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600423):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诉进展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66,042,15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1、诉讼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5月29日、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公司、广西万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诚”)与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信”)拍卖合同纠纷及其进展(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02)、《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17)、《关于公司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29))。 因拍卖合同纠纷,原告山西华信将被告柳化股份及广西万诚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移交存放在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保管的铂网(约264168.6g,以实际存放的数量为准,暂按2021年5月21日铂金单价250元/g计算,总价值66,042,1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024年2月,南宁中院做出(2021)桂0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华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011元,由原告山西华信负担。 2024年5月,因不服一审判决,山西华信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南宁中院(2021)桂0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山西华信的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025年7月,广西高院做出(2024)桂民终22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中院(2021)桂0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南宁中院重审。 2、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做出的(2025)桂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011元(原告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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