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保(600008):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内部经济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289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总审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提升审计发现问题的穿透力。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并对外披露,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参与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详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书记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岗位,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中心,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但不得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总审计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党和国家及北京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公司党委及董事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全面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统一管理公司全层级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公司审计整改督导和审计成果运用; (五)及时向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报告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六)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等工作协同; (七)公司党委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不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风控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七)对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子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拟订与部门职责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 (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领域的深度应用,逐步提升审计创新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审计师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及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二)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并对其任免、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四)检查公司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履行职责时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视情况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征求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及区域公司意见后,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总审计师复核后报经公司党委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中心应当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审计风控中心负责人及总审计师审批。 审计风控中心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到特殊情况,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所属事业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所属事业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及所属事业部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中心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审议批准,其中重要内部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印发或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整改通知。 重大审计事项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风控中心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照公司相关档案制度要求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审计风控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风控中心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包括领导机制、监督机制、整改责任落实机制、工作运行机制、追责问责机制等,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解决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风控中心负责建立并维护公司审计整改总台账,研究完善审计整改完成标准,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账销号。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所属事业部负有监督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定期报告整改结果,按期完成整改。对审计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原则上实行“双签字”制度,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具体视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情况而定,如不满足实行“双签字”制度条件的,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总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综合运用机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提升管理水平。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审计风控中心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室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审计风控中心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范的程序开展审计业务,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与外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风控中心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审计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上述情形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SCHB-B-RAC-002-V01-2023)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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