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监会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1993)04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002473。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1993)04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6124469438。 |
| | |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
生、变更办法相同。 |
| 4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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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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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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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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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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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10 | 第十九条 …… | 第二十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94,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11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
| 12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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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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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的,应当在三年内
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
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
第(六)项情形,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上述第(三)项、第
(五)项和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四分之
三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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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18 |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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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 第三十五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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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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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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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 23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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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24 | | (新增)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25 |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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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26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7 | 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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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29 |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
| | |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0 | | (新增)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31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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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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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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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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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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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 3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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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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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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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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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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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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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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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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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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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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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
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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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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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 | | |
| 48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 |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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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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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七十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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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1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 |
| 52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53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54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首席监事
主持。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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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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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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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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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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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分别载明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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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 | | |
| 60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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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6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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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八十四条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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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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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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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
| | | |
| | |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66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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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十九条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大会拟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和监事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既可以将其所
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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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九十条 除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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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70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71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 |
| 72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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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负有保密义务。 |
| 73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 | |
| 74 | 第九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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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5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
| 76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77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78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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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9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80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81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本条前款所指的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
排,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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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83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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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85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86 |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
| | 立场和身份。 | 场和身份。 |
| 87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8 |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
括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和
罢免。 |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
一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四人,职工代表董
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
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 | |
| | | |
| | | |
| | | |
| 8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收购本公司股
份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
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收购本公司股
份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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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90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9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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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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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9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9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
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三日通知或者送
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
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可为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一日通知或送达。 |
| | | |
| 95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非法律对此
规定更大的比例,董事会的下列决定应由多于
三分之二的董事投赞成票:
……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包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非法律对此规定更大的比例,董事会的下
列决定应由全体董事的多于四分之三投赞成票: |
| | | |
| | 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以及决
算,并做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
计划和账目的任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
(六)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计划;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传真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二)制订并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
划(包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及
决算,并作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
计划和账目的任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
(五)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计划;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针对该关联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四分之三以上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多于四分之三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四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97 | 第一百四十条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
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
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
其他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
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
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以下方式: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
行表决。董事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董事根据举
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
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
| | | |
| 98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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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9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
| |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该次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十年。 | 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
年。 |
| | | |
| 10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10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102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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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
| | |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0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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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 | |
| | | |
| 106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0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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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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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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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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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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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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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行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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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上述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113 | |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六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四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
| | |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14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副总
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副总
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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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5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11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1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制订执行委员会运作规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依据本章程、执行委员
会运作规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总裁的领
导下,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实施管理。
执行委员会由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及副总裁若干名组成。执委会成员的具体人选由
总裁提名、董事会批准。总裁应担任执委会主席,
代表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执委会设秘书一名,
由执委会主席任命,负责组织和协调执委会会议
的召开和决策以及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责。 |
| 118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运作规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 |
| 119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与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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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0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21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2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3 | 删去:第七章 监事会 | |
| 124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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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6)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上款第(1)项和第(2)项
的会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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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
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或
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
务报告。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
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
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
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可以聘请符合国家规定或要求的境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条第二款所述按国际会计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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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
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或审计;但是在境内披露
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审阅或审计报告时,应当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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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28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129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
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
则确定: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
润数;
(二)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
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
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
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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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年度盈利
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制订报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要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听取多方股东意见,并详细论证形成专项报告
经独立董事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形
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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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1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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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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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134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也可聘用符合国家
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报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 | | |
| | | |
| | 告。 | |
| | | |
| 13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136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三)传真方式送出;
……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
| | | |
| 13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应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或向
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138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 139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
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 | | |
| 140 |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下报刊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其他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香港商报》或其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报纸。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
站。 |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以下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其他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
披露网站。 |
| | | |
| | | |
| 141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42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143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 144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
许可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145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 |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147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 …… | …… |
| 14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149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150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1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152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或许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
| | | |
| 153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 | | |
| 154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
| |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155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156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157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 158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若主管机关要求公司修改已经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主管
机关要求的修订是否将构成章程的重大变化。
若董事会认为主管机关要求的修订将构成章程
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修改
章程的正常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若董事会认为
主管机关要求的修订不构成章程的重大变化,
董事会有权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修订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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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59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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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60 |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61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
| |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162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 |
| | | |
| 163 | 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