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002569):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2,427,4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4,9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992,53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12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表决结果:同意22823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524%;反对270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7%; 弃权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89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589%;反对270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1.1265%;弃权6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146%。 2.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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