238,333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47,012,897.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934,513.0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41,078,384.8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4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2)第03313号)。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联合保荐机构、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经历次调整后,公司尚未实施完毕的募投项目包括: 1、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拟投入35,523.29万元,截至2025 9 1.07% 381.61 35,141.68 年 月底,累计投入率 ,共 万元,剩余 万元(不 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2、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拟投入15,605.00万元,截至2025年9月底,9.19% 1,434.13 累计投入率 ,共 万元。 上述两个项目中,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正持续投入及推进实施。尽管截至2025年9月30日,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投入情况相较2025年6月30日并无新增,但实际项目正处于建设中,不存在项目建设停滞的情形,仅由于支付安排等因素尚未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付款。因此,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不涉及调整、变更或需要重新论证的情况。 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经公司管理层反复研究,对本次募集资金调整提出如下方案:终止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其尚未使用的35,141.68万元(该金额不包括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实际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为准)继续留存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待日后有较好投资项目时,公司再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使用。 四、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的具体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重庆、成都、合肥、阜阳、芜湖、深圳、海南、杭州、西安、大连、苏州、雄安、武汉、长沙、厦门等15个城市。 实施主体: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本项目拟在重庆、成都、合肥、阜阳、芜湖等15个城市投资进行属地化分支机构的新建及扩建。 项目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额为35,523.29万元。 项目建设期:3年。 项目目前实施情况:截至2025年9月末,“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已投入381.61万元。 (二)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实施的具体原因 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本质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产能扩张,该项目的实施与国家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紧密相关。2022年募集资金到账后,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推进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发生相应变化:2022年底,受益于相关支持政策,2023年初房地产开发有所回稳。在此背景下,2023年4月,公司对“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决定继续实施。2023年后续行业恢复情况不及预期,2024年行业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剧(2023年和202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同比下滑幅度分别为9.6%和10.6%),因此,公司更加审慎对待“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的投入及重新论证工作。2024年12月,公司决定对“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进行暂缓实施,继续观察、研究市场发展形势。 2025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进一步快速下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1至10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14.7%,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设计、工程咨询类企业盈利能力继续下滑。2025年1至9月,公司新签合同同比下降20.59%,其中,“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规划开展的工程设计业务相关合同同比下降36.54%。 展望“十五五”期间,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预计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仍将保持低位水平。行业情况与2023年及以前阶段相较已发生较大变化。 在此背景下,公司若继续推进该项目并新增产能,将导致募集资金资本化投入的现金流支出,以及相应带来的折旧摊销等成本增加,还将导致人员等经营成本的增加,将无法达到募投项目的收益预期甚至引发亏损,不符合行业发展客观情况,不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拟终止实施“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实施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将继续利用自身资源及自有资金,进行适当的全国化业务推广及持续发展。 本次对“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实施事项,符合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长期利益,不会对公司现有核心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同意终止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暂时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符合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长期利益。为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因上述对募集资金的安排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七、联合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事项是公司基于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变化、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客观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联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事项无异议。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即“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终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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