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信息技术与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提供技术服务与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工程、智能系统工程、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通信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通信业务代理、代维、运营及通信技术服务(特许经营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互联网数据产品的研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营销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信息技术与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提供技术服务与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工程、智能系统工程、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通信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通信业务代理、代维、运营及通信技术服务(特许经营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光缆制造;光缆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由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互联网数据产品的研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
营销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信
息技术与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提供技术服务
与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工程、智能系统工程、
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通信设备及元器
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通信业务代理、代维、运营及通信
技术服务(特许经营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互联网数据产品的研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
营销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信
息技术与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提供技术服务
与系统集成;物联网信息工程、智能系统工程、
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通信设备及元器
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通信业务代理、代维、运营及通信
技术服务(特许经营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 |
|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
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光缆制造;光缆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
|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
| 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
| |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三)或(五)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第五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三)或(五)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应
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
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会
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会
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 |
| 意召开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意召开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
|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也可
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
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
东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 |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
| 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
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
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
知全体股东。
…… | 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
议记录。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也可
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
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
东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
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
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
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
知全体股东。
……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可以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协商提
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
|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
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改选提案获得
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提名股
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
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
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
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是否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等情
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
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是否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等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其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其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二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公司董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六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果公司职工人数超过 300人,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 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职后或其任期届满后的三年之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辞职后或其任期届满后的三年之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
|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或者委托理财。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采用
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采用专人送达、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3)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
易;
…… | 第一百三十条
……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3)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关联交
易;
……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名称;
(四)记录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名称;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会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
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
事组成,并由1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 删除该条款 |
| 验。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
组成,独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并
由1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 |
| 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集一次例行会议,具体日期和开会方式由其自行
确定。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 删除该条款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
| |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
| |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
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该委员
会由3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
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
|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该章节 |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
限。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该条款 |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该章节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 删除该条款 |
|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3、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
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3、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
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实
施和变更
1、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实
施和变更
1、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分红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
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分红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意见。 |
|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意见。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或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 删除该条款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
|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的 |
| 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巨潮资讯网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备注: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