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300292):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25:28 中财网
原标题:吴通控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公司、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证券投资咨询以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必须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和来访对象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公司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4、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和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人员变动以及大股东发生变化等信息;
5、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和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以及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及投资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该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在特定对象来访以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以及提纲,然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以后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材料,并且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负责并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者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5个工作日知会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应该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如果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如果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该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且进行公告。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经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果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该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以前,应该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且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该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以使其了解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其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避免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以将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且做出报道。

第二十三条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该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活动提供接待便利,但是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的来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理,公司不向特定对象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以前,应该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具体详见附件),并且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建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以前三十日内不接受特定对象的来访,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该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以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告。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承 诺 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对您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在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您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您公司许可,不与您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您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中获取的您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您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票价格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三个工作日前知会您公司;
6、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来访时间 登记人 
来访人员姓名   
来访人员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  
接 待 人 员   
接 待 地 点   
会 议 内 容   
来访人员签字   
被访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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