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600239):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号“融城优郡”B5幢 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振律师、李艳莉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11月 28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年 11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 12月15日 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 34号融城优郡 A4栋写字楼贵公司 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崔铠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9,296,5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55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132,1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99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245,92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99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融资事项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事项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向下属参股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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