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000550):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15:41 中财网

原标题:江铃汽车: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监会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1993)04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002473。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 (1993)04号“关于同意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按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批文”文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6124469438。
   
3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 生、变更办法相同。
4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5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7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8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9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10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94,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11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六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1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13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4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5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的,应当在三年内 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 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 第(六)项情形,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上述第(三)项、第 (五)项和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四分之 三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16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7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18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9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第三十五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1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2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23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24 (新增)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25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26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2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29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0 (新增)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31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32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
   
   
   
33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34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四分之三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36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3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38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9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0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得低于百分之十。
   
41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2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3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4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45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 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46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47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48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9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0第七十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七十三条……
   
   
   
51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52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3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54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首席监事 主持。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55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56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7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8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分别载明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59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60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6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2第八十四条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八十六条 ……
   
   
63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4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5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66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7第八十九条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大会拟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和监事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既可以将其所 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68第九十条 除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69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70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1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72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
73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74第九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75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76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77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78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说明。 
   
   
   
   
   
   
   
   
79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80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81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本条前款所指的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 排,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82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83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8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85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86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立场和身份。场和身份。
87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 括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和 罢免。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 一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四人,职工代表董 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 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
   
   
   
   
89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收购本公司股 份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 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收购本公司股 份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90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91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92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93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9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 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三日通知或者送 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 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可为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一日通知或送达。
   
95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非法律对此 规定更大的比例,董事会的下列决定应由多于 三分之二的董事投赞成票: ……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包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非法律对此规定更大的比例,董事会的下 列决定应由全体董事的多于四分之三投赞成票:
   
 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以及决 算,并做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 计划和账目的任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 (六)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计划;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传真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二)制订并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 划(包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及 决算,并作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 计划和账目的任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 (五)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计划;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96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针对该关联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四分之三以上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多于四分之三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四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97第一百四十条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 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 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 其他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 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 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以下方式: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 行表决。董事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董事根据举 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 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98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99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该次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十年。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 年。
   
100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101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02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103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4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05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106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7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108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09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110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11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行职务。 
   
   
   
   
   
   
   
   
112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上述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113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六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四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4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副总 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执行副总 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5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16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17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制订执行委员会运作规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依据本章程、执行委员 会运作规则以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总裁的领 导下,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实施管理。 执行委员会由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及副总裁若干名组成。执委会成员的具体人选由 总裁提名、董事会批准。总裁应担任执委会主席, 代表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执委会设秘书一名, 由执委会主席任命,负责组织和协调执委会会议 的召开和决策以及执委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责。
118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运作规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
119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与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 
   
   
   
120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21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2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删去:第七章 监事会 
1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125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6)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上款第(1)项和第(2)项 的会计报表。 
   
   
   
   
   
   
   
   
   
   
   
   
126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 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或 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 务报告。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 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 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 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可以聘请符合国家规定或要求的境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条第二款所述按国际会计准 
   
   
   
   
   
   
   
   
   
   
   
 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 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或审计;但是在境内披露 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审阅或审计报告时,应当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署。 
   
   
   
   
127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128第一百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9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 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 则确定: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 润数; (二)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 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 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 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130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年度盈利 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制订报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要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听取多方股东意见,并详细论证形成专项报告 经独立董事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形 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
   
   
   
   
   
   
   
   
   
   
   
   
   
   
   
   
   
   
   
   
 …… 
131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132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133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13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也可聘用符合国家 规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报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告。 
   
135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三)传真方式送出;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137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应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或向 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138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139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 无效。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140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下报刊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其他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香港商报》或其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报纸。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网 站。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以下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其他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 披露网站。
   
   
141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42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3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144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 许可的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45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6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或许可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147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14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149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0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1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152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或许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53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154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55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56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7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58第二百一十六条 …… 若主管机关要求公司修改已经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主管 机关要求的修订是否将构成章程的重大变化。 若董事会认为主管机关要求的修订将构成章程 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修改 章程的正常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若董事会认为 主管机关要求的修订不构成章程的重大变化, 董事会有权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修订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
   
   
   
   
   
   
   
   
159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60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61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62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163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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