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300292):内部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的资金资源,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资金往来”,是指以下公司之间的资金支持的行为: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资金往来(子公司与子公司间不允许内部资金往来。) 第三条内部资金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资金提供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一般程序 1、股份公司作为资金需求方,子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出纳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财务负责人签字→股份公司总裁(被授权人)签字→股份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或扫描件转交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子公司总经理(被授权人)签字→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子公司出纳付款→告知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2、子公司作为资金需求方,股份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 子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子公司总经理(被授权人)签字→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字→原件或扫描件转交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股份公司总裁(被授权人)签字→股份公司董事长签字→股份公司出纳付款→告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股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审批权限为: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最终审批人。 第六条资金需求方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字确认,扫描或原件转交资金提供方。资金提供方收到需求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确认。流程完成后《内部资金需求单》送至出纳会计进行操作付款。 资金提供方完成付款后,扫描《内部资金需求单》转交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将《内部资金需求单》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在已完成内部资金往来审批流程情况下,为避免重复审批,在资金提供方给资金需求方付款时,凭双方签字确认的《内部资金需求单》即可,不需再填制《付款申请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八条资金来源,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募集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第十条资金需求方不得擅自将资金提供方的资金用于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非经营性的用途,确需改变时必须经过股份公司的审批。如发生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对资金需求方法定代表人、总裁及财务负责人以降职降薪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免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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