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监会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为规范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过程,保障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
程序(本“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铃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 2 | 第一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第一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包括实际会议形式和书面
表决形式。
第二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采用实际会议形
式,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
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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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四分
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总裁或者过半数独
立董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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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五)
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
事长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三日通知或者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
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可为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一日通知或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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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
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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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董事可以提前提议会
议议题);
…… |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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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
信息和数据。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半数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负责召集会议的董事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所有权利。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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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新增)第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
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
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 8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
会议,准备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
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任何议案或报
告均需通过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执
行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公司执行委员会应当
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之前将完整的议
案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准备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任何议案或报
告均需通过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执行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公司执行委员会应当于董
事会会议召开七日之前将完整的议案文件送达
董事会秘书。 |
| 9 | 第九条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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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于紧急或特殊事项,
也可以召开书面会议。 | 第三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于紧急或特殊
事项,可以召开书面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 |
| | | 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
| 11 |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负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影响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 12 |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或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惩制度等;
(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监督公司薪酬政策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3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
务报告程序;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层授
权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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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七条监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通知相关议案提呈支持人列 |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通知相关议案提呈支持人列席与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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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席与之相关的议题讨论。 | 关的议题讨论。 |
| 16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
依据。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本
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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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四章董事会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
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实际会议
形式的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第五章董事会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手表
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实际会议形式的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者主
持会议的其他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
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
终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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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就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的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若该等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所规定之事项,则应由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投
赞成票。
当董事会对需要董事回避表决的事项进行
表决时,该事项应获无需回避董事中至少三分
之二的同意方可通过。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非公司章程或法律对此
规定更大的比例,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应由全
体董事的多于四分之三投赞成票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
议由四分之三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多于四分之三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四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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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五条实际会议形式的董事会会议上,董
事长或主持会议的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
作为最终证据。
第二十六条采用书面表决形式进行的董事会
表决,全体董事须于董事会决议书发出后十五
个工作日之内签字表决,注明签署日期,并将
已签署的决议送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如对
某项表决事项有异议,应在此十五个工作日期
限内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签字又未提交书
面意见的董事在该次董事会视同缺席。
……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采用书面表决形式进行的董事会表决,全体
董事须于董事会决议书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之
内签字表决,注明签署日期,并将已签署的决议
送交董事会秘书;如对某项表决事项有异议,应
在此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既未
签字又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董事在该次董事会视
同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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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七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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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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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第一
百零四条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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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二十九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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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该董事应依据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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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与关联方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应依
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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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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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中如果涉及需要经股
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上市规则》第六章、第
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认为必须披露的事项,应当进行公
告。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应依据法
定程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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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章闭会授权
第三十八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本规则第37条的规定代表
公司签署各项重要合同及协议,签发以公司名
义对外的各种文件;尽管存在上述规定,董事
长仅具有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所授予的权限。 | 第六章闭会授权
第三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代
表公司签署各项重要合同及协议,签发以公司名
义对外的各种文件;尽管存在上述规定,董事长
仅具有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所授予的权限。 |
| 28 | | 第七章附则
(新增)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
独立董事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
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
| | |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
| 29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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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二条任何对本规则的修改和变更必须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同意,方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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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