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3002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以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以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以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以后,召开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公司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以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审计费用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以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本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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