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603299):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7:10:45 中财网
原标题: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公告编号:2025-054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9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09,325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80%。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在内部范围内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8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2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孙国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4月2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1,022.20万股。

10、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7日,以5.6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186.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1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9月14日实施完毕。

12、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此次回购注销1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4月3日实施完毕。

13、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1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317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该批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4月29日上市流通。

14、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该批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8名,可解除限售的609,325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30日上市流通。此次回购注销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2月20日实施完
毕。

15、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该批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8名,可解除限售的3,191,984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上市流通。此次回购注销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270,667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6月9日实施完毕。

16、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12月30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9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 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 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 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具备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2-2023 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 (2)2023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33元,且上述两 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75分位值; (3)2023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注:“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母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 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 2022-2023年利润总额平均增 长率为211.38%; (2)2023年扣非基本每股收 益为0.8499元。 公司上述两个指标均超过对标 公司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现金分红占年度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比例为45.01%。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 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2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当期 解除限售系数为1.0。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解除限售 系数1.00.8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9,32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80%。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比例
管理、业务、技术等骨干员工 (28人)1,828,000609,32533.33%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所持609,3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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