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002697):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若适用)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若适用)都应勤勉尽职地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依据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填写完成后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下列主体或单位发生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时,各主体或单位自行填写各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直接责任部门的经办人应向上述主体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要求上述主体或单位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直接责任部门的经办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收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填写完成后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直接责任部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第十七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董事会办公司应在同一张《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状况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报送信息时,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向该报送部门发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并要求接收报送信息的部门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若对方不愿盖章,报送当事人本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将报送的信息副本(若有)、回执和上述书面情况说明(若有)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往来记录和报送资料。报送的信息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被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的,负责报送的经办人每月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状况报备表》;报送的信息为第二款的规定的一事一记的内幕信息事项的,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报告主体应当保证各自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若适用)、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若适用)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变更情况,及时填写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状况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经核实后,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存档,以便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已采取措施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交所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造成股价异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相应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1: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状况登记表 公司简称:红旗连锁 股票代码:002697
注:事项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报送资料作为附件与表格一起保存。 附件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状况报备表 公司简称:红旗连锁 股票代码:002697
注:事项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报送资料作为附件与表格一起保存。 附件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红旗连锁 股票代码:002697
附件6: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认定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对外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信息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备忘录等规定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告知如下: 1、贵单位应在最小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公开宣传单位或个人;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证券投资部采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6、保密期限:自贵单位获知相关内幕信息起至该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为止。 特此告知!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回执 本单位(本人)已收到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于年 月 日送达的保密告知书。本单位(本人)在收到红旗连锁报送的相关信息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本保密告知书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红旗连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为止。 若全年经常需要公司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的,本保密告知书有效期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次收到信息后按照《内幕知情人保密告知书》规定遵守,保密期限为每次收到信息后至红旗连锁公开披露该信息为止。 □一次性申报 □全年经常 单位: 经办人: 日期: 附件7: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六)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回执 本单位(本人)已收到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于 年 月 日送达的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本单位(本人)在收到或得知红旗连锁相关内幕信息后,严格遵守告知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告知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红旗连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为止。 单位: 经办人: 日期: 附件8: 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相关业务时,会直接或间接涉及或接触甲方内幕信息,甲方作为内幕信息拥有方已经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递交了《保密告知书》,我方已经知晓该信息为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为进一步明确义务和保障各自权益,现就相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指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涉及其经营、财务或者对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经甲方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内幕信息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条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事先告知甲方。乙方及相关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甲方董事会办公室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七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由于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等情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乙方若涉及多方可在空白处连续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机构版)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于 年 月 日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实地调研或采访。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公司有权核查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若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七)承诺期限:自得知公司相关信息开始至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为止; (八)违反承诺的责任 1、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了解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需要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配合的,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将积极配合、协助; 2、由于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公司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当局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违规范围内的责任,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销。 公司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地址: 电话号码: 本人联系方式: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个人版)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对成都 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实地调研或采访。本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公司有权核查本人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若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本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且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七)承诺期限:自得知公司相关信息开始至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为止; (八)违反承诺的责任 1、本人获得公司信息,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了解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需要本人配合的,本人将积极配合、协助; 2、由于本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公司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当局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本人应积极配合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本人违规范围内的责任,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销。 公司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地址: 电话号码: 本人联系方式: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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