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3002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与投资者建立一个互相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其变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及股东会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4、与公司有关联的或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的信息; 5、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6、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如下: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3、组织公司定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对于电话咨询需由专人负责及时回复; 5、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网站专栏需专人负责,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质疑;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10、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信息披露方案; 11、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13、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进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为保证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2、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运营、财务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业务、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引发信息泄密或相关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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